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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定意見的科學性與可靠性需要通過質證來確認鑒定意見絕非“真理”和“權威”。在實踐中,可能影響鑒定意見可靠性的因素很多,包括鑒定人的個人能力及狀態(tài)、鑒定設備情況、鑒定材料來源與保管情況、鑒定的科學依據(jù)、采用的鑒定方法、操作的具體過程等,其中任何一個細節(jié)的失誤都會引起鑒定結果的不可靠。長久以來,人們對鑒定意見的盲從源于其“科學”的因素,卻忽視了其中可能隱含的不確定因素,質證的過程則能夠對這些影響因素進行綜合評判和考量,最終確定其科學性與可靠性程度。對鑒定意見可靠性質證的內容包括鑒定資料、鑒定的方法、鑒定的依據(jù)和鑒定的主體等方面。通過審閱書面記錄、詢問鑒定人及相關人的方法往往可以查明:檢材樣本的提取是否真實可靠,檢材樣本的保存、運輸是否可靠,鑒定主體的實踐能力、職業(yè)道德水平,鑒定意見的科學依據(jù),鑒定使用的儀器設備維護、運行狀態(tài)等。
(二)鑒定意見的證據(jù)價值需要經(jīng)過質證鑒定意見并非只需要科學可靠、合法就能夠實現(xiàn)其證明案件事實的價值,有關案件中相關問題的確認還需要偵查人員、檢察人員以及法官的合理判斷。比如對鞋印認定同一的鑒定意見認定的是物的同一,它只能證明物(鞋)與案件的關系,即鞋在事件中的聯(lián)系,證明被認定的鞋曾在出事地點被人穿用過。至于何人穿用,該人在案件中是什么角色,起什么作用等問題,依靠鞋印認定同一鑒定意見則無法解決。在認定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后,如果不對其證據(jù)價值進行充分的質證,就可能錯誤地使用鑒定意見。在杜培武案件中,當鑒定人檢驗出杜的衣物上有射擊殘留物時,很多人都會把他與槍殺案件的現(xiàn)場相聯(lián)系,但如果考慮到杜曾經(jīng)有過射擊練習的特殊職業(yè)經(jīng)歷,哪怕是考慮到他在社會活動中周圍人群接觸射擊物品的可能性,這個鑒定意見的證明力都會大大削弱。在這個案件中,檢驗出杜的衣物上有射擊殘留物的鑒定意見本身沒有錯誤,但不考慮其他情況就認定其案發(fā)時使用過涉案槍支則缺乏依據(jù)。在鑒定意見質證過程中,質證參與人應當就使用鑒定意見能夠證明什么進行深入的相互質詢、詢問,只有這樣才能夠做出對鑒定意見證據(jù)價值的判斷。在刑事訴訟中,對于雙方有異議的鑒定意見需要質證。鑒定意見質證具有極重要的訴訟價值,主要包括體現(xiàn)和保障依法治國的實現(xiàn),對鑒定意見證據(jù)能力及證明力的判斷,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不論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是刑事訴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
二、鑒定意見質證的參與人及其訴訟地位
鑒定意見質證的參與人即參與到法庭司法鑒定意見質證過程中的人。按照目前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及實踐需求,參與質證的人應當包括公訴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具體體現(xiàn)為被告人、被害人)、人(在刑事訴訟中體現(xiàn)為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法定人)、法官、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盡管他們都是參與者,但由于其參與的目的及訴訟地位不同,其在質證過程中也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因此,要實現(xiàn)鑒定意見質證的真正價值,首先應該理清鑒定意見質證的參與人問題。
(一)當事人及人狹義的質證僅指在法庭中對證據(jù)進行的質疑、交叉詢問,質證主體是有權實施這一行為的自然人。質證的核心在于“質”,主要體現(xiàn)為質疑和質問并且二者相輔相成[2],在質疑和質問的過程中體現(xiàn)出雙方對抗性的特點。即質證主體為了己方的觀點和訴求與另一方展開對抗性的問答,以實現(xiàn)訴訟目的。依據(jù)質證的這一特征,參與訴訟的公訴人、當事人、人在質證中應當具有主體地位,這也是目前學界能夠達成一致的觀點。即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一方與辯方對鑒定意見進行積極辯論和對抗,對證據(jù)進行全面剖析,從主觀上講雙方是為了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訴求,在客觀上促進了對鑒定意見證據(jù)能力、證據(jù)價值的考察,同時幫助法官認識鑒定意見,做出合理判決。
