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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體監督存在的必要性
在現實中,媒體有責任為民眾提供對公共事務自由發表意見的機會和條件。媒體是公民行使和實現言論自由的重要途徑。媒體監督體現著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這種制約能彌補權力制約權力制度的缺陷,促進國家權力的公正行使。
在一般情況下,媒體監督對司法活動的影響是積極的,它有助于司法人員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增加司法活動的透明度。公民可以充分利用輿論監督的社會威懾力來防治司法權力的濫用,保障和促進司法公正。但是有時候,新聞媒體介入司法過程往往存在較大的弊端。人們對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評價或看法很容易受社會輿論的影響和左右,即使是接受過專心訓練的司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也難免考慮社會輿論的因素。例如一些案件在未審結前因媒體的廣泛報道被炒得沸沸揚揚,致使公眾先入為主,形成刻板印象,法官在審判時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社會壓力,受輿論環境的影響,難以保證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審理,甚至在定罪量刑時出現顯著的偏頗。正是這種輿論的負面影響在某種程度上干涉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影響司法獨立,嚴重侵犯了公民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三)媒體監督影響司法獨立的典型案例
比如被國內眾多媒體熱炒的湖南蔣某涉嫌特大經濟犯罪一案,有報道說,僅2003年3月20日至24日四天開庭審理期間,采訪的中央及省市新聞媒體多達51家,100多名記者。媒體聲勢強大的報道,讓還沒有被審結的這件案子已在百姓心中有了結論。蔣某的律師認為,蔣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待法庭的判決,沒有判決結論,一些媒體報道便稱蔣為“犯罪人員”“三湘頭號巨貪”,有的甚至以“槍斃還少了”為標題,這有違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顯然,媒體在報道此起案件時,違背了新聞報道必須真實、客觀的原則,只是從滿足受眾情感需求的角度做煽情報道。這種做法干擾了司法人員獨立公正的進行司法活動,也給審判人員增添了無形的公眾壓力,嚴重影響了司法獨立。類似的個案還有很多,在此不一一贅述了。
二、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沖突的原因
(一)出發點和判斷標準不同
司法機關在進行司法活動時的行為標準和判斷標準就是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切的司法行為必須依法執行。而司法機關所要維護的也是國家以及社會公共利益。而新聞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時沒有具體的行為準則,他們的判斷標準就是社會大眾的道德情感,以社會正義和道德捍衛者的姿態論說和評價司法行為及司法過程。換言之,很多時候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的沖突從根本上來說就是情與法的沖突。
(二)運行機理不同
司法審判工作需要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隔離各種公共權力、社會勢力、社會情緒對法官的指令、干擾和影響,使法官無需掌聲、不懼罵名的真正依法律、依事實審判。而由于新聞媒體以社會公眾的道德立場為判斷標準,較之法律立場具有更為廣泛的認同基礎,因而無論新聞輿論對具體問題的認識是否與現行法律相一致,都能夠在道德立場基礎上為自己建立正當性。
(三)立法空白,缺乏必要的規劃
如何保障新聞自由,新聞自由的界限是什么等問題,對我國而言是全新的問題,目前還沒有制度的規范。這一環節的空白也就造成了新聞媒體有時候對司法行為的過度干預,以新聞自由為名義干涉司法獨立,甚至產生了“媒體審判”的現象。上世紀80年代中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決定制定《新聞法》。到80年代末,共形成三個“新聞法”的文稿,但是由于意見不統一,至今仍然沒有確定的新聞報道活動的法律準則。
(四)民眾對司法活動的不信任
筆者認為,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之所以日益受到重視是因為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對司法人員的廉潔性存在懷疑。司法內部的權力制約機制已經不能獲得民眾的信任,民眾認為只有借由新聞媒體的監督才能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三、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沖突的解決方案
(一)適當限制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的限制要以維護基本的新聞自由為前提,新聞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1946年聯合國大會即宣布:“新聞自由當為基本人權之一,且屬于聯合國致力維護的一切自由之關鍵。”之所以要對新聞媒體的監督進行適當限制是要達到保障司法獨立,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保障司法獨立起到了基礎作用。只有保障司法的獨立性,才能維護司法公正。使司法審判人員免受公眾輿論的壓力,保證其只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將是未來中國法制建設所必須完成的目標之一。
(二)加強司法隊伍的建設
在保障司法獨立的同時,也必須保證司法隊伍的廉潔性,防止出現權力腐敗的現象。司法機關應該嚴格每個司法活動的程序,必須依法行政;加強司法人員自身素質的培養,杜絕司法人員知法違法的現象的發生;保持司法隊伍的廉潔性,真正成為維護正義,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人民群眾所信賴的法律執行者。
(三)加大司法活動的透明度
從根本上消除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懷疑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切實做到執法公平、公正、公開。其中,執法公開成為了目前我國司法活動的關鍵。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外,將司法過程完全向公眾展示,受公眾監督,加大司法活動的透明度。筆者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日益完善,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的矛盾沖突都將找到一個完美的平衡點,共同促進法制建設,維護司法公正。(本文作者:商逸琪單位:吉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