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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完善氣象行政執法主體和規范氣象行政執法行為出發,對氣象行政執法概括、總結和剖析,針對氣象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氣象;執法;發展
1、引言
氣象行政執法是氣象主管機構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履行對外管理的過程中,氣象行政執法主體是否適格,氣象行政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合法,不僅對于維護氣象行政相對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同時對維護氣象主管機構的良好執法形象也是至關重要的。《氣象法》的頒布實施,賦予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執法權,作為氣象行政執法主體機關,如何依法行政,保證氣象事業快速有序發展,有更高的具體要求。本文從氣象部門實際出發,分析目前氣象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確立有效的氣象行政執法行為的一些建議。
2、氣象行政執法的解釋
氣象行政執法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基于氣象法律、法規的授權,為實現公共利益,依法對相對人實施處理權、保障實施權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具體體現為在氣象行政部門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和依法查處違反活動,它是保證氣象法制建設的重要措施。
3、氣象行政執法的特點
⑴行政性。氣象行政執法是氣象主管機構依據氣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事采取某種具體行政措施。
⑵程序性。氣象行政執法既要執行實體法,同時執行程序法,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可能導致行政執法無效。
⑶強制性。只要發現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氣象主管機構就可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⑷可訴性。氣象行政執法一旦出錯,必然會直接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然會對氣象行政執法行為提起復議、訴訟等。
⑸服務性。氣象行政執法主體不但是管理者,還是服務者。其服務于氣象的公共性,服務于氣象的安全保障功能和服務于氣象的資源。
4、氣象行政執法的依據
氣象行政執法依據是指實施氣象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按照法律效力等級由高到低的
順序排列氣象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順序應當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
⑴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執法活動的依據。
⑵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這些法律為氣象行政執法提供了程序上的依據。非基本法律有《氣象法》,是氣象行政執法的實體依據。
⑶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氣象行政執法依據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對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的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行為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處罰。《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對未經批準擅自升放、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等違法行為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
⑷地方氣象法規。是氣象行政執法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執法的依據。
⑸氣象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氣象規章。這些規章對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和執法范圍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5、氣象行政執法的存在問題
⑴對氣象違法行為的性質界定不夠準確,存在處罰畏難情緒。氣象主管機構的執法人員面對嚴格的處罰程序和相對人維權意識和水平的不斷提高,存在處罰畏難情緒,擔心處罰程序操作不當引起訴訟,從而出現了該罰不罰的現象。
⑵證據收集欠規范、完整。在實際工作中,執法人員在大多數情況下僅依據對當事人、證人的調查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很少有在收集當事人陳述后,圍繞違法行為的再行收集證人證言、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其他相關證據。而作為行政處罰主要判斷依據的調查筆錄由于只是一個獨立的的證據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印證下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下,調查筆錄的效力就會受到質疑。
⑶行政處罰受到的外部干擾大,執法人員處罰顧慮多。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展,使原先處于城市邊緣的氣象探測場被高層建筑所包圍,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時常發生,面對這類氣象違法行為,氣象主管機構因為顧慮政府或相關部門的關系而不敢執法。
⑷氣象執法崗位專業法律人員缺乏。執法人員雖經過省、市級的培訓,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但面對嚴格的立案、調查、取證、定性、聽證、處罰程序沒有十分準確的把握。
6、氣象行政執法的規范建設
⑴以《氣象法》為依據,抓緊完善地方性氣象法規體系建設,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涉及氣象災害防御、氣象信息制作和、雷電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⑵更新執法觀念,明確氣象行政處罰關系。氣象行政執法人員要提高對行政處罰目的、意義和性質的認識,做到明確氣象行政執法權威和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之間、氣象行政執法與尊重相對人的人權、氣象行政執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
⑶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確保氣象行政處罰內容合法。慎重運用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做到執法過程符合法定程序,對違法者的處理幅度適當,避免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權責脫節等現象。
⑷提高氣象行政執法的技術水平。要對氣象違法行為進行分類和整理,對每一類違法行為的性質、特征和重要環節,調查取證的程序、證據的保存和使用等問題加以明確,做到取證準確、及時、合法、有效,確保處罰行為依據的違法事實確鑿、證據確實、充分。
⑸全面提高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法律素質。對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圍繞行政處罰的基本知識、氣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法律素質。
7、氣象行政執法的發展方向
⑴執法的重心基層化。執法的重心應當放在地(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省級氣象主管機構主要是對地(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執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以及查處影響重大的違法行為和跨區域的氣象違法案件。
⑵規范執法程序,完善氣象行政許可流程和統一執法文書格式,提高執法工作效率和執法質量。
⑶執法隊伍專職化,建立定期培訓制度,提高執法質量。“省會城市的氣象主管機構要有3-5名專職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地(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有2-4名專職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縣氣象主管機構要2人以上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氣象法制工作。”每年定期舉辦以氣象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培訓班,使執法人員做到“科學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
⑷執法宣傳。通過“3•23”世界氣象日、“12•4”全國法律宣傳日、網絡、手機短信等渠道和形式,廣泛宣傳氣象法律法規和規章。努力把氣象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到社會的各方面,減少氣象違反案件的發生。
8、結束語
氣象行政執法是行政執法在氣象行政中具體運用,具有一般行政執法的特點,又具有氣象行政的特有的特性,只有使氣象行政執法進一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才能推進氣象事業的飛躍發展。
參考文獻:
[1]許小峰:《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全面開創氣象依法行政新局面》,《全國氣象依法行政工作會議文件匯編》,中國氣象局政策法規司2004年10月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