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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規劃建設過程中,各個工程項目的開展離不開行政許可,需要在保證行政效率的基礎上,確保建設項目高效運行。本文主要圍繞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關系,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完善措施等方面展開討論,在對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之間區別有所了解后,進一步提出優化行政許可的措施。
關鍵詞: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行政審批
行政許可在保障城市規劃建設效果方面有重要意義,在建設項目整個運行過程中,需要按照行政管理有關要求,保證各項操作行為的規范性。新時期下,建筑市場經濟改革逐步深入,使得行政管理方式及觀念隨之改變,需要在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明確劃分的條件下,實現行政效率的提高,進而為城市規劃建設效果的提升奠定基礎。
1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間的關系
從行政審批來看,是指政府參與社會活動的一種手段,與行政許可之間有一定的區別。從相關文件中對行政許可下的定義來講,主要將其看作是在法律環境下,法律法規對人的某類行為作出規定,是行政許可的本質特征。根據這一本質特征,我們認為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勢必會存在行政許可行為,當人們行為沒有經過行政機關允準時,則會受到《行政法》處罰。為了將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獨立出來,目前將城市規劃方面的審批分成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兩種,旨在明確其中的法律效力。通常將行政機關執行的行政行為稱之為行政許可,而針對行政機關內部產生的規劃行為稱之為行政審批,如設計規劃和方案審查,以及工程項目實施條件申請等。在進行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區別分析時,發現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行政許可被看作是《行政法》范疇上的概念,體現出一定法律意義。而行政審批屬于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能運用在行政管理中;二是行政行為來看,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為,而行政審批區別于行政許可,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機關、財務以及人事等項目的審批;三是從兩者的救濟渠道來看,從行政許可角度出發,當出現行政許可侵犯自身利益時,可采取行政訴訟或復議等救濟方式,如果對行政審批存在異議時,不能采用以上救濟渠道。在清楚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實質特征和區別后,可避免將不屬于行政許可領域的審批項目列入《行政許可法》范圍中,例如,稅務總局在行政許可準備階段中,全面整合稅務審批項目,按照行政許可及審批制度有關規定,將行政許可項目與行政審批項目分離開來。在此基礎上,能進一步優化《行政許可法》,從而增強《行政法》實施效果,為城市規劃建設各個環節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
2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完善措施
2.1明確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范圍。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及質量,關鍵在于將行政許可項目與行政審批項目明確劃分,在確定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范圍的條件下,避免出現城市建設項目不合法的問題。通常將城市建設項目中的行政許可內容重新劃分到行政審批范圍中,可優化行政審批程序和步驟。通過內部管理完成城市規劃項目運行管控,是加強行政效果的關鍵。在相關部門共同努力下,使城市建設各類資源得到良好配置,同時能確定實施者責任,有助于城市建設項目進度和質量的控制。另外,還應從法律層面出發,將城市規劃開發項目列入行政許可范圍中,從而降低行政成本并強化行政效果,有利于開發活動中行政管理的順利開展,同時這種做法可避免行政和審批項目的混亂,以便規范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行為,利用法律法規進行城市建設項目管理。
2.2調整城市規劃行政許可程序。
除了上述操作外,還應通過調整城市規劃行政許可程序,來達到預期的城市規劃建設效果。如在審批制度建立方面,可協調各個管理部門,形成涉及各環節的審批制度。最關鍵是政府內部合力形成,在內部各部門協調的基礎上,實現多個審批項目共同開展,從而提高行政效率。隨著行政管理改革深化,逐步實現政府資源的有效整合,當申請人向某個部門提交審批材料后,則由多個部門參與到審批工作中,極大程度縮短了審批時間。除此之外,還應發揮市場力量,遵循市場優先原則開展行政審批工作,做到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的互相分離。對于一些技術性工作,應交由專門機構來完成,進而保證審批制度落實到行政管理中。具體來說,上述做法對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城市規劃建設順利開展。
2.3劃分行政許可類型。
要想優化城市規劃行政許可,還需要劃分行政許可類型,以便保證一些重點建設項目能在法律條例下規范開展。實際進行行政許可類型劃分時,要進行用地規劃許可的劃分,從用地規劃實際出發,將原有用地規劃許可分化成轉換用途及規劃用途兩類,進而實現土地資源良好利用,確保行政管理有針對性。其中,規劃用途類對應的行政許可內容包括地面建筑的開發以及地下區域的開發利用。實際進行城市規劃時,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土地開發,在新的行政管理體系下,需要增加地下空間規劃及利用等編制內容,為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提供依據。如當前部分城市重點規劃區域已經結合地下空間利用等內容。要想實現土地功能的轉變,需要在轉換用途類規劃許可允準下,實施相關操作。
3結論
綜上所述,隨著城市規劃建設不斷發展,我國審批制度逐步優化,能很好落實到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與審批中,為我國城市規劃建設注入活力。在依法治國的環境下,重點在于提高行政許可法律效力,結合市場經濟實際和城市規劃領域發展需要,劃定行政管理范疇,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審批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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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龐曉媚,周劍云,戚冬瑾.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及審批探討[J].規劃師,2014,30(12):54-58.
作者: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