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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性——刑法之心
(一)解讀人性
孟子始終相信人性是善良的,他認為人性的主要內容是仁義之心,不僅君主要有仁義之心,君子要有仁義之心,人人都要有仁義之心。仁義之心與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是非之心、辭讓之心共同構成了人善良的本性。而荀子則認為人性是邪惡的,所謂的善良本性,都是后天引導學習的結果。“故圣人化性而起偽,偽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制法度”。所有的圣人,也都是后天學習的結果,他們先修身,然后制定了禮義和法度。只要通過教育,就算路上的普通人也可以成為大禹那樣的圣人。西方理性主義的代表人物邊沁,對人性的詮釋得到了許多人的贊賞。邊沁認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類的構造,決定了他們自己的快樂和幸福是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希望獲取或者實際追求的唯一東西。其實,與其如舊三字經所說“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不如新三字經所言“人之初,如玉璞。性與情,俱可塑”。人的本性正如未加雕琢的璞玉一般,無所謂善惡,只有天生的趨利避害。利己是人的本能,我們與其“狠批私字一閃念”,倒不如正視這一與生俱來的本性,并在我們社會的發展中和制度的構建中尊重人性,重視人性,使人性的光芒得以綻放。
(二)人性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
從古至今,刑法中不乏符合人性的制度和政策。因為即使不懂法的國民,也知道法律不外乎人情。正如貝卡里亞所言:“一切違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無益的,最終是有害的。”刑法中是否體現人性是判斷一部法律是善法還是惡法的重要依據。
1.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早在虞舜時期,我國法律中就有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的制度。對于過失犯罪和因天災饑饉而吃人的人,給予赦免;而對于怙惡不悛者,則予以處罰。可以看出,早在堯舜時期,法律的制定就遵循人性的召喚,人在自己的生命遭受到自然的威脅時,用盡所有的力量擺脫這種威脅是人的本能。
2.存留養親
存留養親制度,是指罪犯在符合“孀婦獨子”等留養條件的情形下,經刑部提出留養申請,獲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處罰后準其在家侍奉老人的制度。犯人只要未觸犯十惡重罪,都可以在滿足相關條件時適用此制度,流刑可免于發配,徒刑可緩期,等老人去世后再實際執行。古代法律中體現親情的制度還有很多,比如十惡重罪中的“惡逆”、“不孝”等,以及“準五服以制罪”、“親親得相首匿”等制度,都強調對親情的維護。
3.違法阻卻事由
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了諸多違法阻卻事由,這些事由以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為主,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還包含了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的承諾、自救行為和義務沖突等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保護自己的利益,是人最原始的人性的流露。尊重人性,便要求刑法寬容人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換句話說,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法律無法期待和要求人在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時還恪守其準則,“饑寒起盜心”是人性最基本的體現,“貧賤不能移”則注定只是少數仁人君子的高尚操守罷了。
二、人道——刑法之足
刑法以人性為心,有了心便有了生命。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制化進程的加速,我國的一些刑法理念和刑法思想已經開始受到西方思潮的沖擊。如何使刑法大廈在法制改革的浪潮中不斷得到構建并屹立不倒,則需要穩固自己的根基。以人道為足,必能使我國的刑法科學大廈在發展和構建中得到國人的贊譽和世界的認可。
(一)詮釋人道
何為人道?我國古代思想家老子在《道德經》開篇講到:道可道,非常道。如果道是可以講出來的,那就不是道了。而所謂“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老子認為天和地遵循的是自然的規律。萬物隨著自己的規律運轉,就是道的內涵。那么所謂人道,竊以為就是人存在和發展的規律。人按照自己的本性生存和發展,就是適應人道的。西方的人道一詞來自于文藝復興時期,是反對封建專制、刑罰濫用的一種思想。人道主義,在廣義上說是基于人是最高價值的博愛行為,是視人本身為最高價值而善待一切人的行為。從狹義上說,是視人本身的完善為最高價值而使人成為或可能成為完善的人的行為。簡言之,就是使人成為人的行為。總結一下中西方的觀點可以認為,人道就是按照人的本性行事,在人性的基礎上,將人作為人看待,善待一切人,使人成為人而異于禽獸的理念。而刑法中的人道,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而人性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類處于良知而在其行為中表現出的善良與仁愛的態度與做法,即把任何一個人都作為人來看待,即使是犯罪人,如此,刑法的制定與適用都應當與人的本性相符合。
