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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犯罪是刑事訴訟法的終極目標,在現代社會,正當程序是實現這一終極目標的正確途徑。只有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通過公平正當的程序追究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才能準確地打擊犯罪,做到有罪必罰的同時,不冤枉無辜。偵查監督活動中樹立人權保護理念,在減少冤假錯案的同時更防備和有效禁止公權力的濫用,既讓被追訴人對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無可妄加評論,也保證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主要是程序性權利,刑事訴訟要實現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目的,正當高效的程序是其實現的保障。被追訴人的程序性人權是實現其實體性權利的前提和保障,人的判斷總是有局限的,因此需要有客觀而正當的程序設置,要求偵查人員在經過法定程序發現和證明被追訴人的犯罪事實。如果程序不公開或設置不合理,沒有經過正當的審查程序和調查程序的反復論證而得出結論,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即使結果正確,也很難產生最佳的社會效果。
一、偵查監督工作中人權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逮捕必要性審查不嚴,逮捕率高
我國的逮捕措施實際上相當于西方國家的立法例上的羈押,逮捕權既不屬于法律監督權也不屬于偵查權,而是獨立于偵查程序、區別于實體性裁判的一種程序性裁判權。②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對高犯罪率的打擊壓力使檢察機關逮捕必要性審查工作有時流于形式,把逮捕作為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措施,實踐中往往是夠罪即捕或者先捕后偵。
(二)偵查機制封閉性強
我國司法領域的控辯審三方關系中不包括偵查權,但實際上檢察機關的控訴是以偵查獲得的案件事實為基礎進行訴訟,如果偵查活動沒有得到有效監督和抗衡,很容易導致偵查權的濫用。刑事偵查權封閉運行,程序設計中偵查權的范圍比較大,刑事偵查程序對應的辯護程序沒有得到立法的完全支持。
(三)強迫自證其罪的后遺癥依然存在
口供曾被稱為“證據之王”,偵查機關長期以來重口供的情形一直存在,畢竟發現案件線索和偵破案件,“撬開”犯罪嫌疑人的嘴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作為法律監督者的檢察機關,既希望偵查機關快速偵破案件懲罰犯罪,又要保障人權維護司法權威,這種矛盾性心理給監督機關帶來工作上的挑戰。
偵查監督的人權保護理念是把人權思想和人權理念應用到法律監督、偵查監督中,形成一種符合人的理性發展的司法觀和價值觀工作方式和方法。
(一)必須堅持的兩個基本原則
1.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最基本準則,也是偵查監督部門工作的首要原則。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第一次提出了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人類文明的象征,是刑事訴訟過程中保障人權的最基本和有力的武器。偵查活動是為了證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和犯罪行為是否為被追訴人所為,實踐中大都是以證明有罪為前提開展偵查的,這就要求偵查監督部門在收集有罪證據的同時,應當注重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避免因監督不全面導致侵害被追訴人的人權。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于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經成為現代法治國家證據制度的重要規則,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這一重要規則。③非法證據排除實質上是無罪推定的實現方式,按照“毒樹之果”的理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要求所有證據材料只有具有合法性才能成為證據使用,所有不是經過合法程序收集到的證明材料(包括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二)辯訴抗衡的偵查監督工作模式
1.辯護律師的辯護權。辯護權是被追訴人得到應有的法律幫助和實現其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辯護權的內涵是十分廣泛的,涉及到程序性司法或實體性裁判律師都可以為被追訴人辯護,會見權、在場權、調查取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權等等,賦予更多的辯護權給律師,同時也是對偵查監督部門的考驗。
2.被追訴人的辯護權。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也需要直接接收人———被追訴人的作用發揮。賦予被追訴人的沉默權、辯護權,是維護程序公正的體現,也是偵查監督工作中培養人權思維工作模式的突破口,改變對被追訴人有罪的“先入為主”印象進行監督程序。
3.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控告申訴權。個人權利與國家公權力的對抗需要設置各種權利,以權利制約權力。所以,為將辯訴抗衡的人權理念貫穿到整個偵查監督工作中,需要賦予其他訴訟參與人更多“辯”的權利設置,來抗衡“訴”的權力。利用各種權利的制約,促使偵查監督活動更有效地開展和進行。
(三)充分尊重和發揮法律賦予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
1.國家補償制度的作用發揮。國家補償制度最早源于漢莫拉比法典,法典里規定國家應對犯罪被害人負責。尊重和發揮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很大程度上需要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得到被害人或家屬的原諒,這種原諒是國家法律對人性的一種關懷。這樣做有利于被追訴人的改造和維護社會安定,化解矛盾。對于有被害人的提請逮捕案件,需要全院同力合作,做好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工作。
2.國家賠償制度的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中涉及偵查監督工作的規定很多,對于如何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一直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和任務。在出現需要國家賠償時應當給與被追訴人更多的人性關懷,而不僅僅是物質。這種事后補救的方式能夠給被追訴人更多的實際渠道維護自己因監督不力或客觀不能改變的事實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3.辯護權的外圍監督。矯正強制措施適用的異化現象,促進強制措施的功能的有效發揮。監督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將人權思維“先入為主”,每項工作在開展前首先想到的應當是人權思維,明確權利對權力的制約關系,慎重適用各種強制措施。對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的決定和實施應當全程跟蹤監督,對羈押的適用要靈活處理,時刻將人權思維工作模式滲透到各個環節。
(四)逮捕必要性審查制度中的人權保護理念
1.改變逮捕的優先適用思維,將各類強制措施的適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變從前的事后監督為同步跟蹤監督。新《刑事訴訟法》中細化了逮捕的條件,使審查逮捕更具有了可操作性。逮捕必要性審查工作的嚴密性是能體現人權思維工作模式的程序設置。采取何種強制措施是結合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會危害性大小來決定的,而實際上一個人的社會危害性是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的。修改后的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監視居住作為羈押的替代性措施,對應當逮捕而不宜羈押的被追訴人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例如電子監控,通信監控等等。靈活的強制措施的轉變和結合,可以減少司法羈押的浪費,同時也避免了對被追訴人的錯誤羈押。
2.偵查權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被追訴人在被動服從和配合時,也應得到法律監督機關的介入和保障。對逮捕的必要性審查應細致和符合人性發展;對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進行定期不定期復核等等,都是人權思維工作模式的具體操作過程,強制措施的及時監督和審查,是制約偵查自由裁量權的解壓器,對可能不適宜羈押的情形及時修正,也是對偵查權的監督。
3.堅決克服強迫被追訴人自證其罪的心理,這種禁止是要求對其進行精神上和物理上的強制禁止。特別是訊問時,不能給被追訴人過多的精神壓制和物理打擊。隨著現代訊問技術的發展,逮捕條件的審核越來越趨于正當程序性,這對于偵查監督工作是十分有利的,改變口供萬能的思想。(本文作者:曹巖單位:哈爾濱德強商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