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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對一個政府組織乃至全社會而言,影響是極其重大的。如果政府處理不當,那么帶給人們的可能是災難,往往直接對公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嚴重的危害,給公眾的心理留下了巨大的陰影,還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衍生出一系列危機事件,進而可能抑制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政府危機管理能力迫切需要提升,這是應對危機的需要,是實現政府職能、維護自身形象的需要,也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一)危機與政府危機管理
危機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最早出現在企業管理中,后來它適用的對象不斷擴大,現在被廣泛應用于政府管理中。對于這一術語的定義,我國學者薛瀾等認為:危機通常是在決策者的核心價值觀念受到嚴重威脅或挑戰、有關信息很不充分,事態發展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和需要迅捷決策等不利情境的匯聚。
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和公共秩序的維護者,是處理各類危機事件的主體,對危機事件所實施的應急管理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也是一項責任。政府危機管理不是從來就有的,是隨著社會要求政府承擔起危機管理的責任而產生的,主要是指在政府主導下,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危機事件,由社會各個組織和公民個人參與的,在決策、溝通、協調、控制等機制的相互配合下,對公共危機進行預警、救治、修復的全面整合的系統過程。目的是通過提高政府對危機發生的預見能力和危機發生后的救治能力,及時、有效地處理危機,恢復社會穩定,恢復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能力是個比較抽象的概念,政府能力一般是指政府實施管理目標過程中的可能性與效力,反映著政府在管理社會事務過程中政府目標的實現情況。政府能力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政府危機管理能力作為政府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的能力,是建立在危機管理體系基礎上,預防、控制、消彌公共危機事件,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能力,反映了政府處理危機的效果和效用。本文認為政府危機管理能力主要包括法律制定能力、組織建設能力、決策能力、信息溝通能力和資源整合能力等等。
(二)政府危機管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性
政府在危機事件中的管理能力,是一個責任政府取信于民的關鍵所在,也是衡量政府綜合能力的一項重要指標。一方面,提升政府危機管理能力有利于實現政府職能、維護自身形象。在任何一個國家,都難免會遇到突發事件或危機,政府對危機事件進行管理,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與財產權,保護國家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職能。提升公共危機管理能力,有助于政府更好地監測、預防、應對危機以及控制或消滅正在發生的危機,以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更好地履行政府的職責。政府危機管理能力還能直接體現政府管理水平,影響到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關系到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提升政府危機管理能力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當前我國人均GDP正處于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發展時期,在這個時期,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對應著人口、資源、環境、效率、公平等社會矛盾,這些矛盾極易引發危機,影響社會穩定。要消除種種不和諧因素,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就必須全面提高政府的危機管理能力,防止可能發生的危機或將危機發生帶給人們的損失降至最小。因此,提升政府危機管理能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因素之一。
二、現階段我國政府危機管理面臨的問題
我國已經進入危機頻發期,政府危機管理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客觀、理性、科學地審視我國的政府危機管理,可以發現理論研究和實際操作與世界很多發達國家相比卻相對滯后,顯得有些薄弱,存在諸多不足。
(一)政府危機管理能力的發揮缺乏法律保障
缺乏全局性的危機管理法律支撐是目前我國危機管理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盡管,在某些領域我國已有一些危機管理的單方面的法律,如《戒嚴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還有2006年1月8日頒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政府職能中部分關于處理危機的法律、規章、應急預案,但畢竟這些只是針對特定領域重大危機的立法,從整體上看,我國還缺乏一部對危機共同規律進行總結,對危機管理具有普遍指導性的危機基本法。危機基本法的缺失,使政府的危機管理能力的有效發揮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政府危機管理能力的發揮缺乏一個專門機構的支撐
政府的危機管理機構缺失是政府的危機管理體制不健全的表現之一。危機的管理需要很多部門的協調,但是,在危機的管理與控制的具體執行中,必須由一個專門的機構來承擔決策與執行職能。目前來看,我國政府對危機的管理是在國務院設置相關的臨時機構,如:國防動員委員會、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國家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以及防洪、火災指揮部或辦公室等。但是,這些臨時機構都只是在危機發生之時才臨時設立,并且大部分臨時機構都不單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相關的常設部門承擔。由于缺乏專門的危機管理組織機構,政府對于有效地識別、確認危機、應對危機就顯得被動、倉促且行動緩慢,并且在整合社會資源、綜合協調各政府職能部門方面也力不從心。
