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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專利強制許可是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它賦予了知識產權主管機關一項權利,完成某些流程后,可以不經專利人授權,直接授予申請者對專利產品進行特定使用。本文通過對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法理探索,研究這一制度的法理學依據,對其正當性進行解讀,并重點探討這一制度帶來的權利沖突問題,又著重分析其中的價值沖突問題,研究其存在的核心價值。
關鍵詞:強制許可;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價值沖突
2018年夏天,徐崢主演的電影《我不是藥神》橫空出世,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許多人疑惑,原材料成本低廉的“格列寧”,為什么能在中國賣出23500元一瓶的天價?患者是否只能寄希望于沒有質量保障的印度仿制藥,寄希望于一腔熱血的藥神?進口癌癥特效藥價格高昂,一方面是關稅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來自藥品的定價,源頭是藥品高昂的研發成本。由于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只有十年,對于制藥公司而言,要想在保護期限內收回成本,提高售價幾乎是唯一的解決方案。一邊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一邊是因為絕癥傾家蕩產的蒼生,面對幾乎無解的困局,筆者認為專利權強制許可制度或許是一條生路。
一、專利權強制許可制度的法律淵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制度。其中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尤其對于制藥領域,第五十條特別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我國制藥企業完全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強制許可,生產售價低廉的國產特效藥,以解患者的燃眉之急。關于專利強制許可制度,最早規定于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而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最早可以追溯至1993年制定的WTO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協議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各國可以以“公共健康”、“國家安全”、“依存專利”、“反競爭”等理由,未經藥品專利權人同意,許可第三人使用藥品專利技術,但被許可人需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費。2001年,《TRIPS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簡稱《多哈宣言》)確認了WTO成員使用強制實施許可和平行進口等措施的權利,該宣言對于我國而言,是極為有利的。在《多哈宣言》支持下,發展中國家為了促進公共健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協議的靈活性,這賦予了我國批準白血病特效藥品強制許可的權利。實際上,印度之所以能夠生產廉價的仿制藥,正是基于對《TRIPS協議》和《多哈宣言》的靈活運用。從法理學上講,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包括法律和中國參與締結的國際條約,因此,中國企業依據《專利法》《TRIPS協議》和《多哈宣言》申請專利強制許可,是極有可能獲得國務院的支持的。
二、對于強制許可的限制
雖然在法律上具有很大的傾斜優勢,但幾十年來,我國專利強制申請仍處于“零申請零批準”的狀態。甚至可以說,國家在制度上留下了“空子”,制藥企業卻不敢來鉆。無論理由如何正義,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畢竟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企業不愿意承擔應訴風險也是可以理解的。面對無法規避的權利沖突問題,既要防止專利權濫用,也要防止強制許可被濫用,我國法律做出了十分詳細的規定。《專利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第五十五條規定了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予以登記和公告,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此外,還規定了專利權人的申訴渠道,通過各項規定,保證其承受的損失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
三、專利制度的權利沖突
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作為《專利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體現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具體制度和指導原則之間的關系。對專利權濫用的法律規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為私法規制,即民法和專利法規制;一為公法規制,即反壟斷法規制。關于專利權制度的權利沖突,是很容易討論出結論的。從藥品領域中看,這體現了知識產權和人權(健康權)的沖突。《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了人人有權享有的追求健康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發現,知識產權和健康權的沖突,集中表現為藥品專利保護與公眾對專利藥品的需求之間的沖突。依照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必定在外在形式上,是一種壟斷性的權利,這與天賦人權的沖突是有天然性的。面對生命健康安全和專利保護孰輕孰重的問題,面對知識產權和健康權的沖突,世界衛生組織和WTO都在探索強制許可制度的應用。從表面上看,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嚴重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但深入研究后可以發現,與其他知識產權限制制度相比,這一制度維持了專利權人的獲得報酬的權利,使其前期投入能夠回收,甚至有合理的利潤。而個案審查的方式,最大限度上避免該制度遭到濫用,仍能夠為激勵知識創新提供足夠的動力。因此,專利強制許可制度是我國專利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體現了法律的利益衡平原則。專利強制許可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抑制專利權人濫用壟斷性權利,阻礙科學技術的推廣與進步,通過消除專利權濫用的負面影響實現制度的價值,這無疑體現了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和價值追求。