(二)法官法官是鑒定意見質證中重要的參與人,但目前對其地位問題存在很大爭議。目前學界廣泛認可當事人、公訴人、人的質證主體地位,但就法官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問題,有學者認為我國屬于典型的職權主義審判模式,法官應該成為證據(jù)質證的主體之一,積極參與到對證據(jù)的質疑、詢問當中。筆者則更傾向于法官不是質證主體。這是因為:首先,法官作為中立的裁判者,只有不參與對抗行為才能保持公正性;其次,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出現(xiàn)過“質證”的概念,第59條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jīng)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從中明顯可以讀出我國法定的質證主體不包括法官;再次,法官參與質證是以“主持者”的身份出現(xiàn)的,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必要的法庭秩序;另外參與質證利于法官自己心證的形成,關鍵時刻對有關人員的發(fā)問也是建立在審查證據(jù)的基礎之上,而非對抗。盡管法官并非質證主體,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官在質證過程中不重要,也不意味著法官不能對鑒定意見發(fā)問。首先,法官是法庭活動的主持者。質證是庭審活動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為了訴訟效率和法庭秩序,質證活動必須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法官需要宣布質證程序、對質證過程中質證主體和其他參與人做出的無關發(fā)問進行制止等。其次,法官有發(fā)問的權力。《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2款規(guī)定,“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明確賦予法官向鑒定人發(fā)問的權力,且將其定性為“詢問”。法官的發(fā)問是出于探究案件事實、審查證據(jù)的需要而進行的,是“詢問”而不帶有任何對抗性質,只是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職務行為而必須開展的活動。最后,盡管法官不是鑒定意見質證的主體,但是質證在客觀上起到對法官心證的促進作用。盡管一次質證并不能使法官立刻成為專家,但是法官依然可以通過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在質證時較為通俗的表述理解一定的專業(yè)知識,能夠向其進行發(fā)問,能夠從他們回答問題的語氣、態(tài)度判斷出誰的陳述更可信,從而不斷形成心證,最終解決異議。這樣的過程比毫無頭緒的采信或者隨意的排除更加合理。
(三)專家專家并非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提出的概念,而是筆者為了論述方便對刑事訴訟中具有專門性知識人的統(tǒng)稱,包括鑒定人和專家人。1.鑒定人是鑒定意見質證的其他參與人首先,在我國目前的鑒定制度下,鑒定人在訴訟活動中具有獨立的地位,他是訴訟參與人之一,在訴訟活動中他憑借自己的專門性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并出具意見,并不主觀地代表任何一方利益。鑒定人的出庭質證活動不帶有明確的對抗性,其做出的問答只是本著對自己鑒定意見負責的精神進行的。這些特質不符合鑒定意見質證主體的核心特征,因此鑒定人不是質證的主體。其次,鑒定人出庭對鑒定意見質證實體價值的實現(xiàn)意義重大。鑒定人是做出鑒定意見的主體,是鑒定活動的直接主導者,有義務對鑒定意見形成過程等情況做出說明和解釋。再次,鑒定人并不能解決鑒定意見質證過程中的所有問題。盡管鑒定人是鑒定意見質證不可或缺的參與者,但是其作用不是萬能的。正如上文對鑒定意見質證內容及實現(xiàn)途徑的論述,當鑒定意見異議涉及材料發(fā)現(xiàn)、提取、運輸、保管和鑒定委托受理程序、鑒定意見證據(jù)價值等問題時,鑒定人可能不具有解決異議的條件和能力。如果不分析鑒定意見爭議焦點,所有鑒定意見質證都要求鑒定人出庭的話,一來可能解決不了異議問題,增加無用的人力、經(jīng)濟和時間成本,二來容易引起鑒定人對出庭制度的麻木和反感,反而影響鑒定意見質證的落實。2.專家人是質證主體專家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當事人聘請,從事對非法律事項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質證等活動的專家。專家人在質證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價值。第一,鑒定意見質證往往涉及專業(yè)性較強的知識,是人們用常識和一般知識無法解決的,此時法官可以要求鑒定人出庭解釋,但是受到知識所限,法官、控辯雙方等不能對鑒定意見做出有效發(fā)問,導致質證流于形式。專家人與鑒定人就專門性問題展開問與答則能夠解決鑒定意見質證形式化的問題。第二,專家人在庭審中解決專門問題的能力、范圍與鑒定人不完全相同。這是因為鑒定人不能解決鑒定爭議中的所有專門性問題,并且庭審過程中除了鑒定意見可能涉及專門問題以外的現(xiàn)場勘查等其他偵查行為也有可能涉及專門性知識,此時專家人能夠利用專業(yè)知識幫助對一切涉及專門知識證據(jù)進行質證。例如在美國著名的世紀大審判——辛普森案件中,有專門知識的人(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下為辯方的專家證人)提出了對襪子血跡的質疑、手套上沾染血跡的質疑等,最終影響了這些證據(jù)的使用,導致控方敗訴。第三,專家人出庭是保護當事人權益的一種有效途徑。加強對嫌疑人、被害人的權益保護是近些年來我國刑事訴訟理念的重要導向之一,這是我國法治理念轉型、人權保障增強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司法鑒定啟動權背離了這種主導價值,因此遭到許多刑訴學者的詬病,如果當事人能夠申請專家人出庭,則在很大程度能夠對沒有鑒定啟動權做出彌補。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并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只要能夠在訴訟中推翻對己不利的鑒定意見便能夠實現(xiàn)辯護目標。