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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資本制度設立的基礎:資本信用走向資產信用
為了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資本制度由此而生。公司資本制度是調整公司法人、債權人和股東間利益沖突的制度設計,是利益平衡的藝術,因為人們認為,資本信用是公司信用的基礎,即公司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信用的基礎,公司資本是對公司債務的總擔保。基于此認識,為了維護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大陸法系國家紛紛設置了嚴厲的公司資本制度,如法定資本制、資本三項基本原則及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試圖利用公司法定資本制度所彰顯的信用機制,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嚴厲的資本制度如果確實能夠起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并維護交易秩序安全的話,則本無可厚非。但事實是,嚴厲的資本制度無法負載立法者所預期的擔保功能,該制度既損害效率又無益于安全,反而限制了債權人的自由選擇。由于資本信用難以實現,于是出現了資產信用的思路,即認為公司的資產是公司信用的基礎。學界也普遍認為應從資本信用走向資產信用。公司資本不是公司隨時實際擁有的資產,只是公司成立時登記注冊的一個抽象的數字。資產與資本的差異是公司財產結構的永恒狀態。公司資本是一個靜態指數,而公司資產則是一個動態變量。公司資本一經確定,除經法定的增資、減資程序,不得隨意變更。而公司資產隨著公司的經營狀態(贏利或虧損)和財產的變化(增值或貶值),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著不同程度的變化。公司的資產往往會大于或少于公司的資本。通常情況下,公司經營存續的時間越長,資產與資本之間的差額就越大,甚至于可能會完全脫節。因此,在對債權人進行實際清償時,公司的資本數額基本上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參數,資本所昭示的公司能力或信用對債權的保障其實不過是一個理論和立法上的構思和假設。實際上,人們一般也是用資產負債率來反映公司的信用能力。資產負債率越低,表明公司的凈資產率就越高;反之,資產負債率越高,公司的凈資產率就越低。而凈資產率才是決定公司清償能力的直接指標和數據。從總體資產對總體債務的根本意義上說,資產信用就是凈資產信用,就是公司總資產減去公司總負債后的余額的范圍和幅度。因此,對現實的和潛在的債權人或投資者來說,公司凈資產是防范公司經營風險的第一道屏障,是對公司債權的總的擔保。對公司來說,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能力或盈利能力才是衡量公司信用的重要指標。此外,公司現金流和資產的流動性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公司的現實償債能力。
二、公司資本制度設計面臨的新課題:風險與收益
在現實中,追求安全、防范風險只是債權人考慮問題的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追求贏利和收益也是債權人考慮的一個方面,并且應該說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方面。一般來說,信用風險是風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風險越大,收益就可能越高。考慮到風險和收益的比例關系,債權人必須從風險和收益的整體角度考慮,才能作出正確決策,即冒多大的風險,可能獲得多大的收益。而具體的決策取決于債權人對風險的態度。一般來說,投資者對風險的態度存在三種類型:即風險厭惡型、風險偏好型和風險中立型。風險厭惡型是指要使投資者冒一定的風險,必須給予比較高的風險溢價收益;風險偏好型是指投資者冒一定的風險,只需較少的風險溢價收益;風險中立型居中。從公司股東的角度來看,相比公司完全以權益資本為資金來源的情況,當一個公司部分運用借款來進行運作時,權益持有者會受到激勵,愿意去以一種更有風險的方式管理公司的資產。債權人預見到了權益持有者使用借款去冒更大風險的激勵,因此,必須消耗相當大的資源來對公司進行監督,或者簽訂復合合同,并相應地索取補償。當債權人承擔更高的風險所得到的補償高于自身所要求的風險溢價收入時,債權人便樂于借貸。否則,債權人便不愿借貸。這里必須特別指出的是,對債務人(公司)來說,他并不是想要違約,而是要增加其預期利潤,以使公司價值最大化。為達到這一目的,必須冒更高的風險。當然,對債務人(公司)來說,風險和成本也是成正比的,風險越大,支付的成本也就越多。一個信用比較低、風險比較大的公司要想得到債權人(投資者)的青睞,必須付出比較高的成本。一個風險比較低、信用比較高的公司則可以以相對比較低的成本獲得資金。另外,公司籌集的資本數量及結構是有一定經濟理由的。首先,是因為公司的資產具有一定的規模經濟,不僅包括傳統的生產經營規模經濟問題,還包括組織的規模經濟問題。其次,默頓•米勒和弗蘭克•莫迪利安尼共同提出的公司資本結構理論認為,實際上,公司的資本結構即債權融資(借入資本)或債權融資(自有資本)的比率存在一個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均衡點。當企業的負債率提高時,由于成本的降低,企業價值會相對提高。但當企業的負債率達到一定程度后,由于企業破產風險的存在,企業破產成本增加,企業價值反而會下降。當兩者引起的變動額相等時,企業價值達到最大,企業的資本結構達到最優。詹森和麥克林指出了他們關于企業資本結構的一個基本結論:最優的資本結構應權衡債權融資或債權融資方式的利弊,使成本最小。因此,資本制度的確立也應當給股東最大限度的自治空間,將股東視為具備誠信的基礎。