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稅務行政處罰的調查與思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其規范程度直接體現稅務執法質量的優劣,但稅務行政處罰在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足。通過對林口縣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情況進行調研,以此對現今的稅務行政處罰管理模式提出繼續深入宣傳貫徹落實《稅務行政處罰基準》,加強稅收征管系統中對一般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操作的培訓等建議。
關鍵詞:
國家稅務局;行政處罰;稅務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其規范程度直接體現稅務執法質量的優劣。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型政府的時代大背景下,稅務行政執法逐步得到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有了明顯的改觀。但是,就當前的稅務行政處罰的現狀而言,仍存在很多問題。
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都賦予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權。而稅務行政處罰有三種: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或停止出售發票。從日常的處罰情況看,稅務機關大多采取罰款的處罰方式,很少采取另外兩種方式。實際稅收工作中,從稅務機關內部具體行使稅務處罰權的部門看,可以是稅源管理部門、稽查部門、評估部門、辦稅服務廳或其他業務科室,有的可以對外獨立行使處罰權,有的作為內設機構必須以本局名義行使處罰權。從稅收征管系統中違章案件登記方式看,可以自動登記,也可以手工登記。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林口縣國家稅務局的違章案件登記絕大多數都是系統自動登記,如在催報環節產生逾期未申報違章案源登記,在催繳環節產生逾期未納稅違章案源登記,在辦理開業登記時產生逾期登記違章案源登記等等。在發現其他違章行為時,可以進行手工登記,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發票丟失或未按規定繳銷發票等違章行為,可以在系統中進行手工發起案源登記。從林口縣國家稅務局2013年處罰總體情況看,發生違章共計613條,其中逾期未繳納稅款29條,逾期未辦理稅務登記28條,未按規定繳銷發票4條,逾期未申報552條。以上案件中,一般程序6條,簡易程序607條。待處理(在限改)的共337條,執行完畢的共215條。
二、稅務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行政處罰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
《裁量基準》自2013年2月1日施行以來,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使處罰標準在法定范圍內又細分為若干額度,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在實際貫徹執行中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存在未按處罰基準規定執行的情況,如:林口縣富朋煤炭經銷公司2013年7月逾期申報超過限改期限45日以上,依據《處罰基準》規定“限改期滿45日以上的,對企業處以1000-2000元罰款”,應最低處罰1000元,而市場管理所僅罰了50元。再如林口縣龍爪鎮慶豐石業加工廠2013年11月逾期未申報,稅務機關下達的限改期限是要求其在2013年12月24日前改正,企業實際改正日期2013年12月17日。依據《處罰基準》規定“對逾期未申報的,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不處罰”。該戶在限改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不應處罰,但市場管理所卻罰款20元。
(二)稅收執法人員對行政處罰的操作不熟悉
很多執法人員特別是年齡較大的人員對《行政處罰法》相關知識了解不夠,界定不清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處罰標準,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進行處罰操作時,經常需要在法規科指導下完成或為其代做。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因為操作流程較復雜,也使很多執法人員產生畏難情緒,特別是面臨執法考核系統的監控,當出現問題時解決起來非常麻煩,加重了執法人員的畏難心理。由于執法人員在稅收征管軟件中的操作錯誤,次日在執法考核系統中帶出監控信息,為避免考核過錯,經常不得已只能由法規科在稅收征管系統中采取非正常刪除違章案源的辦法,再幫助執法人員重新進行違章操作。
(三)適用于處罰一般程序的標準過低
近年來,由于稅收起征點政策的陸續調高,以及一般納稅人門檻的降低,使納稅人享受的便民政策和稅收優惠越來越多,而《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個體戶處罰50元以上,企業1000元以上,適用一般程序”已與當前稅收形勢不適應。
(四)《處罰基準》對未按規定變更稅務登記的處罰過重
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處罰基準》以逾期30日為界限劃分處罰標準,逾期30日以下,并處2000元罰款,逾期30日以上,處1萬元罰款。即使在限改期限內改正了,逾期也最少處罰2000元。在實際中納稅人很難接受,覺得處罰過重。而且處罰基準對逾期變更登記的處罰,沒有區分個體戶與企業,對個體戶而言,處罰過重。
(五)征管改革按事設崗的要求與CTAIS中的處罰實施部門相矛盾
自2013年稅收征管改革按事設崗后,稅源管理部門職責發生了變化,如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所有關于開業登記方面的核查都由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朱家分局負責,所有發票核查業務都由林口縣國家稅務局龍爪分局負責。在實際運行中,出現納稅人逾期辦理開業登記時,如果處罰額度較小,辦稅服務廳辦理登記時可直接按簡易程序處罰,但如情節較重,達到一般程序處罰時,因辦稅服務廳沒有調查實施和執行送達文書權限,只能由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朱家分局進行,那么就出現矛盾。因為按征管改革職責劃分全縣所有納稅人的逾期開業違章處罰操作應由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朱家分局負責,但操作時,稅收征管系統卻要求只能由納稅人所屬稅務機關進行處罰。比如,大廳受理一戶林口縣國家稅務局古城分局所屬的逾期開業登記戶,按《處罰基準》應處罰1000元,應適合一般程序。因辦稅服務廳沒有權限實地調查核實,只能由管理分局進行調查并處罰。