專家人具備較強的專業(yè)知識,如果能夠出庭對已做出的不利于刑事案件當事人的鑒定意見做出有力的反駁,便能夠在訴訟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中使其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專家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行使的職責與人相似,只是在解決問題的領域上更加明確,只針對專門性問題。目前學界對人的質證主體地位并無爭議,因此可以賦予專家人質證主體的地位。綜上,專家人是人的一種,享有與現(xiàn)有人類似的權利義務,是鑒定意見質證的主體。除了以上提到的質證主體及其他參與人外,鑒定意見質證過程中可能還需要偵查人員、鑒定機構負責人、鑒定受理人、鑒定機構設備維護人等人員對可能影響鑒定意見證據(jù)價值的因素進行問答,以便解決例如鑒定材料收集合法性可靠性、鑒定設備可靠性、鑒定委托受理過程合法性等問題。
三、鑒定意見質證的制度保障
新刑訴法已經(jīng)看到了鑒定意見實現(xiàn)其科學價值的歸宿,不僅單純從字面上做了修改,也進一步規(guī)定了部分配套制度,包括鑒定人出庭、當事人聘請專門知識的人、鑒定人保護等①。要實現(xiàn)鑒定意見質證的真正價值,鑒定人出庭、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庭前證據(jù)開示等都是重要的保障。
(一)進一步健全鑒定人出庭制度在新刑訴法中,鑒定人出庭制度得到了極高的關注,新法規(guī)定了鑒定人出庭制度的啟動、不出庭的證據(jù)后果、對鑒定人的保護等一系列配套規(guī)則。但是,作為整個鑒定意見質證系統(tǒng)中的一部分,鑒定人出庭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1.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補償。鑒定人出庭必然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精力、費用等。而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并未對鑒定人出庭補償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未來可以考慮參照《刑事訴訟法》第63條對證人出庭作證的經(jīng)濟補償規(guī)定對鑒定人出庭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予以補助[3]。2.改善鑒定人出庭形式化,只追求出庭形式,忽略出庭質量的狀況。要正確理解鑒定人出庭的啟動權,必須探究《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含義,第187條第3款規(guī)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該法條旨在規(guī)定鑒定人出庭啟動權問題,即當事人等申請與法庭認可應當同時存在。首先,這是立法本意的要求;其次,法官有必要對鑒定人出庭進行審查。對于法官而言,初步判斷爭議焦點是否能夠、必須由鑒定人解決屬于基本能力,不需要復雜的專業(yè)知識,是法官職責的一部分,應當履行。鑒定人出庭是為了探尋客觀真實,更好解決刑事訴訟問題,我們應當綜合考慮其出庭的意義、價值、利弊等各種因素,避免走向極端。在法律研究和活動中,我們已經(jīng)吃過盲目崇拜、極度推崇的虧,如今面對鑒定人出庭要堅持理性的態(tài)度,否則只會過猶不及。3.鑒定人應當出庭而沒有出庭應當負有個人責任。在刑事訴訟中,鑒定人應當出庭而沒有特殊理由拒不出庭的,應當受到一定的處罰。目前刑事訴訟法只規(guī)定了該情況下鑒定人做出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是這一規(guī)定對于鑒定人而言沒有直接的處罰,對督促鑒定人出庭沒有直接的作用。新刑訴法在2011年8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稿中曾規(guī)定鑒定人不出庭作證,可以對其拘留,但在最終通過的法律中刪除了這一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樣的刪除是恰當?shù)模驗殍b定人畢竟與證人不同,他們有不同的訴訟地位、權利義務和自身特點,對其采用強制措施可能會加重鑒定人對出庭制度的厭惡。但是不規(guī)定個人責任又不能激起鑒定人出庭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因此,可以采取折中的方法,即考慮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鑒定人,法庭可對鑒定人或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以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4]。