所以,公司與債權人(或投資者)博弈的最終結果是:一些風險厭惡型的債權人(投資者)鐘愛信用高而收益低的大公司,一些風險偏好型的債權人(投資者)偏愛信用低而潛在收益高的小公司。這就可以解釋為何銀行只對一些大型的信用比較高的公司發放貸款,而市場中的一些所謂信用很低而潛在收益較高的垃圾債券或創業板塊公司的股票卻經常受到市場追捧。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即使承認公司資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礎,從而設立嚴厲的資本制度,也無法對債權人(投資者)的利益給予保護,因為它影響債權人(投資者)對收益的追求。公司資本制度設計還必須考慮風險和收益的關系,這樣才能使公司資本制度的設計更為合理和科學。嚴厲的資本制度不僅在負載立法者預期的擔保功能時無效,而且妨礙了人們對效率的追求。相反,寬松的資本制度將風險和收益的考慮留給公司和投資者,利用市場機制加以調節。所以,寬松的資本制度是考慮風險和收益關系后的必然要求。
三、基于風險的視角:有限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并不是消除風險,而只是重新分配風險,是一種風險轉移的制度設計。而其實,公司有限責任和法人資格制度最關鍵的在于可以起到降低交易費用的目的,從而使投資者通過投資組合多樣化以降低風險成為可能。從一定的角度來說,公司制度是一種合理分配風險的制度。按照合理分配風險的要求和效率的考慮,風險應該配置給更有優勢的風險承擔者承擔。一般來說,由于股東相比債權人的風險承受能力要強,而且股東享有剩余控制權,因此風險控制能力要強。相比債權人,股東是更有優勢的風險承擔者。所以,公司風險一般先由股東承擔,然后才由債權人承擔。這是完全符合效率要求的。雖然公司股東相對債權人來說是最優的風險承擔責任,但是股東愿意承擔風險并不代表其愿意承擔無限的風險。因為,現實中風險的發生除了股東可控制的因素之外,還有很多因素是股東不可控制的。為了使通過公司進行大量融資成為可能,或者為了使股東自身的其他資產安全,都必須承認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當然,有限責任并不是一種消除企業失敗風險的手段,而只是將風險從個人投資者轉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債權人身上,由他們承擔公司違約的風險。但必須澄清的是,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認為有限責任使企業或公司將其失敗風險外在化。其實在這里并不存在外部性,因為,第一,債權人承擔這種風險已經得到全面補償或通過各種措施以限制風險。第二,當債權人不愿意承擔過高的風險時,還可以將以下要求作為貸款的條件:堅持由股東個人或其他公司擔保公司債務,或在貸款契約中寫入限制債權人風險的其他條款。將風險從個人投資者轉移到公司自愿的債權人身上的理由是,中小股東與債權人相比并不一定是風險偏好者,雖然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能力要強,但是一般的中小股東與一些大的債權人相比其控制能力并不更強。所以,對該部分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的風險由股東承擔和由債權人承擔無甚區別。并且按照保險學的原理,讓更多的主體承擔風險似乎更合理并更富有效率。所以,公司法一般設立了股東有限責任,即承認公司的法人資格。但是,什么情況下股東將承擔連帶責任呢?從風險的角度來說,一般認為,當股東將可控制的風險或超出投資者本來愿意承擔的風險轉嫁給非自愿的債權人承擔時,股東將承擔連帶責任。什么情況下屬于股東將可控制的風險或超出投資者本來愿意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債權人承擔呢?理論上的闡述一般是基于談判理論,在法律實務中,一般以虛假陳述和特殊侵權作為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主要依據。由于在虛假陳述中,股東欺騙債權人相信公司擁有大量的財產(比實際擁有的多),使投資者對風險的估價不足,從而接受了相對比較低的補償或超出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在特殊侵權中,由于在事故之前加害人和受害人不可能進行商議談判,那么債權人(受害人)就不可能收取更高的利息率以反映增加了的違約風險,從而使公司有限責任的風險成本外在化,即受害人承擔了公司有限責任的成本。
有了以上的認識,公司的資本制度之架構應當以提高公司效率為主旨,最大化股東利益、提高資本利用效率才是公司資本制度的核心功能,要實現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也應該從(凈)資產的角度加以規范。期望公司用一套高門檻的僵死的資本制度維持其信用,既不利于公司的發展,也不能夠實現其維護公司信用的本來目的,反而會使資本制度過于僵化,公司既喪失效率又無法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也正是各國公司資本制度日趨緩和的原因。大陸法系嚴格的公司資本制度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初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構建階段,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英美國家越來越趨向于將便利企業融資作為確立公司資本制度的主要宗旨。在原本嚴格貫徹“資本三原則”的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也因債權人保障功能的不如意而逐漸緩和或予以修正。我國也順應公司資本制度走向緩和的趨勢,對資本制度的規則在立法目標和價值取向方面進行了突破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