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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行政法關于采光權方面的規定數量較少、較粗,在執法過程中這些規定又往往得不到正確、完全的實施,各種因素綜合,造成了如今采光權糾紛不斷的現實??梢試L試從幾個方面盡快完善。
1.將日照分析文件調整成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備的申報材料。
按照現有規定的要求,申請建設工程類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一共有十種,其中既包括各種設計圖紙、工程預算書,也包括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批準文件,但在這十種申報材料中,唯有日照分析文件是可以不提交的,這就為開發商和建筑單位在設計工程時擅自縮短樓間距離提供了可能。這一已與經濟迅速發展和高度城市化的現狀嚴重不符的規定早已到了應該被修改的時候,將日照文件調整成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備的申報材料是一項勢在必行的工作。
2.建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制度。
對已竣工的建設工程按照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相關政策、規范進行規劃條件的復核和確認,能夠有效監管建設工程的各項建設工作,變被動的核實為核實與主動的監管相結合,不僅可以對建設工程的采光要求進行檢查,而且也可以對其它設計方面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使得工程完全按照被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
3.提高相關行政工作人員的專業性,強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
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為專門監管城市規劃的行政職能部門,其人員應當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應更多地吸納具有相關知識背景的專業性人才做為工作人員,并按照實際需要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同時建立工作責任機制,從而促使其提高專業素養,強化本部門的職能作用。
4.要求建筑單位對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公示,以保障相鄰方的采光權。
從建筑單位的角度講,在我國并沒有類似的規定或要求,其建筑行為可能對周圍臨近的建筑和居民產生影響,因而其理應向周邊臨近居民進行說明并待征得同意后才有權開始建筑行為。
5.公開行政信息,保障相關權利人的知情權。
從此規定可知,行政機關有向特定利害關系人公開行政信息的義務。我國《城鄉規劃法》也有關于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對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公布是法定程序之一,目的在于保障相關權利人的知情權,便于權利人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行政許可的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公示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并向利害關系人告知相關行政信息。
作者:趙欣童單位:河海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