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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納稅是當今社會每一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國家征收的稅款通過財政支出的形式轉化為社會公共服務、社會保障,提供公共產品,建設公共設施。作為納稅人,一方面有照章納稅的義務,同時也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公共產品、公共設施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講,納稅人的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然而在我國稅收立法與實踐中,納稅人的義務被突出強調,而其作為權利人的身份則往往被忽視??梢韵胂螅捎谏鐣县澪鄹瘮‖F象的存在,必然有一部分稅款被揮霍,同時巨大的征稅成本和嚴重的稅率損失,必然使全部稅收中能轉化為財政支出用之于民的稅額大打折扣。因此,就納稅人來說,他是不是盡了太多的義務而沒有完全享受其應有的權利,這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
一、現實: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得到足夠的,視我們通常所說的納稅人的權利,是狹義上的概念,即指納稅人根據稅法的確認和規范。在履行其應盡納稅義務的過程中,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征稅機關作出或抑制某種行為,從而實現自身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從概念中可以歸納出三點:第一,納稅人權利需以國家的法律規定為前提;第二,納稅人權利需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第三,納稅人權利的內容,往往對應成為稅務機關和國家應當履行的義務。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收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稅收法治日漸加強,對納稅人的義務越來越重視。但相對于義務,納稅人的權利從觀念上看尚未深入人心,從理論上看仍不系統,從執行上看還不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納稅人納稅義務觀念的形成和納稅義務的履行。其原因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在西方,涉及納稅人利益的有關問題可以十分自然地成為稅收理論的重要內容,且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觀念也可以廣為人們接受,成為社會意識的一部分。而在中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要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話題,且成為社會共識,卻還需要長期的努力。另一方面,長期以來,我國財稅法學界對稅收法律關系特征的總旨,無不體現著“征稅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的尸氛。
一是認為稅法關系是一種單方面的權利或義務關系;二是認為稅法關系的產生須以納稅人發生了稅法規定的行為或事件為前提。這一特征將征稅主體發生的稅法規定的行為或事件排除在稅法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之外,似乎稅法管轄的僅僅是納稅主體,而不包括征稅主體。這種缺少相對公平的法律規范,當然保障不了納稅人的權利。其次,在理論、實踐中,我們往往只注重如何設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忽視法定權利。雖然權利的實現要以義務的履行為前提,但具體操作起來,往往是履行了義務卻實現不了權利?,F行稅法體系中,有關納稅人義務的規定往往比較充分具體,而有關納稅人權利的規定則不多,實質性的規定更少。與義務比較而言,納稅人權利具有不確定和不完整兩個致命弱點。所謂“不確定”,即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得納稅人實現權利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如對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具體權利,我國長期以來一直缺乏明確詳細的規定,不利于納稅人的掌握和對自身權益的維護。所謂“不完整”,有兩層含義,一是規定的大多是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的權利,而很少涉及納稅人納稅后獲得的相應公共權利;
二是規定中只有處理辦法,沒有制裁手段,且執法不嚴現象時有發生,使納稅人權利實質上很難實現。據《中國稅務報》披露,1999年全國共發生稅務行政訴訟案件1764起,其中稅務機關的勝訴率只有34%。由此可見,我國稅務機關執法中的問題還是比較嚴重的。現代的正確稅收理念應是“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如今現實生活中處處可見的重義務輕權利,如何能讓納稅人實現其應有的權利?最后,從納稅人權利的對應面—稅務機關和國家的義務方面來談。早在計劃經濟年代,政府實質是公有制經濟的代表,其收人主要來源于公有制經濟單位;其支出也主要用于公有制經濟單位。于是有了“以自家之財,辦自家之事”的說法。正是基于這種理念的影響,當時的稅收,被視作政府在公有制內部的“必要扣除”。公有制經濟單位成了政府的附屬物,地位不平等,自然而然地被簡單地視作了義務人,淡化了權利。這種情況同樣也出現在個體納稅人的身上。個體納稅人的權利,來源于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人民是國家權利的原始主體,國家只代表人民行使權利。國家在稅收方面,必須承擔起提供滿足公民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務的責任,才能取得向公民征稅的權利,這是國家與公民關系的本質要求。而我們傳統的稅收理念,認為“所謂賦稅就是政府不付任何報酬而向居民取得的東西”(列鈞。幾百年來,使得稅收在國家和公民眼里都成了無償的,國家視其為絕對的權利,公民視其為完全的義務。引句俗語叫作“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在這種扭曲的思維下,國家自然不會去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納稅人又有何權利可言?
