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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學生的體育權利不容受到侵害,在進行體育活動過程中應當享有其意志與行為的自由支配權利,并當其體育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獲得法律的保障,這也是大學生最基本的權利。我國大學生體育權利的法制保障對策有:加強大學生體育權利的立法工作;明確大學生體育權利的法制保障途徑,進一步完善法制申訴規程;不斷完善法制仲裁中的體育權利保障內容。
關鍵詞:大學生;體育權利;法制保障
近年來,大學生在進行體育活動過程中,其體育權利受到侵害的事件頻頻發生,由于我國在公民體育權利法制保障方面尚不完善,致使大學生的體育發展受到很大影響,對學生的體育權利構成了很大威脅。之所以大學生的體育權利會受到侵害,是由多個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必須要通過法制手段來保障大學生的體育權利,這也是維護學生自身利益的重要舉措。
一、大學生體育權利的概念
在我國大學生體育權利法制保障中,大學生為法制保障的主體,是指對全日制在校學生的體育權利進行法制保障,屬于法律法規中的一種下位概念,所謂大學生體育權利的法制保障,是根據相關法制法規,使學生在進行體育活動及體育事務時能夠享受到身心自由的權利,進而使其能夠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來參與體育活動或從事體育事務[1]。從國際來看,關于體育權利概念的提出及法制保障的建立僅有幾十年,在我國,無論是在憲法還是在體育法中,都沒有對公民所應有的體育權利進行明確表述,根據我國法治管理需求,學者普遍認為公民所具備的體育權利的表現形式是公平權、社會經濟權、生命健康權及社會文化權等,而在憲法與民法中,大學生則被歸納為青少年的范疇,其是法律保護的重點群體。大學生在學校中所享有的體育權利也是教育權利的一部分,因此,必須要對大學生的體育權利引起高度關注和重視。建立完善健全的大學生體育權利法制制度,發揮其應有的法制保障作用,對提高國民素質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在體育法制規定中,特別是在大學生體育權利的法制保障規范及內容上仍較為缺乏,這也使我們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會發生許多大學生體育權利受到侵害的事件。
二、大學生的體育權利及受侵害的表現
1.我國大學生應享有的體育權利所謂學校體育法律關系是指學校在開展體育活動中,其參與主體應當享有的體育權利及體育義務之間的關系。依據我國在憲法與教育法中的規定,并參考學校體育工作規范、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內容,可以對我國大學生在體育權利中應享有的權利進行推定,大學生作為我國普通公民,應享有選擇權、結社權、參加權、平等權、受教育機會權、公正評價權及體育教育條件權等多項權利。
2.我國大學生體育權利受侵害的表現近幾年,我國大學生在進行體育活動和從事體育事務時,其自身體育權利頻頻受到侵害,比如體育課經常被其他課程擠占、學校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配備體育設施等現象尤為嚴重,這無疑給學生的體育權利造成嚴重侵害,學生難以進行體育鍛煉,更不能自主地選擇體育訓練項目。而且目前我國在法制保障中也同樣存在許多問題,如學生在體育中受到傷害的不當處理、學生難以通過行政機關進行法律申訴等,這些都使學生難以正常行使自己的體育權力,法律保障機制形同虛設。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我國在法律保障機制的不完善、法律保障途徑較為單一造成的。為此,有必要對現有我國大學生體育權利的法制保障現狀進行探討。
三、我國大學生體育權利的法制保障現狀
1.程序法相比于實體法較為落后目前,我國在體育法、教育法等法律規定上較為健全,而上述法律只能算是實體法,實體法只是涉及到學生的體育權利,但并不一定會轉化成現實權利,對大學生體育權利進行真正保障,還是要從保障程序入手。就目前來看,我國在體育法與教育法等法律上雖然進行了總綱式的規定,卻缺乏操作性較強、可行性較高的程序規定,這也使學生在體育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我國在教育法中雖然對學生的體育權利不容侵犯內容進行了規定,但卻并沒有規定學生的體育權利在受到侵害后如何進行申訴、申訴的受理范圍有哪些。由此可見,我國在程序法方面仍舊落后于實體法,在程序法上仍舊有待進一步完善。
2.缺乏法制保障依據教育法第42條規定中僅僅只對學生的財產權與人身權進行了保護,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卻并沒有列入到訴訟范圍當中,進而造成法院在處理受教育權利侵害案件時沒有相應的保障依據可供參考,對于這類案件也常常不予受理,即使法院受理該案件后,被侵害者勝訴也無法得到實質性的補償,侵害者也往往不會受到追究。
