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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司法改革領導小組
黨的十六大要求的司法改革,不僅是改革司法機關的不合理因素,還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的不合理因素,這些問題都關系到國家的方方面面。不僅涉及法院、檢察院,還涉及到人大、組織、人事、計劃、財政、法制、公安、司法、安全等部門。根據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應在中央建立一個統一的、獨立的、具有高度權威性的國家司法改革領導小組。并依托中央政法委員會組織上述機關及法學、政治學等各方面專家獻計獻策,以消除過去改革中存在的各自為政,部門利益與地方偏見等影響。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獨立于立法、司法與行政這幾個系統,能有效的協調立法、司法和行政的關系。并可通過及時、全面的收集整理相應信息,描繪保障我國政治、經濟發展大局相適應及WTO要求的司法改革藍圖。通過進一步處理好改革與立法之間的關系,保證改革成果的制度化、法律化,并能切實推進改革方案在全國的實施。司法改革領導小組應有權對司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權力進行再分配,以真正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司法效益的最優化。從而使司法改革沖出困境,由技術層面走向實質層面。
設計結構化改革理念
結構性的改革要求從消除法外特權出發來考慮問題。不僅是承認現行法律確當性基礎上的技術性改進,而且是首先將一切社會團體和每個公民都納入法律軌道。法律不是單純治國的“重器”,而是公正、公平之保障。要將公正、公平司法的前提——法治(therulelaw)與任何社會、任何時期都存在以法律控制公民或社會政治局面的法制(therulebylaw)分開來,這樣才能保障獨立,才能避免發生偏離公正的主觀司法與司法腐敗。司法的權威性與可信度,是由高度職業素養的法律人士來保證。要通過改革,讓人們對司法的公正、公平更具有信心;讓司法獨立的意義、司法從業人員的素質問題得到根本的解決;對法律的“信仰”、對司法制度的“信念”問題被潛移默化。這樣的改革從觀念上、結構上和管理機制上入手是與過去的功能性改革不同的。
設定司法改革的路徑
保障獨立。司法獨立是司法的內在本質,是司法活動的一般規律。司法改革的對象——司法有其自身的獨立性,一方面體現在改革指向的客體,即司法部門與其他機關和個人的機構設置上的獨立性;另一方面體現在司法系統內部的構成以及運作上。保障這種獨立性需建立良好的社會公正評判體系。就憲法而言,第126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并對檢察權的落實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但由于憲法自身所具有的原則性、宣言性與執行中的偏差,使司法獨立的狀況與憲法的善良初衷大相徑庭。要真正實現司法獨立,首先意味著司法機關在從事和財政上的自主,這樣可通過設置不同于行政區劃的司法機關,將司法權與行政權和地方立法權分割開來,達到司法外部體制獨立。就內部而言,要扭轉司法業務與行政事務交叉、混合甚至沖突的狀況,可進行司法機關內部的職能分工,減少審核,給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更多的自主權,并從體制上減少行政色彩,要整合資源,形成行政管理與司法業務的二元制,從法律上明確司法人員準入、任命、獎懲、待遇及受監督規定等。用法律促進法官、檢察官地位獨立、身份獨立、活動獨立。
追求效率。司法機關要嚴格依法辦案,要切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偏不倚,完整準確地適用法律。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要著力提高辦案速度,縮短處理案件周期。樹立嚴格的辦案時限觀念,并力爭從立法上明確違反訴訟時限的責任,以達到實現社會效果、政治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實現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內在品質和價值追求,是社會、公民對法制的期望和信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和靈魂。追求司法公正是世界各國的共識,更是當今全球化、科學化背景下對執法行為的基本要求。它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法治意味著法律的普遍適用和至高無上,意味著法律平等的約束社會一切成員。司法公正關系著民眾權益的保障和社會法治觀念的形成和強化,所以公正始終是司法的核心目標。
人們一般認為:立法“分配正義”,行政“運送正義”,司法“矯正正義”。作為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制度直接維系小康社會的安寧與穩定、公平與正義。推進司法改革正是健全司法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縱觀這些年的司法改革實踐,由于缺乏對司法改革規律的深刻認識,涉及到司法體制的深層次的變革相對遲緩。要不斷深化公正與效率的司法體制改革,促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