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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治治理中,司法人員已經形成獨立的職業化群體和層級,司法職業化管理的功能與效用日益突出,以職業化的視角研究司法職業群體,成為提高法治治理效能的重要方向。立足司法本職屬性,需要從職業群體的不同領域探索建立新的管理體制。雖然部分地區檢察機關對檢察官考核進行了量化考核和績效考核試點,但整體上仍是行政色彩重于職業特色、理想成分大于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應按照職業化研究的規律和方向去解構檢察官的職業屬性,從以下方面探索建立以司法業績為核心的考核體系。
一、評價指標量化周延
評價指標的周延性是指評價指標體系應當涵蓋評價客體的各方面屬性。評價指標體系具有多種構成要素,各要素對其效能的發揮具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探索建立以司法業績為核心的考核體系,應力求全面反映檢察官的綜合素能。筆者認為,構建包括個人素養、業務數量、業務質量、司法能力在內的考核指標體系,可以涵蓋檢察官的綜合素能。具體而言:四個部分總計分為100分,每個部分各占一定的比例。建議個人素養占20%,業務數量占30%,業務質量占30%,司法能力占20%。其中,司法業績包括業務數量和業務質量兩部分,總共占60%。業務數量主要是反映檢察官辦案數,由于不同條線之間辦案類型無法進行折算,因此,辦案數只能在同條線進行對比,跨院比較不具有可比性。業務質量部分主要是對上傳的卷宗進行評分,通過設定一定的評分標準,對抽查的卷宗進行計分。個人素養部分包括個人業務經歷和獲得的榮譽兩部分。個人業務經歷根據年限不同設置不同的分值,如十年以上為100分,七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含十年)為75分,五年以上七年以下(不含七年)為50分,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為25分,不滿三年的為0分。榮譽得分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區縣級等幾個級別,并進行量化計分。司法能力同樣是不容忽視的部分,因為僅有業務數量和業務質量只反映了檢察官的業績情況,不能完全反映檢察官的綜合素能。因此,可對檢察官所辦案件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并分解成具體的司法能力指標,包括法律適用能力、證據審查能力等多項,最后還原成具體的分值,對應得出司法能力得分情況。通過將四部分的得分情況進行相加,得出最終的考評得分,并根據得分情況設置不同的等級,包括初始級、成長級、勝任級、杰出級。檢察官可以根據自己的最終得分情況,找準位次和發展方向。
二、信息采集
自動客觀信息采集是考核活動的第一道程序,檢察官考核體系就是在收集到客觀全面的信息后,根據科學的評價方法開展考評活動。因此,信息采集的客觀公正是評價過程客觀公正的前提。為確保評價的客觀性,減少人為干預,盡量實現數據自動采取或者抓取,分值自動生成。個人素養部分,對接現有的檢察官隊伍管理系統,自動抓取業務經歷年限和個人榮譽情況,自動生成分值。業務數量部分,對接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以下簡稱“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自動抓獲檢察官的考核年度內辦案數,根據量化計分的模式生成一定的分值。業務質量部分,對接案件質量評查系統,根據系統后臺設定的評分標準計算得分。司法能力部分,抓取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的關鍵指標和對歷次評查扣分項進行解析,根據后臺已經設定的具體指標綜合運算,得出最終的司法能力得分,并指出具體的能力強項和能力弱項,從后臺數據庫自動生成針對該檢察官的意見和建議。最終將上述分值相加,形成一個總分值,為檢察官的個人職業發展指明方向。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考核程序應在一個系統內進行,即開發建立一個統一的檢察官考核系統,將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等均設置為后臺數據,打通并對接所涉及的其他系統。
三、評價程序公開透明
程序公開是指在權利型的程序中,程序的每一個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程序主體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檢察官綜合業績評價的程序公開在內容上主要體現在考核指標、考核方式以及考核結果的公開。一是考核指標公開。考核指標的公開是將指標體系予以公布,包括指標體系的設置依據、指標的分類、指標對應的行為描述、行為對應的層級、指標的權重等。考核指標的公開能夠使檢察官了解指標的設計情況,也為檢察官提供了明確的努力方向。二是考核方式公開。考核方式是指對檢察官考核時采取的方式方法,包括考核主體及考核辦法。考核辦法是指考核過程中具體的操作流程,既有程序性規定,又有實體性規定。對于采取的考核方式,應通過公開實施辦法的方式讓檢察官知悉。三是考核結果公開。考核結果公開是指將考核活動取得的結論性效果向特定職業群體公布,其是考核程序公開的最后環節,與考核活動實施過程的公開不能完全分離。只有通過考核實施過程的公開,考核結果的公開才具有說服力和權威性。通過考核結果公開后的反饋機制,檢察官可以進行自我分析;對于考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考核委員會進行申訴并說明理由。
作者:魏景峰 單位: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