(二)人道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
雖然我國古代就有道的概念,但是將其命名為“人道”一詞并應用于刑法之中,在我國而言,仍屬舶來品。法律應當是鐵面無私的,每一個具體案件中的執法者也應當是鐵面無私的,但是立法者應當是溫和的、寬大的和人道的。我國刑法立法中存在著很多合乎人道的制度。
1.刑法中對未成年人和老人的特殊對待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由于年齡的原因,決定了他們的判斷力、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所以應當得到特殊的保護,加上其在身體素質方面的降低,原本就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因此這也是人道主義的要求。我國現行刑法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有諸多寬大的規定。比如規定不滿十八歲的人不構成累犯、對不滿十八周歲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在符合條件時應當適用緩刑、一般不適用死刑等。隨著我國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對老年人問題的寬大處理不僅體現著我國刑法中人道的一面,也有利于實現社會的穩定,使我國刑法進一步向理想刑法邁進。
2.我國刑法的輕刑化趨勢
刑法修正案八在廢除了13個罪名的死刑的同時,也延長了自由刑的期限,改變了之前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狀況,實際上體現了我國刑事立法的輕刑化趨勢。陳興良教授曾在《刑法哲學》中說過,刑法的謙抑性在西方發達國家實現的主要途徑在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而我國則通過不斷追求輕刑化來體現這一價值。刑法的謙抑性體現著我國刑法對人道的重視,因為刑法作為一個懲罰犯罪維持正義的法律部門,無論其秉承除惡務盡的理念,還是堅持教育為主的思想,都難掩其冷酷和血腥的一面。只有始終堅持刑罰人道主義,重視刑法的謙抑性,不斷為我國刑法減負,才能跟上國際刑法理念的潮流,樹立起真正穩固的刑法科學大廈。
三、人權——刑法之翼
所謂人權,就是作為人的權利。韓忠謨教授曾在《刑法原理》一書中闡釋了刑法產生的過程,其中對什么是人權這一問題進行了回答,所謂人的權利,是一切機構和制度的最初來源,同時也是其最終追求的目標。所有的國家機器、制度工具,都是為人服務的。如果一個機構、一種制度不以人權為要,那么就違背了其產生的初衷,便是惡的。刑法作為公民權利的大憲章,同時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必須充分地體現對并協調對諸多方面人權的保障。我國由于近代法制開始較晚,在制度設立和體系構建上多有不足,然身不能至,心向往之,只要能切實的以人權為念,理想刑法的構建必然如期而至,使我國在法律制度方面邁入世界先進行列。
1.對普通公民人權的保障——罪刑法定原則
公民為了擺脫私力救濟所不能應付的困境,共同決定將權利分出一部分形成一個管理共同事務的公權力,使自己能夠無憂無慮的行使剩下的權利和自由。如果不將犯罪和刑罰通過明文的形式規定下來并使全體公民知曉,很可能到頭來公民自己設定的權力反而成了自身的桎梏。那時,人權如何能得到保障呢?因此,罪刑法定原則最突出的貢獻在于,很大程度避免了罪刑擅斷,使所有公民能夠生活在陽光下,再也不必擔心自己的權利遭受無端的侵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簡單的一句話,告訴我們“法無禁止即自由”而不是“法無明文即禁止”,人權的空間得到了極大的擴展。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保障——允許“類推解釋”
允許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原本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之一,在這里單列出來是因為其有自己的特殊性。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解釋,為何又允許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呢,這正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進行保護的結果。一方面,刑法作為一種不得已的惡,必須懲惡揚善,保障一般公民的合法權利,而另一方面,刑法作為一種最冷酷最嚴厲的法律,施加于人便很難挽回,因此又講究仁至而義盡,入中求其出,死中求其生。不可得,而后入之,而后死之。任何法律都不能任意剝奪人一個人的生命和自由,而必于排除任何合理懷疑之后才能將刑罰加之于人。
作者:趙拓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刑法學2012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