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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售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認為買賣合同無效而引發訴訟糾紛。該類糾紛一般在買賣交易多年之后,在合同認定無效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以鑒定方式確定房屋價值,并以此為基礎來權衡雙方損失。文章對房屋的鑒定總結出兩種路徑,并對每種路徑下適用條件進行總結,提出不同情形下的應當選用的鑒定方法,嘗試為司法實務中如何確定合同無效后的損失問題提供解決思路。
關鍵詞:司法鑒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一、討論背景
在“房地一體”的法律制度之下,農村房屋的出售意味著集體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如果不能對農村房屋的交易進行有效規制則會導致大量集體土地使用權流入社會,嚴重侵害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所以我國對于宅基地流轉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城鄉的發展差距導致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也致使農村房屋的閑置現象越來越嚴重,這為農村房屋交易創造了客觀條件。近二十多年土地價值大幅上升,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面臨納入城市規劃范圍,同時房屋的征收補償數額也較為可觀,這也造成農村房屋交易雙方出現糾紛,表現在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主張合同無效、返還房屋。司法審判實務中對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容之間的買賣合同一般認定有效,對于認定無效的情形均為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尤其是城鎮居民)購買本村農房,故本文所探討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方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筆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以“房屋買賣”“返還”“無效”“農村房屋”為關鍵詞,以“民事案由”進行限定,得出2014年至2018年,民事案件數量分別為:407件、221件、411件、516件、529件,雖然通過關鍵詞搜索并不能準確界定所要找尋的案件范圍,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呈逐漸增長的趨勢。但對于無效后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對于鑒定的方法在司法判例中卻反映出不同的理念。因此有必要理清不同情形下的無效后同處理路徑,統一裁判尺度。
二、問題提出——案例
案例:2003年3月5日,原告趙某與被告朱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一份,約定趙某向朱某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以后如房屋拆遷,一切賠償歸朱某所有。被告于簽訂協議時支付給原告房款。協議簽訂后,房屋即交付給被告,一直居住使用至今,期間被告對房屋進行了翻建、裝飾裝修。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被告返還涉案房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申請對涉案房屋原一層、被告新建的二層房屋的目前市場價值及被告添置的附屬設施的市場價值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房屋總價值為299700元。問題導出:案例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了鑒定,如何認定農村房屋的價值,應當采取何種鑒定標準?
三、司法實務中農村房屋價值的判定方式——司法評估
學術界及司法審判中,對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進行了探討,對于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效力統一的觀點是確認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于無效合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予以返還(有部分判例支持不予返還),那么對于應當返還價值僅以購房款及其孳息往往顯失公允。多數情況下法院會在返還房屋或者不予返還但需要賠償的情形下,確定相應的損失或房屋價值。從筆者查閱大量的司法判例發現,除以購房款為參考確定房屋價值外,法院均以鑒定結果來確認房屋的價值。對房屋價值進行鑒定,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確定房屋價值的基本方式。
四、農村土地上房屋價值評估方法
