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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和《戒毒條例》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并且,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督痉ā吠瑫r規定,在經過一年的強制隔離戒毒后,經診斷評估,強戒效果較好的人員可以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對于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一年。對于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原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機關還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根據《禁毒法》、《戒毒條例》以及相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順利進行,公安部于2011年9月頒行了《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司法部2013年4月頒發了《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
二、《禁毒法》及相關法規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權益保障
毋庸置疑,強制隔離戒毒本質上屬于現代刑事法律效果體系中的保安處分措施?!氨0蔡幏值哪康木褪窃诟纳菩袨槿似犯褚约氨Wo社會安全,而不是有意借著受處分人的痛苦去達到其他的社會目的”。②因此,保安處分的根本屬性不在于懲罰,而是病人矯治與社會預防。《禁毒法》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定位為病患者、受害者與違法者的三重身份正符合了現代保安處分制度的理念,對于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權益予以充分的保障。
(一)《禁毒法》與《戒毒條例》充滿人本主義思想
《禁毒法》吸取了我國長期以來在禁毒工作中獲得的經驗和理念,堅持對吸毒者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現了從重視強制隔離戒毒的行政強制性質到重視救治受害人與患病者的理念轉變與管理思想換位。強制隔離戒毒的主要任務在于對強制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科學合理的戒毒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針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婦女的特殊生理狀況,《禁毒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另外,基于青少年可塑性強、易教育改造的特點,《禁毒法》規定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這些規定無不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
(二)《禁毒法》針對強制戒毒人員的個人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處遇與管理
《禁毒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采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對吸毒人員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做法不僅使得禁毒工作更加科學化,借以提升戒毒的成功率,也有利于防止吸毒人員惡習的交叉感染,更是強制戒毒工作人性化的體現。
(三)重視強制戒毒人員的再社會化工作
所謂再社會化,根據美國著名社會學家戴維•波普諾的定義,是指“有意忘掉舊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接受新的價值觀與行為”。③據此,吸毒者的再社會化就是重新確立其對社會生活的價值觀,并戒斷其對的生理與心理依賴。為此,《禁毒法》和《戒毒條例》規定對強制戒毒人員進行衛生、道德與法制教育,促使強制戒毒人員悔過自新。目前,一般人在觀念上仍然視吸毒者為“異類”,吸毒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等等方面事實上都面臨不公正的歧視待遇。對此,《禁毒法》第七十條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戒毒條例》第七條也規定了“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同時,強制戒毒場所組織對強制戒毒人員開展必要的勞動活動和職業技能培訓,有利于戒毒人員的身體康復,為其復歸社會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強制隔離戒毒與人權保障面臨的困境與可能的出路
盡管《禁毒法》與《戒毒條例》強制隔離戒毒的新規定對我國法治進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強制隔離戒毒在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部門的配合下取得了較好的戒毒效果,但是,面臨的一些問題也不容忽視。
(一)統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體制
《禁毒法》取消了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教戒毒制度,將勞教戒毒與原公安機關決定的強制戒毒統一整合為強制隔離戒毒制度,并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而在《戒毒條例》中,并沒有統一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與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體制,仍然由各自分別管理。管理體制的不統一必然造成職責分工的不明確,甚至出現不同部門之間依法打架的局面,既不利于保障戒毒效果,也不利于有效保障強制戒毒人員的人權。對此,存在三種可能的整合路徑。第一,將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統一由公安機關管理。第二,將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統一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第三,將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交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以外的行政機關,如衛生部門管理。針對第一種方案,筆者認為,無論是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還是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都必須根據公安機關做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來接收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中,公安機關既是裁判者也是執行者,難免會讓人質疑其程序的正當性,而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應該是對強制隔離戒毒者的人權保障問題。持第二種方案的學者指出,首先,移送機構與強戒管理機構分屬兩個部門可以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公安機關行使移送強制戒毒的權力,司法行政部門履行強戒的職能,不僅能促使兩者之間配合和制約,還便于檢察機關依靠法律程序跟進監督。