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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規定,這一規定目前存在爭議,管理制度內容不夠清晰,本文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一、“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提出
(一)“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是對受害者遭到的精神損害的補償。精神損害的具體規定如下: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賠償是根據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確立的,精神損害賠償成立需要一定條件。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的權利被侵害時身體和心靈上承受到的痛苦。而學理上對精神損害的認知方式有所不同,它將精神損害界定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受到的損害,通常以生命威脅,健康損害等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創傷為索賠原由。對精神損害作進一步的了解,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痛苦指被害人獨自承受的生理痛苦和內心創傷,以及精神活動出現的不良問題。例如在情緒上表現出的憤怒、抑郁、緊張。恐懼等影響健康的不良情緒。受害人出現精神利益損失時,可以索取精神損耗賠償。例如被害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肖像被非法利用等,這些到可以作為精神損害的賠償依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保證受害人的精神權益,這一問題被社會廣泛關注,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逐年上升,當然也隨之而來了更多的爭議。直至今日,雖然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在民事訴訟領域被廣泛確立,并且形成了具體適用性的規則,但細節部分不夠清晰,執行過程中存在爭議。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一直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問題,我國也出具了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決。2001年施行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耗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施行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10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中》都為解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排斥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因
刑法對罪犯進行嚴厲的懲處,通過對罪犯的判處懲罰給予被害人一個公正的評判,撫平被害人心中的創傷。刑法中有“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如果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給予被害人一個公道的處理方式以及對罪犯進行了懲處。如果再要求罪犯承擔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賠償違反這一原則,形成了對同一犯罪事件進行二次追究的狀況出現,對罪犯來講,有失公允。
(三)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在計算上存在難度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難以確立,受害人受到的損害方式和損害程度需要視情節而定,難以確定實際的賠償金額標準,這使實踐過程中出現的計算難度,也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中概念模糊的地方,另外司法資源有限,定義成本過高,難以在短期內解決這一問題。
(四)精神損害賠償的執行難度
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較大,被告人處在刑事案件中接受刑事處罰。當事人事后往往難以承擔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即便對被告人進行判決后,被告人沒有進行賠償的經濟能力亦或是不愿履行法院判決,這樣就造成精神損害賠償擱置,需要被害者通過其它的方式進行索賠,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度。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出現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原由
精神損害賠償的順利實踐十分重要,被犯罪行為造成精神損失的被害人需要一定的經濟救濟,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保障,內心的精神創傷也需要修復。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原則存在問題,執行難度較大,缺乏統一協調性,影響這一問題的執行效果,因此需要了解賠償原由,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視情節而定。
(一)對刑事受害人有失公允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當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執行效果不同。在情節較輕的民事侵權案件中,實際的精神賠償金額往往難以得到滿足,受害人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就難以顯現出法律的公信度。在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強的情況下,被害人得到精神損害賠償更容易撫平內心創傷,也能更快的恢復正常生活,相對于被告人的判處更希望得到實際的賠償。
(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遭到破壞
當他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無疑是對受害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損害。民刑上對精神損害賠償區別對待事實極大縮小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這樣限制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順利執行,也使受害人處在不利地位,如果選擇訴訟,精神損害賠償難以得到滿足,如果選擇私了,犯罪者就沒有得到法律懲處。這種情形就影響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正常使用。
三、結語
本文論述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目前,人們對自身的精神權益越來越重視,法治事業也在不斷的發展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會得到妥善處理。
[參考文獻]
[1]潘紅軍,徐宗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引入“精神損害賠償制度”[J].嘉興學院學報,2003(05):103-106.[2017-08-03].
[2]艱根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研究[D].南昌大學,2014.
作者:葉建德 單位:浙江天城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