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權利與權力的刑事訴訟論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間關系較為復雜多變,如若單純地從國家刑事訴訟的角度來分析,國家法律主體對于社會公共“權利”的責任較重,它需要在特定的時刻能夠對社會公眾負起責任來,且為各領域的發展提供一個規范、有序的平臺,為其提供公平、細化的法律法規標準,以便于經濟各方能夠遵照執行,實質上,西方發達國家早已從訴訟法的角度來用“權利”來限制某些“權力”的行使,并依據相關法律來配置“權力”資源[3]。1.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的解析既然我們明確了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權利屬于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權利這一概念本身就指的是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換個角度而言,也可以指公民自身所擁有的維護權益之權,即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當然,權利的行使是在國家法律制度的規范限制之內;相對來講,權力實屬政治范疇內的概念,簡而言之,權力指的是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它是伴隨著服從關系而來的,并帶有國家權力的意味。那么,在試論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時,則要從這兩個基本概念的內容進行切入。針對二者的研究不僅要從淺層涵義著手,還要從其內部深挖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配置的關聯。在過去的一段時期里,國家訴訟法在社會法制環境中的權威逐漸確立,近幾年來,有關“刑事訴訟中如何實現權力和諧化”的議論趨于平息,因為人們意識到,我國刑事訴訟中潛藏的“權力”終歸有一天會與現實妥協,那便是我國司法體制發展的春天來到了。2.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存在對立統一關系事實上,權利是權力的本源,換句話而言,如若無權利便無權力。這就要現實的角度來分析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從本質上來看,權利與權力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一方面,權力是以法律視角下的權利為基礎而構建起來的,二者都是以實現法律上的權利為最終目的,如果非要探究二者間的包含關系的話,則可以說,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以及過程等內在因素;另一方面,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終的實現還需依賴國家主體在具體的社會環境之中或特殊狀況之下所做出的決斷[4]。從總體來看,首先,二者所代表的主體內涵有所不同,具體來說,“權力”的主體限于國家機關或組織,公民本身不能夠成為所謂“權力”的主體,這一點內容的明確,為國家法律的判別夯實了根基,而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的主體不僅可以是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且可以是自然人;其次,“權利”與“權力”在法律角度的內涵不同,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是法律所賦予公民的“利益”,同時,公民有權捍衛這種“利益”,而“權力”則是經法律確認的權能,代表著某一個主體的支配力度,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實施“權力”的行為過程屬于國家行為,而國家公民享受“權利”的行為則與國家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也可以說它不屬于國家行為;最后,從二者的實現過程來看,“權力”的實現與主體自身所行使的“權力”行為有關,而且,它不以組織內部個人的意志為轉移,如若打破了這一原則,就會出現濫用職權或褻瀆法律的情況發生,而“權利”的實現則與當事人的行為有關,同時,“權利”具有多重性質,要想達成“權利”的均衡,則需要權衡最少雙方之間的“權益”關系。通過對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的解讀,讓我們深刻領悟到二者之間的差別。
二、從現實的角度來探究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
從我國的法律環境來看,在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民間事、民商事慣例被納入實體立法中。相對而言,我國訴訟法研究的內容則更側重于引入西方司法程序的理念,在這種情形之下,只有不斷地學習外國先進的程序設置策略,并將法律主體內容中的精髓與我國現階段法律主體進行互相融合,才能使先進經驗發揮其能效,將有益的實踐經驗以及思想內容充實到我國當下的法律體系之中。同樣,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以及二者間的協調問題,還須拿到現實領域中來定奪與論證。
(一)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的現實意義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配置的問題是國內外法學理論界熱討的議題,因其對國家的穩定和諧有著獨特意義與價值,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配置存在著某種的關聯,令二者在不斷地演進過程中相互依存,互相影響。從社會發展角度來看,社會分工逐漸細化的直接影響是立法分工的日益細化,立法體系從諸法合體向諸法并立演變是法律環境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與此同時,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配置的問題更值得世人深思。通過法律思想精髓在社會環境中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觀念與意識才能逐步得到改變與強化。就目前我國法律環境狀況來看,我國刑事訴訟中對“權利”相關內容的描述對于國家刑法推行的現實意義重大,它不僅代表的是個人的“權益”,更是體現著國家法制對于公民或組織內部“權利”內容是如何定義的。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我國新型法律體系的完善,刑事訴訟中對“權力”內容的界定不容小覷。從其根源上來講,訴訟法能夠促進社會系統體系的構建,而且,從公民間權利與義務的劃分的角度來看,基于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環境雖然不是唯一的實現途徑,卻是其中最重要、影響最廣的實現途徑,它支撐著世界范圍內諸多國家當前社會體制的主體內容,以及影響著所謂的國家“權力”的行使力度,因此,只有從刑事訴訟的角度將“權利”明確,才能有效維護我國整體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發展。
(二)從我國當前的社會體制來辨析權力的配置問題從歷史發展進程、社會體制變化以及法律制度的改革過程來看,西方發達國家當權者對于國家治理經歷過一段強權統治。但鑒于我國的國情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對于“權力”的理解與駕馭策略則不盡相同。從本質情況來看,西方發達國家的強權治理機制對于我國推進公開、平等、競爭的國家體制環節的建設有著積極的意義,并從中受到了啟發。相對而言,我國的“權力”之爭并未阻礙到國家的進步與發展,實際上,國家內部對于權力的配置遵循著這樣一個原則,那就是“自上而下”的權力配置原則,即所謂的“權力”是被上級管理者或組織核心層賦予給下級或執行者的一種責任,本著“服從”的原則,將復雜的問題處理好。對于“權力的配置”過程而言,其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較為重要,同時,對總體任務的分派需進一步明確。由于“權力”本身需要從國家政治的角度來定奪,相對于法律的制式特征而言,“權力的配置”就更具委派的意味。從社會現實中來看,國家對于“權力的配置”的把控程度要弱于國家刑事訴訟中權利的維護,也就是說,作為組織成員間內部關系的體現,“權力的配置”可以說是一種資源的配置,與此同時,“權力的配置”本身更具靈活性。從我國社會當前的發展情況來看,國家的“權力”代表著一種稀缺的資源,因此,對“權力的配置”的探索,則意味著需要找到一種和諧的處理方式,將“權力”這一資源配置到各個渠道當中,使得社會能夠實現良性的運轉。但實際上,如若對“權力”這把“雙刃劍”控制不當,則很可能出現一種負面的效應,即“權力”的控制者濫用“權力”造成社會腐敗或殃及群眾“利益”等[5]。因此,無論從國家刑法還是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對“權力”的配置都是一項極為關鍵的工作內容。總而言之,隨著全球一體化格局的形成,一個良性的法律環境對于我國社會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法律逐漸成為現代文明的標志,我國刑事訴訟中對于“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也日漸明朗。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質性內容來看,法律當中所提及的“權利”問題僅僅是國家法制體系當中的一個細小分支,但它的內涵極為豐富,影響面也較廣,凝結著我國社會變革中的各項優良政策和舉措,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以及國家主體的治理責任囊括在內。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時代的發展變革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社會體制所呈現出來的每一處細微變化,因為這些變化終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帶領我們重新認識到了社會關系和法律制度對于一個國家、一個時展的重要性,尤其是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的不斷改善,以及國家整體法律機制的構成,關系到社會當中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
作者:蔡杰張鑫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