同時有利于防范借機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其次,強制隔離戒毒制度在管理規律上類似于《禁毒法》廢除的勞教強戒,因此,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強戒所不會過于改變制度運行的節律。再次,司法行政部門擁有多種人身強制場所系統、具體的管理經驗,近年來隨著人權保護觀念的增強,各種場所的規范化管理程度有了明顯提高,管理規則體系較為完整,心理輔導運用于特殊對象的工作亦已取得初步成果。另外,將不同用途的人身處置場所歸于一個部門管理,便于該部門在甄別各自管理規律的基礎上,提煉系統的治療規則和具體的管理方法。④持第三種方案的學者認為,既然強制隔離戒毒所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戒毒,側重的是吸毒者的病人、受害者身份,就應當將其歸屬于側重吸毒者病人、受害者身份的衛生行政部門,將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作為一種特殊的醫療機構。同時考慮到吸毒人員的特殊性,公安機關可以派民警進駐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承擔警戒職責并協助進行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與教育。以此盡可能使強制隔離戒毒真正成為一種以“戒毒”為核心的醫療措施。⑤筆者認為,由于強制戒毒方式的特殊性,醫療機構在強制戒毒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這是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所不能替代的。但是,《禁毒法》第二十一條明確禁止非法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所以,吸食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吸毒本身往往伴隨著其他一些不法行為的發生。強制隔離戒毒是一種執法行為,醫療機構不是執法機關,無力擔當執法重任,因而,在強制隔離戒毒中,醫療機構只能在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之下擔任醫療技術職能。關于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的分工協調,筆者認為,可以由公安機關根據吸食人員的具體情況做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管教、監控等,由相應的醫療機構配合治療,并由法律監督部門進行全程監督。這樣,雖然是多家機構共同參與了強制隔離戒毒工作,但彼此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并互相配合。這不僅能夠整合國家的戒毒資源、提高戒毒效率,也有利于規范行政權力的行使,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進行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同時更有利于保障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人權。
(二)建立對強制隔離戒毒從決定到執行的監督體系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警務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但是,在實踐中,從決定對吸毒者采取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到交付強制隔離戒毒所,再到決定提前解除或者延期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整個程序中,權力幾乎不受限制。所以,建立對強制隔離戒毒全過程的監督體系顯得尤為必要與迫切。根據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因此,各級人民檢察院理當在強制隔離戒毒中發揮應有的法律監督作用。檢察院的監督對于確保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以及執行過程中公權力合法并合理地行使、吸毒人員的合法權利保障,具有無可取代的重要意義。具體地看,大體可以包括如下幾方面:對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合法與否進行監督;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行與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對延期、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在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外就醫、社區戒毒以及社區康復的決定進行合法性監督;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職務犯罪依法進行偵查。在發揮人民檢察院監督主導作用的同時,可以探索建立社會群眾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監督機制。為此,可以組織社會志愿者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衛生、食品安全以及戒毒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等等進行檢查與監督。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吸收具有心理學專業背景、醫學等學科背景的志愿者加入。目前,我國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中的心理輔導專業人員較少且水平參差不齊,⑥而伴隨吸毒者的往往是嚴重的焦慮、自卑、悔恨、恐懼等等病態心理,毒癮的戒斷不僅僅是生理戒斷,復吸率居高不下的更重要原因在心理毒癮的難以克服,因此,對強制隔離吸毒者的心理干預治療尤為必要。另外,長期吸食造成吸毒者機體功能失調與免疫力低下,容易誘發各種疾病,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有限的醫療資源不可能保證每位接受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接受良好的身體健康檢查與醫療保障。因此,具有心理與醫學背景的志愿者加入不僅可以履行監督檢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責任,一定程度上還能夠緩解目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面臨的人力保障資源短缺的困境。
綜上所述,強制隔離戒毒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剝奪,吸毒者的人身權利保障與社會安全的保護之間存在著緊張關系。妥善協調強制戒毒與人權保障既可以化解社會矛盾,也可以在強制戒毒方面體現我國依法治國的綱領?!督痉ā穼娭聘綦x戒毒人員定位為病患者、受害者與違法者的三重身份符合現代保安處分制度的理念,對于強制戒毒人員的權益予以保障。但在實踐中,仍存在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體制不統一以及缺乏對強制隔離戒毒從決定到執行的監督體系等問題。筆者認為,應該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醫療部門、檢察機關共同參與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彼此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并互相配合,從而有效保障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人權。(本文作者:黃芳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