(六)稅收征管系統不能合并處理
在一個年度里多次逾期未申報,在CTAIS中體現多條違章記錄。在實際工作中,CTAIS中的每筆同樣的記錄都需要單獨處理,不能合并。這樣針對每條記錄的分別處罰,在執行上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實際意義。特別是非正常戶解除時,如果不針對每一條違章記錄分別處罰,次日稅收執法考核系統就會顯示過錯。
(七)出現在征管系統中的違章記錄無法采取行政處罰
由于納稅人走失而無法聯系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或納稅人拒不接受處理處罰等情況。以2013年林口縣國家稅務局逾期未申報未處罰為例,2013年逾期未申報552條,待處理(在限改)的共337條,執行完畢的共215條。待處理的情況大多數由于以上原因無法結案。在林口縣國家稅務局2014年9月由省國稅局疑點數據庫下發的疑點數據中,通過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核查后,就有這種情況,使得這些違章記錄一直在系統中長期懸而未決。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工作的建議
(一)繼續深入宣傳貫徹落實《稅務行政處罰基準》
《稅務行政處罰基準》自2013年2月1日開始實施以來,使稅務機關針對不同違法行為,根據輕重程度,按處罰基準對號入座,有章可循,對減少處罰的隨意性發揮了重要作用。要認真做好《裁量基準》的宣傳工作,需要主動向納稅人宣傳講解有關事項,努力爭取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在各地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的顯著位置公示《裁量基準》,自覺接受納稅人及公眾的監督。應持久貫徹實施下去。嚴格遵守《裁量基準》規定,依照違法事項不同情形的處罰標準,對納稅人做出公正、合理的處罰決定。
(二)加強稅收征管系統中對一般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操作的培訓
稅務行政處罰經常發生,但很多執法人員不會操作。國家稅務局各管理分局出現年齡偏大,不懂計算機操作,處理業務時經常找人代做,有時出現責任不清的情況。建議國稅系統內各局法規科對這部分人員進行培訓,并在培訓中向執法人員講清楚,征管軟件處罰流程中哪些地方是執法考核系統所監控的,在操作時謹慎進行,防止次日執法系統提示出錯。
(三)提高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標準和聽證標準
《行政處罰法》自2002年實施以來,已有十多年了,對處罰程序的界定應重新劃分,適當提高一般程序處罰標準。建議對個體戶一般程序標準由50元提高到300元,企業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聽證標準個體戶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企業由1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四)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之有效的處罰操作辦法
1.簡易程序處罰遵循“誰登記、誰處罰”的原則
稅源日常管理崗、一窗通辦崗均可進行處罰登記。對個體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的,稅源管理分局或辦稅服務廳均有權自行發起違章案件登記并進行處罰。
2.規范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所涉及各環節的具體職責
在違章處罰實際工作中,有權處罰的部門應與稅收征管系統保持一致,建議仍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實施調查和文書送達。對個體處以5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適用一般程序的,如果是辦稅服務廳發起的違章案件登記,辦稅服務廳應按納稅人所屬稅務機關及時傳遞給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調查完畢后移交法規科審理。法規科審理完畢后,再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在系統中做回證銷號。
3.先處罰后受理增加強制監控功能
納稅人辦理各項涉稅業務,應先通過稅收征管系統“稅收法制綜合查詢”模塊查看其是否有違章記錄在案。對沒有違章記錄或已結案的,再受理其業務。如逾期辦理開業登記的,辦稅服務廳可先錄入基本信息,先進行違章案源登記,根據情況進行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的處理。在違章案件未結案前,暫不核準發放稅務登記證。對于注銷稅務登記證,納稅人違章記錄必須全部結案后,方能注銷,而且CTAIS對此進行了強制監控,否則無法注銷。建議增加對其他情形的強制監控,待所有違章案件結束后,再辦理相關業務。
(五)對同一納稅人的多條違章記錄進行合并處罰
在稅收征管系統中,經常出現同一納稅人出現不同屬期的同類違法行為或同一納稅人在同一屬期不同稅種的違法行為的情況,針對多條違章記錄,為簡化工作流程,建議可合并處罰,按總的罰款金額,對其中一條違章記錄進行操作,而對其余幾條記錄做結案處理。如果次日執法考核系統提示其他幾條記錄未處罰,則可以通過無過錯申辯調整來解決。
(六)加強稅務行政處罰的管理
納稅人違反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稅法規定處以相應處罰,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納稅人理應接受。雖然處罰不是最終目的,只是一種懲戒和教育。但是如果對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處罰長期不執行,稅法會被納稅人一再漠視而再犯,也不利于稅收工作。為達到懲戒教育目的,促進處罰的執行,建議可采取《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限,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收繳或停止其發票”。待處罰案件執行完畢后,再解除這項限制。而這項權力在實際中稅務機關往往被忽視,在稅收征管系統中很少運用這項功能。
(七)對非納稅人原因造成的違章不予處罰
《處罰法》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實際工作中,由于各種原因會發生非納稅人原因造成的違章行為,這些是《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沒有規定的。如由于內部原因造成的逾期申報在CTAIS中產生的違章記錄,而不予處罰在《處罰法》中又找不到對應的條款。建議在實際稅收工作中對非納稅人原因造成的違章記錄,不進行行政處罰,直接做結案處理。
作者:張正波 單位:吉林大學生物與農業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