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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的保護
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從權利保護的對象、范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征三方面來談。1.保護對象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就是知識產權的客體,這是基于對知識產權的對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為而產生的利益關系或社會關系。2.保護范圍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精神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它的保護范圍無法依其本身來確定,而要求法律給予特別的規定。在限定的保護范圍內,權利人對自己的知識產品可行使各種專有權利,超出這個范圍,權利人的權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二人對知識產品的合法、合理使用。3.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征第一,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冒,施加影響的是對象是作者、創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第二,侵害行為的高度技術性。這類侵權性的使用行為一般要憑借相應的技術手段,因而較一般財產權侵害行為更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這給侵權行為的防范、侵權責任的認定、侵害后果的評估和避免帶來相當的困難。第三,侵害范圍的廣泛性。由于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和公開性,合法使用和侵權使用通常是在同一時空條件下產生的,易造成廣泛的影響。第四,侵害類型的多樣性。在立法上,侵害知識產權有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之分,法律對此規定有不同的過錯條件和處罰標準。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性思考
信息網絡如此發達的今天是否還應該如此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時是阻礙信息發展的。例如:目前多數法院接到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大部分法官會判定被告人停止對知識產權的侵害。事實上我們知道停止侵害是一項請求權,并不是一項絕對權,不是所有侵權案件就必須判定的停止侵害的情況下,我們看到的幾乎都是停止侵害的結果。其實這樣會帶來許多不妥。這會加大使用人合理搜索的成本(為了不致侵權,使用人就得在使用前進行合理的搜索,期望得到權利人的許可),但是有些知識產品確實是權利人無法確定或很難確定的,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還要求使用人一定要得到許可就勢必會增加使用人的搜索成本;其次,如果一項侵權的使用帶來的是極有利于社會發展的結果,也就是說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成本小于停止侵權后帶來的損失,那么這種停止侵權請求就反而阻礙了社會發展,這樣的情況下或許事后授權和補償損失后的繼續使用更有利一些,也更能為我們和社會需求所接受。在這樣的情勢下,我們來看看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其合理性在哪里。
(一)從權利的角度1.知識產權是一項私權知識產權是一項私權。私人權利要求我們對其給予充分的保護。知識產權以私權的名義強調一種私人的專有權,是一種私人占有的產權形式。我國憲法明確指出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作為私人權利的知識產權不容侵犯,不容侵害。知識產權是人類大腦的智力勞動所形成的智力成果,自己勞動得到的成果自然是屬于自己而不受他人支配的,不論是體力勞動還是腦力勞動,只要是付出了勞動我們就必須承認其占有勞動成果的合理性。2.知識產權制度有其特有的作用首先,為知識產權權利人也就是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尤其是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和創作優秀文學藝術作品方面。其次,對知識產品的傳播、推廣和應用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法律規制模式,尤其是在專利產品方面,使得這些智力成果有效的轉化為生產力,極大的促進經濟發展并擴大社會效益。最后,為不論是國內社會還是國際社會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文化藝術交流都提供了一個法律保護平臺,促進人類文明的發展和進步。以上三項把從公民個人到社會大眾的權利一一梳理,指出只有對知識產權給予相當的重視才有可能保障大多數人的權利,才能使得大部分的公民的權利得以存續發展。
(二)從義務的角度1.道德的義務與其說是道德的義務,不如說是中國5000年傳統沉淀下來的義務。道德是一種正面的意識形態,他的具體表現在于:不損害他人的利益;有助于人類社會的存續和發展;表達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符合一種自然狀態下的天理。人們本能的不去侵害他人的權益和人本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相符,人們知道這東西不歸屬于自己的時候就自然的不去觸碰,如果他人動了別人的東西,人們會指責那個侵犯者;為了人類社會的發展存續,人們也彼此分享一些東西,比如農民相互分享自己的種植技術,母親分享自己的育兒經一樣的,分享知識也是無可厚非的;人性的趨利避害決定在沒有允許的情況下人們不會犯險去做不該做的,去拿不屬于自己的。這些天性使然的道德義務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可以存在并進一步發展。2.現在知識產權發展下我們的注意義務首先,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斷的擴大。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是傳統的三大知識產權,但是在保護對象方面三大權利都發生了一些變化。就著作權來說,從最早的圖書文字的東西到音樂作品,攝影作品等再到計算機軟件,網絡信息,現在還增加了民間藝術作品等。尤其是與信息網絡傳播有關的一些權力。其次,新的財產權權項和新的財產權制度陸續出現。著作權中的改編權;專利權中的進口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和中草藥;商標權中的知名商標等讓我們目不暇接。最后,經營標記的財產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尤其是馳名商標的保護、知名商標的認定、商譽權的保護等。這些在知識產權中的變化讓我們不得不注意,注意的同時需要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規制,否則我們無法判斷何時侵權,無法在保障自己的權益的同時更好的維護他人的權利。
三、目前知識產權保護概況
(一)立法保護國家制定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和措施,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有了較完善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和一些其他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行政保護相關行政部門利用其職權職能,通過干預、調解等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等都是這樣的行政機關。
(三)司法保護這又包括民法保護和刑法保護兩種。刑法中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等7種罪。民法中的保護措施有:訴前保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四)社會保護這是指民間商務仲裁或爭議雙方協商的方式,解決紛爭,保護知識產權。其中著作權管理機構,專利機構,專利文獻服務機構,商標機構等發揮了不小的作用。
(五)國際保護各國積極加入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積極履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義務。目前為什么熟知的國際條約和條例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這些保護制度各有所長也有所短。就之前的民法保護中的停止侵害就有利有弊,利在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保護知識產品的價值;但也因為過度的保護而損害了使用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還有民法中的訴前禁令也有不足之處,若對每一件知識產權侵權案都無一例外的判定訴前禁令,或許是保全了權利人的權利,但如果這項所謂的侵權實際上是使用人窮盡搜尋方式的情況下實施豈不是損害了使用人的利益,再者如前所說如果這樣一項在他人技術之上的改進技術或以他人技術為基礎的創造性技術實際上有著更大的開發價值,或者說訴前禁止會帶來相對更大的損失,那我們采取這樣的禁令措施豈不是得不償失嗎?
四、結語
綜上,最后引出一點,即知識產權的保護要顧慮到權利的均衡。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存在毋庸置疑是合理的。在這信息技術發達的社會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可以說是一個不文明的象征。但保護要有一個限度,就像有些學者說的對于知識不要浪費,好東西要大家分享,這樣才能促進整個社會文化藝術、信息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是需要保護的,但卻不是絕對的物權式的保護,我們應當考慮到保護私人權利的同時來達到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這樣便是權利義務的結合。我們說的無權利不義務,無義務不權利也將得以體現。
作者:朱云單位:陜西師范大學政治經濟學院2012級法學理論專業碩士研究生在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