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價值的鑒定方法,無法律規范,也無統一標準。本節將對一般農村房屋價值的鑒定方法進行梳理分析,嘗試總結有效的鑒定方案。確定房屋的價值似乎是鑒定機構依據其專業知識予以進行判斷,然而由于鑒定的依據或標準不統一,需要法院在審判實務中作出要求。雖然法官對財產價值領域的鑒定并不專業,但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對鑒定機構的鑒定標準作出指導和要求,以避免鑒定機構采取不同的鑒定方案,導致案件判決因機械適用鑒定結論而造成實質不公。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①通常房屋價值鑒定也有房屋的裝修等價值。裝修因其使用價值的無差別性,不應因房屋的土地性質而有所差異,在實際鑒定中,也并不因房屋土地性質而鑒定標準有所差異,故此類鑒定并不具有爭議,本文也不進行探討。
(一)參照征收補償標準確定房屋價值此種方法適用于當地具有明確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情形。所涉房屋已納入征收范圍的,因有相應的征收補償標準,房屋價值可以通過征收補償的形式予以體現,該種情形下以征收標準進行司法評估不存在爭議,同時對于裝修部分、土地使用權等內容也不需要進行另行鑒定(包括在補償范圍之內)。在房屋即將面臨拆遷(或并未有政府征收公告,根據本地實際狀況,在可預料的時間內被征收可能性較大),但拆遷補償標準尚未出臺情況下,也可采取使用征收補償的標準對房屋進行鑒定,如北京地區拆遷補償的公式: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②再如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審理的上訴人呂忠會因與被上訴人王菊芬、楊瑛、祁友姑、王強、王國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認為“評估部門參照《關于襄樊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進行評估,并無不當”。該地區對于集體土地上建筑物的補償標準有具體的規定,可為司法機關認定房屋價值提供參考。但是很多地區并未對補償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如《徐州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第十一條,對征地房屋的價值由相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如果參照同時期類似地段已征收的房地產標準進行評估,雖具有一定參考性,但與參考物總有各種不同因素,難免引起爭議。
(二)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價格鑒定的方法對于農村房屋價值鑒定,雖然暫無國家層面的補償規定,但農村房屋與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唯一區別在于土地性質的不同,故可以考慮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規定,然后在土地使用權方面區別對待。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對于房屋價值鑒定需要考慮的因素進行了規定。對于農村房屋價值的鑒定除土地使用權外,考慮上述因素并無不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而農村房屋不同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不同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借鑒《補償條例》的規定來確定農村房屋的鑒定方式?一般來講,比較常見的鑒定方法有:市場比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但鑒于農村房屋的特殊性,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價值鑒定方式并不能完全適用于農村房屋。農村房屋價值鑒定大致根據以下兩種情形來采取不同的鑒定方法。1.對于城鄉結合地區、很有可能被納入征收范圍的農村房屋,涉及此類房屋的案件如僅考慮不動產本身的重置價值,而忽略土地升值價值,則明顯對于該房屋的實際占用、使用人不公。采取上述參照征收補償標準在案件中若有所不妥或有其他不宜參照因素,或所在地區不具備參照征收補償標準的條件,可以利用市場比較法。所謂市場比較法,就是將評估對象與在臨近評估時點相似房產交易價格進行對照,并參考其他合理因素,對類似房產的成交價格予以適當修正的方法,即將涉案房屋假設為國有土地上房屋,以此鑒定出房屋的價值,如《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也有學者認為“對于征地拆遷中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可以以征收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作為間接的估價標準”③用此方法確定房屋價值較為合理、公平。2.對于距離城區較遠,可預測的一段時期內不會面臨征收的情況下,農村房屋的價值因土地價值在短期內不會發生變動,則不宜采取市場比較法。可以考慮適用成本法進行鑒定。所謂成本法,即在評估時,房屋的重新構建價格去除折舊來確定房屋價值的方法。其公式可以表達為房屋價格=土地重新獲得價+房屋的重購建價-房屋折舊。而房屋的重購建價,可以按照房屋重置價或者房屋重建價,一般采取房屋重置價。應當指出的是,對于納入拆遷范圍或者城鄉結合處的農村房屋價值進行鑒定時,一般不考慮折舊問題;對于其他農村房屋價值進行鑒定時,一般考慮折舊因素。3.關于第二種情形下的農村房屋交易時間較短情形下,因出賣人反悔要求返還房屋不能給購房人帶來可預期的損失。此種情形,一般可不采取鑒定方式,宜采取返還購房款及相應利息損失的方式確定購房人損失。如當事人堅持鑒定,可以采取房屋重建、折舊法進行鑒定,所謂房屋重建法即利用評估房屋原有的建筑材質、技術,按評估時的價格標準,重建與評估房屋同樣全新的建筑物的一般價格并扣除折舊的方法。
作者:丁賀 單位:江蘇師范大學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