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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體現社會公平。在普通的商業責任保險中,費率厘定要貫徹公平合理的原則,體現不同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之間存在的差異。在“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下,強保險難以實行差異化定價,少數高風險投保人(不良駕駛人)的責任危險,可能會由大多數投保人(優良駕駛人)分擔,難以體現社會公平。
一、強制保險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
我國現行立法尤為強調強制保險立法的社會公益性和公共政策性,在制度設計上使得保險公司居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對保險公司的發展極為不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強制承保制度,保險公司在對風險的選擇權、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難度。在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國家和地區,強制保險的出現率和賠付率都比較高,保險公司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保險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強制保險,很可能會對保險公司的發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
二是保障范圍過寬,沖擊了保險公司的發展。從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來看,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強制保險以提供基本保障為原則;商業保險則提供補充保障,基本保障以外的危險由保險公司通過商業保險來解決。我國立法規定,強制保險既保人身傷亡也保財產損失,保障范圍十分寬泛。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寬,保險公司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三是強制保險制度的配套設施不完善,無法解決經營虧損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外國現行強制保險制度沒有提供虧損彌補機制。保險公司對強制的費率并無定價權,這樣,即使是實行分賬經營、單獨核算,保險公司也可能面臨虧損。如果法律不提供一種經營虧損的彌補方式,保險公司的經營虧損難以彌補,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保障。第二,缺乏靈活的風險分散制度。我國在建立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制度的過程中,尚缺乏此類配套措施,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將經營風險予以分散或者轉移。
二、總結
考慮到立法存在以上重大的缺陷,經營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面臨著巨大的經營壓力。加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本來就處于一個初級階段,保險業要實現做大做強的宏偉目標,乃是一個需要長期努力的目標。在這種背景之下,強制保險制度嚴重傾向于受害人的利益,為保險公司設定了太多的義務和責任,將使保險公司的發展空間受到嚴重遏制。基于這樣的理由,我認為該解釋十七條的規定還需要完善。在保險業發展壯大后再進行這樣的規定,時機才會更加成熟。
作者:韓佩佩王玉紅單位:河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