3.法律申訴存在可操作性較低現象我國教育法第42條中對學生和學校間所產生的法律糾紛定義為兩個類別,第一類是學校認為學生有違法律規定或校規后給予學生的處分,如勒令學生退學、開除學生學籍等。針對這一類別,該條規定中規定了學生如果不服學校的處理,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訴訟,第二類是學生認為學校有違法律規定,自身的權利受到侵害,可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或訴訟,但有關部門具體是哪個部門,其申訴受理的范圍是什么等內容卻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也使大學生難以進行有效維權。
4.法律仲裁難以對大學生的體育權利進行保護法律仲裁作為一種處理民事糾紛事件的重要途徑,并不能對大學生的體育權利進行保護。這是因為眾多法學專家認為學生和學校之間的關系為行政管理關系,當學生的體育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屬于行政案件,不處于法律仲裁的受理范圍。而且在仲裁法中只提到了在競技體育項目中引起的糾紛案件可由仲裁機關進行解決,但在學校體育訓練項目中引起的糾紛卻并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也使大學生難以通過仲裁機關進行申訴。
四、大學生體育權利的法制保障對策
1.加強大學生體育權利的立法工作就目前來看,我國在憲法中僅對體育事業發展中的國家職責進行了明確,而對公民所具備的體育權利卻沒有進行規定,再加上體育法在公民體育權利的義務規定上不夠完善,教育法中的教育行政復議體系過于薄弱。因此,必須通過加強立法來保障大學生的體育權利,應建立和學校體育規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強化學校法律法規建設,以法制治校,不斷對學生的體育權利法律保障內容進行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憑,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大學生的體育權利法律保障問題[2]。
2.明確大學生體育權利的法制保障途徑現階段,我國在各個法律法規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程可以執行,在程序法的落實上較為落后,這也使大學生的體育權利常常受到損害,因此,我國必須要對學生的體育權利程序法進行不斷完善,以此強化程序法的保障力度。在實施過程中,應當對學生的體育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法律保障途徑進行明確,如申訴部門、受理范圍、申訴程序、回避制度等,并進一步強化行政復議工作,加強與健全法律法規的實效性與保障途徑,使學生能更好地維護自身體育權利。
3.進一步完善學生法制申訴規程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對公民權利的法制保障問題也日益重視,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保障學生公民權利的管理規定章程。如在2005年9月開始實施的關于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就明確規定了學生的具體申訴程序,對學生的申訴管轄權、申訴范圍、申訴時限都進行了相應完善,但該管理規定中的申訴范圍仍舊較小,而且也沒有將學生的體育權利納入到受理范圍當中。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學生的法制申訴規程,健全申訴制度,以進一步強化程序的可操作性。
4.不斷完善法制仲裁中的體育權利保障內容我國應不斷完善法制仲裁中的體育權利保障內容,將大學生的體育權利侵害糾紛納入到仲裁機構的受理范圍當,由教育仲裁機構對該類案件進行受理,通過法制仲裁的公平性、效益性、可操作性滿足教育糾紛的解決需要[3]。同時還要對教育仲裁制度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完善,建立專家仲裁機制,由學校體育督查小組成員及專家學者擔任仲裁人員,強化仲裁機構的權威性與專業性,以此更好地從法律層面保障學生的體育權利。
五、結語
總之,面對近些年部分學校侵害學生體育權利的行為,相關管理部門必須予以嚴厲禁止,學校的管理工作不能以犧牲學生的自身權益為代價,學生的體育權利更不應該受到侵犯。而要確保學生的體育權利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不僅需要從法律法規上入手,更需要管理部門與學校的共同努力,這樣才能使學生的綜合素質得以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王越鋒.關于現代大學生體育權利保護現狀調查[J].浙江體育科學,2017(2).
[2]范成文,鐘麗萍.權利的召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頒布以來我國公民體育權利研究綜述[J].中國體育科技,2008(3).
[3]東鋒,汪君民.我國學生體育權利的法律救濟制度研究[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6).
作者:楊忠林 單位:齊齊哈爾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