二、改變現實:觀念的轉變,理論的更新,法制的健全,實踐中的努力在21世紀的今天,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在世界越來越注重人權的今天,我們應如何深入思考我國的納稅人權利問題,如何尋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呢?如今,在理論上,我們正在摒棄傳統的“賦稅無償”,而代之以“利益交換論”,即“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費用”,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市場經濟背景下的稅收,不再是無償的,政府是在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前提下才取得稅收的,納稅人權利得到了承認。理論的發展,為確立納稅人的地位和權利掃清了道路。2001年修訂的新《稅收征管法》,賦予了納稅人知情權、保密權、減免稅申請權、申請退稅權、申請延期繳稅權、索取完稅憑證權、索取收據或清單權、拒查權、追索賠償權、陳述申辯權、檢舉權、復議訴訟權等,以此為標志,通過立法的形式,比較集中地全面地規定了納稅人各方面的權利,從而為今后全面構建納稅人權利體系,規范征稅關系,促進依法治稅,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而從實踐上,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途徑人手,初步解決納稅人權利問題。
1.積極扭轉目前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相脫節的現象,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更新稅收理論,以利益交換說取代稅收義務說,大力倡導納稅人的權利觀念,同時改變納稅人權利保護內容零散的狀況,詳化細化有關納稅人權利的法律規范,凸顯納稅人地位。加快制定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以更好地落重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讓納稅人有法可依。讓稅法不但只是納稅人履行義務的標準,更是納稅人實現權利的實用武器。
2.加快民主法制化進程,宣傳普及稅法,提高納稅人的法律修養。比如在制定稅收法律的過程中,盡量將立法過程向全社會公開,讓納稅人有機會參與稅收立法的討論,發表自己的看法,納稅人對自己的權利了解得越清楚,其權益得到保護的可能性就越大。
3.重新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實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稅收公平”。稅收公平,應主要體現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其次才是納稅人之間。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權利和賦予權利,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要求,是納稅人權利得到尊重和落實的根本保證。
4.把依法治稅置于公共財政的背景下。在公共財政中,政府的職能或任務是向全體稅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它的收與支,基本上是圍繞生產及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這條主線發生的。而公共財政框架的提出和構建,為依法治稅搭建了一個很好的平臺。具體分析如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實質上是一個特殊的產業部門—生產或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而這些公共物品或服務的使用者或消費者則是廣大的企業和居民。企業和居民之所以要納稅,是為了換取對公共物品和服務的使用權或消費權;而政府部門之所以要征稅,是為了獲得資金以便為企業和居民提供其所需的公共物品或服務。在公共財政的理念下,稅收的目的由“以自家之財,辦自家•30•之事”,轉變為“以眾人之財,辦眾人之事”。稅收成了納稅人與國家這兩大平等主題之間的權利交換,納稅人地位得到了明顯提高。只要納稅人依法繳納了稅收,便有了向政府部門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權利;只要政府部門依法取得了稅收,便擔負起向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的義務。我們可以發現,在公共財政背景下,突出了納稅人的權利,強調了政府的義務,使得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與其納稅之后所擁有的消費或使用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權利,成為一種對稱關系,政府的征稅權利與其稅后所承擔的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的義務也成為一種對稱關系。這就極好地體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稅收公平。在公共財政下,國家應有“用稅人”理念,他所花費的錢是稅收,來源于企業和居民已實現的收人,凝結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血汗,因此,政府部門必須慎重地安排和使用每一分錢。納稅人作為國家財政收人的提供者,十分關心稅款的流向,也有權知道稅款的用途。政府有義務暢通各種渠道,讓人民群眾了解稅款的來龍去脈,讓納稅人參與稅款使用的監督,確保稅款不被浪費,同時也由此強化納稅人的公民權利意識,強化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公務人員的監督,為納稅人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極好的保證。因此,“公共財政”的提出是一種全方位的根本變革,是根本解決我國納稅人權利問題的一條捷徑。
通過以上四條途徑來解決我國納稅人權利問題,需要人力,財力和時間的投人,涉及收人,支出與管理等各個方面以及與此有關的一系列理念和運行規則的變革;但納稅人權利問題確是一個必須得關注的話題,涉及我們大家的利益。如果一味放任現狀,既不符合現今人權觀,也會使稅收滑向掠奪的危險邊緣,引發棘手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