四、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價值沖突
筆者認為,權利沖突的實質是價值沖突和利益沖突,上文中所談的權利沖突,是在極小范圍內的討論。因為權利的范圍極其寬廣,知識產權與人權的沖突還交叉表現為,著作權與隱私權、表達自由權、專利權與環境權等方面。可以說只要人類社會還在發展進步,權利沖突的表現就無處不在。由于利益沖突較為的辨析較為明晰,而該制度的價值沖突,更具有哲學性、更貼近制度本質,更有探討價值。從結構上看,法的價值體系是由法的目的價值、形式價值和評價標準三種形式組成的價值系統。
(一)專利強制許可中的秩序價值沖突法的目的價值構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它反映著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宗旨,是關于權利義務分配格局的權威性宣告。在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中,最引人矚目的目的價值沖突大概是人權與秩序之間的沖突。從哲學上而言,秩序是指其事物存在的一種有規則的關系狀態。法律應該維護經濟秩序,保護財產所有權。專利權人根據其意思自治,投入資金研發專利產品,獲得專利權。專利權人根據其專利權獲取的收益是正當的,也是理應獲得民法保護的。同時,法律也應該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確定權利界限,以文明手段解決糾紛,對社會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維護。公共安全是法律所必須維護的,是人類社會正常發展的最基本條件。所以,但公共安全面臨危險時,如爆發大規模疫情,國家不得不維護多數人的利益,將公權力置于私權利之上,犧牲專利權人的獨占性權利,強制許可生產專利藥品,緩解公共健康感危機,再給予專利權人相應的補償。所以,為了平衡同一價值位階的沖突,我們可以采用個案平衡原則。綜合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兼顧雙方的利益。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之所以一直采用個案審查的模式,對任何一次審批詳加斟酌,慎之又慎以至于至今未開先例,也是因為當權者并不固執認為“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而是結合具體情形來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二)專利強制許可中的人權和秩序的價值沖突眾所周知,人權是現代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人的價值的社會承認,現代民主國家勢必要從法律層面對人權進行保護。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權最早的分類,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是全人類的普世價值觀。而專利藥品價格高昂,給患者的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因為疾病而傾家蕩產,是對公民健康權乃至生命權的重大侵犯。更有甚者,曾有制藥公司借疫情爆發,奇貨居奇,疫苗和特效藥售價居高不下,大發國難財。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仍然在保護變質的專利權,則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因此,面對不同位階的價值沖突,在先價值優于在后價值,在人類逐利的天性下,我們需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來維持最后一道人權底線。
五、結語
面對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人們的觀點常常趨于兩極。支持者認為,這一制度打破了發達國家對我國經年累月的技術壁壘,如果我國像印度一樣高效地實施這一制度,可以讓百姓用上物美價廉的專利產品,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反對者則認為,專利強制許可制度會扼殺專利權人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剝奪知識產權人合法的壟斷權。如果每一項技術進步都會被掠奪,那么長此以往,將沒有人愿意投入精力從事科學研究,整個社會的發展都會陷入停滯,可謂舍本逐末,帶來長遠的隱患。如印度一般,固然是享受了制度帶來的紅利,但也在國際社會中造成了不尊重知識產權的不良印象,這對國家形象是嚴重的打擊。而筆者認為,從目前來看,專利強制許可制度是平衡利益沖突和價值沖突的最佳手段。立法者在規定這項制度時,已經竭盡全力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如上文所說,在其中加上了各項限制條款,以極為謹慎的態度嚴格限制其使用事由,規定了獲得強制許可使用權的一方必須向知識產權人支付強制許可使用費,并對使用費標準有明確的要求,并嚴格規范強制許可的頒發程序,從強制許可的申請、審查、批準、復審等環節確保頒發強制許可的程序公正,避免這一制度遭到濫用。從更深遠的層次來看,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又何嘗不是一種對知識產權人的保護,只有民眾對知識有尊重有敬畏,能謀求一種雙贏合作的可能性,整個人類社會才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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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諾 單位: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