(三)政府危機管理的決策能力缺乏效率
危機管理講求的是時效性,不管是信息的傳遞,還是命令的決斷與執行,都要把效率放在至關重要的地位。一直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就是一種金字塔式的等級森嚴的層級組織管理體制,權力高度集中在上級政府,上級政府的政策和指示是通過各級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層層傳遞,基層的信息也是通過各級政府組織層層上報。這種集權制的官僚組織模式固然有其優點,但當面臨公共危機事件時,這種傳統的政府組織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卻成為了政府危機決策的阻滯因素,因為政府層級過多,權力過于集中,基層政府缺乏決策權,有關危機的信息從基層組織部門通過層層環節傳達到最高決策中心,其真實性可能大打折扣,即使信息準確,這種環節過多的信息傳達機制也必然會延誤時間,影響決策效率。
(四)危機管理中信息公開和資源整合工作不到位
信息公開和資源整合在危機管理過程中是密不可分的,資源整合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信息的公開。信息公開,意味著讓更多人知情而免受傷害,這不僅不會使政府形象受損,反而能增加政府的凝聚力,增強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只有信息公開了,讓全社會都了解危機的發生,才談得上調動各種社會資源。整合到一起,更利于控制危機的危害和恢復正常。但是現階段,在突發事件和社會危機發生時,很多政府決策者生怕危機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會影響到自己的政績,不利于個人仕途的發展,就選擇隱瞞的辦法,采取對上級漏報、瞞報,對當地媒體進行封鎖的對策。殊不知,這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威信,也不利于調動社會資源為危機管理工作服務。
三、提升我國政府危機管理能力的路徑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根據我國危機管理面臨的問題,政府需要從法律制定、組織建設、決策、系統管理和戰略管理、信息溝通和資源整合、績效管理等方面來提升我國政府危機管理能力。
(一)制定全局性危機管理法律
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針對性的危機管理法律,但全局性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我國,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局性的危機管理法律,總結各危機的規律,為政府決策能力的提升提供制度基礎。如制定《緊急狀態法》,從立法的高度規定重大危機下領導權力體系、危機管理的基本原則、重大危機信息通告與制度、應急預案及啟動標準、復合型危機發生之后的危機應對等等,以保證在發生突發事件時,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原則迅速應對,進而提高危機的快速決策能力。所以,全局性的危機法律是把危機管理真正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從戰略的角度提高政府的危機決策能力的前提。在制定新的有關危機管理的法律的同時,政府也要積極、及時地審視現有的危機管理政策、法律、法規,對其效力和適用性進行評估,對于已經不適合實際局勢的危機管理政策、法律、法規應當定期、及時地進行修正、更新和改進,使其符合實際需要。
(二)建立健全組織體系和專門機構
建立一個具有綜合協調能力的政府危機管理機構,對于加強政府的危機決策能力,使政府成功地應對各種危機事件,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建立的政府危機管理機構主要職能應該包括:制定危機管理的戰略、政策和規劃;進行危機信息管理;進行危機風險的評估;在非危機時期,負責危機的預防和預警工作;在危機發生期間,負責領導與協調工作;負責危機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政府管理者和社會公眾進行危機管理的教育和培訓等。要進一步明確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危機管理的職能、職責和責任。要明確不同政府機構在承擔某些特定危機管理的職能和職責,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調的應急管理體制。
(三)改革組織系統。提高決策效率。完善決策支持系統。實現科學決策
政府組織結構的簡化應大幅度壓縮中間層次,由自上而下的垂直結構向水平型結構形式轉化;減少管理層次,加大管理幅度,實現整個政府組織結構的扁平化;賦予基層組織處理問題的適當權力,實現功能的有機結合。當危機發生時,這種扁平化、分權化的組織結構和體制能夠大大地提升地方政府的危機決策能力,從而大大提高效率。應盡快建立健全統
一、標準化的危機管理決策系統。一方面是決策信息系統,用于在恰當的時間、通過恰當的渠道、將恰當的信息傳遞到恰當的危機管理人員;另一方面,在信息系統的基礎上,盡快形成符合現狀、基于經驗教訓、集成專家意見的決策支持系統,實現信息高效傳遞、決策科學有效的格局。
(四)完善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和資源支持系統
在應急信息管理方面,許多發達國家的政府都有著豐富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通常,一旦出現危機事件,國外政府會隨時通過媒體不斷最新的情況通報,通告有關事件的當前情況,并預告其發展。事實證明,政府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危險信息,并不會造成社會性的大恐慌,反而對穩定遭受巨大沖擊的民眾心理,恢復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正常生活起著重要作用。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危機溝通機制,規范內部的危機溝通(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制度和外部的危機溝通(政府針對媒體、社會、受害者等的溝通)制度,達到及時有效、透明通暢的溝通效果。做到了信息的自由公開,才有可能得到社會公眾更多的資源支持。
[摘要]社會轉型期,國內外突發事件頻發,政府作為公共管理的主體,在危機管理中起主導作用。政府危機管理能力的高低能體現一個政府的管理水平、政府的負責任程度以及政府的公信力。我國政府危機管理能力與我國現階段的發展相比還不協調、相對落后。文章從法律制定、組織建設、決策、信息溝通和資源整合等方面提出加強我國政府危機管理能力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危機;政府危機管理;能力;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