(二)逐步完善專家人制度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規(guī)定了“有專門知識的人”①,其訴訟地位問題引起了許多討論和爭議,學界出現(xiàn)了證人說、獨立地位說、附屬性參與人說、人說等四種主要觀點。依據(jù)其在訴訟中能夠起到的作用,筆者傾向于人說。新刑訴法規(guī)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是專家人的縮影。之所以說其是“縮影”,是由于專家人的職能不僅僅包括對鑒定意見的質證,還包括對其他專門問題的反駁和解答。在鑒定意見質證過程中專家人具有重要的意義,質證價值的實現(xiàn)離不開未來專家人制度的完善,除了明確訴訟地位外,還應當考慮專家人資質問題、委托問題等。1.專家人在庭審階段享有與訴訟人類似的權利義務。作為人的一類,專家人在鑒定意見質證以及相關過程中,應當享有與人相似的權利,如出庭時間受保障權、拒絕權、發(fā)問權、質證權、提出新證據(jù)權、參加法庭辯論權、對法庭的不正當詢問拒絕回答權等;專家人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包括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同一案件中不得為當事雙方擔任人,保守知悉的國家、商業(yè)以及個人秘密和隱私,不得幫助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擾亂法庭秩序,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法官等。2.放寬專家人“法定資格”問題。依據(jù)當前法律對專家人的規(guī)定以及立法本意,筆者認為不需要設置專家人資格。首先,不需要為專家人設置與鑒定人資質同樣的標準。專家人解決的問題與鑒定人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問題甚至不是鑒定過程中存在的,因此設置專家人資格是不必要的。其次,不需要為專家人設置其他專有資格。專家人在法庭的活動并不具有證據(jù)價值,不需要更加嚴格的規(guī)制。正如上文所說,專家人在法庭的質證活動是幫助控方、辯方、被害人一方對鑒定意見質疑,質證過程和結果只在客觀上影響法官心證的形成,但是并不具有直接證據(jù)效力。當然,不為其設定資格并不代表任何專家都值得信任,因此任何質證參與人都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對專家的能力、經(jīng)驗等相關因素進行審查,專家可以就自己的專長向法庭出示證明文件等。另外,作為人的一種,專家人的資格設定問題可以參考訴訟人標準。3.誰需要誰委托。既然是人,那么任何一方在有需要的時候都可以委托己方專家。為了訴訟的效率和秩序,可以對委托專家的人數(shù)做出限制,對委托的方式、費用等不需再做具體規(guī)定。若委托方與被委托人之間出現(xiàn)爭端則按民事法處理,因為他們所具有的是民事法律關系。
(三)建立庭前證據(jù)開示制度證據(jù)開示程序的理論基礎是“實現(xiàn)由‘競技訴訟理論’到‘探求真實’的轉變”[5],防止訴訟中排除事實、證據(jù)、程序等以外的其他因素干擾訴訟,防止訴訟突襲、伏擊審判等不合理訴訟現(xiàn)象發(fā)生,最大限度地追求實體公正。當前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庭前證據(jù)開示制度,這對嫌疑人一方的權益帶來了損害,同時也不利于訴訟真正價值的實現(xiàn)。對于鑒定意見質證更是如此,如果沒有合理的證據(jù)開示制度,鑒定意見質證的效果將難以保證。目前我國刑事案件司法鑒定的委托權仍在公、檢、法手中,因此當事人在庭審前無法詳細得知有關鑒定意見的詳細信息,如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具體情況等。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無法對鑒定意見做出初步判斷,無法決定是否需要聘請專家人,即使聘請了專家人也無法做好充足的準備進行質證。因此,庭前證據(jù)開示制度對當事人進行鑒定意見質證意義重大。此外,良好的證據(jù)開示制度還能夠解決一些必要的程序問題,如控辯雙方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就鑒定意見發(fā)表意見,達成一致或者提出爭議點,法官可以就是否準許鑒定人、專家人出庭做出決定等。這對提高訴訟效率、維護訴訟順利進行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要建立良好的庭前證據(jù)開示制度,就要把開示做到實處。就鑒定意見而言,應當要求不僅開示鑒定意見的結論性判定,還應當包括開示鑒定人的基本情況(所屬機構、基本資質等)、鑒定設備以及實施鑒定活動的基本依據(jù)、方法、程序等,即影響鑒定意見科學性可靠性的因素。但這里要注意,根據(jù)新刑訴法的規(guī)定以及保護鑒定人的需要,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犯罪等重大案件中當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可能面臨危險時,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手段和措施,法院在證據(jù)開示和質證過程中都應當保護鑒定人及其家屬的安全,可以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等。
(四)其他制度除了以上三種目前受到關注和探討較多的制度外,偵查人員出庭質證等相關制度也應當進一步完善,例如偵查人員出庭地位、權利義務、質證事項、出庭補助等。這些制度作為鑒定意見質證整體制度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應當具有與其他三項制度同等重量的價值。隨著鑒定意見質證的不斷成長,這個一體化體系中可能還會添入新的制度,都需要研究和探討。
作者:張方蔣麗華周玥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北京警察學院偵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