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談教育法學的現狀和展望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我國教育法研究關注的主要課題
(一)受教育權中的法學問題
教育法學的應用性和實踐性主要體現在公民的受教育權利應如何予以保護和保障的問題上。具體而言,它又涉及以下三個層面:
1.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理論問題研究
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指的是作為與生存權同樣重要的學習權的保護和保障,它也是教育法學研究的基本內容。目前國內教育法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教育權的歷史演變、教育權的分類、國家教育權、社會教育權與父母教育權的關系及行使權利的模式、教師的學術自由與教學權利的保障、教師的教育權與懲戒權、父母的教育監護權與擇校權、父母的教育監護權與學校參與權,以及受教育權的概念、性質、內容、權利意識的增強與保護等。值得關注的是,有學者將教育權概括為三種不同的形態,即國家教育權、社會教育權和家庭教育權,并通過歷史分析的方法,試圖說明人類的社會生活是教育權的邏輯起點,而不同社會形態中公共性原則的內涵與外延的發展變化,則是推動教育權發展的基本動力。
2.受教育權的實現途徑問題研究
就目前國際社會對公民受教育權保障所達成的共識而言,它不僅應存在于具體的法律文本或條款之中,而且應存在于現實生活與具體事件之中。因此,對于受教育權的保障也就更多地集中于實現途徑乃至實現方法的研究上。從教育法研究的現狀來看,又主要聚焦在受教育權的可訴性問題上。有學者指出,受教育權利是一國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面對當前的司法實踐,一般公民(包括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在受到侵害之際卻難以得到應有的法律救濟。還有學者認為,受教育權的可訴性及其程度又受到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國際法關于自由權和社會權的劃分,二是國內法關于憲法權利和法律權利的區分。受教育權作為憲法權利,在自由權層面及形式與平等方面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而具有可訴性;但在社會權層面,卻只有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升學權和免費就學權具有可訴性,其他方面的侵權行為則難以得到相關法律的懲處。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權利,如何提高受教育權的可訴性程度成為保障受教育權的一個基本手段。目前我國的具體狀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受教育權糾紛可由雙方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予以解決;但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起的行政訴訟則會受到被侵害的受教育權性質的影響。因此,在具體受教育權的訴訟途徑上,學者們的呼吁較為強烈,他們提出應通過不同途徑來實現受教育權保障的設想,如建立憲法司法化制度,明確規定憲法基本條款具有司法效力;設立憲法法庭,擴大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或制定單行法等,以使教育侵權案件得到應有的保護。
3.學生學習權問題的研究
近年來,學界對受教育權的研究不僅只停留在宏觀層面,而且比較多的延伸到了微觀層面,尤其是對學生學習權問題的關注。如近年來有不少學者關注學生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保障的變化,并同時從學生對傳統學校管理制度的質疑與挑戰出發,提出學生已經從“傳統的被管理者逐漸轉變成獨立的權利主體”的觀點。除此之外,有學者還從理論層面對學生權利的框架結構和內在的基本內容以及學生權利的保障機制等進行了討論;也有學者從學校管理的現實出發對學生權利與學校管理權力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指出應該確立平等的法律關系,乃至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等。有的學者還從現實案例出發,對學生具體人格及學習權保護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如有學校將學齡兒童拒之門外的問題,有學校為了升學率而強令升學無望的畢業班學生提前畢業的問題,以及因錯誤記載學生檔案而致學生畢業或就職遭受歧視的問題等等。
(二)教育管理中的法學問題
教育法的應用性還表現具體的學校管理實踐中,因此,有些學者對教育管理領域的法律現象進行了研究,這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學校管理中的法律地位與應用
學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學校在法律制度中的定位及其權利、義務、責任、能力與無能力,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學校法律地位的研究,有學者從宏觀角度進行了綜合性分析,如提出我國公立高等學校應具有“特別公法人”的地位,其與政府應構成以法律監督和行政指導為基本內容的法律關系,與教師、學生則構成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同時作為特別公法人,公立高校應當遵循行政法的法律優先原則和部分遵循法律保留原則,適度適用正當程序原則,并有限度地接受司法審查的見解。還有學者從微觀層面對涉及教育法的學校管理問題進行了探討,如從產生了糾紛的學位獲得與授予案例中去研究如何區分學校的自主權與教育行政的管教權問題;又如從教師的聘用糾紛中去探討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問題;再如從教師聘任制的實施中去審視教師聘任合同的公法控制問題等。這些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的研究,都為學校管理的法律地位及法定職責與義務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思路。
2.校園安全中的法律問題
對校園安全問題的研究與探討也是當前教育法研究的一個熱點,由于涉及到校園傷害事故的方方面面,因此更是受到社會與學界的普遍關注。以往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往往通過民法或侵權行為法來調整,但由于學校與學生之間還存在著根據教育法形成的公法關系,因此簡單地把它歸為民事關系實為不妥,而兩種關系的錯綜交織又使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處理比一般的侵權行為更加復雜和特殊,因此研究的空間也非常寬廣。尤其是2002年教育部起草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后,對于校園傷害事故的研究更加引人關注。就目前的研究現狀來看,學者們一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特征、歸責原則、過錯認定、責任性質與構成等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理論探討,其中又特別對校園暴力、校園性侵害等特殊傷害事故及現象進行了一系列實證調查與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有關學校安全管理的理論。
3.社會力量辦學的法律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教育的產業化問題、教育與市場及商品之間的關系問題等亦從理論問題轉入了實踐領域。尤其是社會力量辦學的逐漸興起,民辦學校的產生與發展已經成為國內辦學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重要現象,而對其發展環境和制度創新應如何納入法制建設的范疇也同時受到教育法研究者們的關注。自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來,學者們對于民辦教育更是集中在對民辦教育及民辦學校法人化問題的研究上,其具體內容包括民辦學校的法人性質和法人制度建設、民辦學校財產權制度的確定和安排、民辦學校教師與學校的關系以及民辦學校教師權利的保障等。不過由于民辦教育在中國發展的滯后性及敏感性,目前這一領域的研究仍然難以有突破性的進展。
(三)各級各類教育的立法問題
教育法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就是教育立法研究,教育立法不僅是教育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教育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有學者通過數據統計的研究方法發現,近十年來我國關于教育立法方面的論文較之前十年增加了近一倍。在快速增長的教育立法研究中,國內研究者把目光主要聚焦于對我國教育立法的歷史、教育立法的依據和原則、教育立法的價值取向及科學化、教育立法與教育行政的關系、已頒布法規的文本價值與實踐跟蹤等方面的深入探討。而在教育立法的實踐操作層面,學者們則對來自各個教育領域的立法要求予以了強烈關注,如學校教育、終身教育、學前教育等的立法問題。其中尤其對我國目前教育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兩個基本問題提出了質疑和批判:一是我國教育立法建設的基本框架尚不完善,教育立法的覆蓋面不廣,甚至還有許多重要的教育法規沒有出臺;二是即使已頒布的教育法規,在立法質量和具體內容上仍然存在一些諸如立法條款過于原則、簡單,過于抽象或不具有可訴性的問題。
(四)各級各類教育的行政執法問題
“執法必嚴”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亦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宗旨。因此,各級各類教育的行政執法問題也就成為教育法研究的重點和熱點。這一領域的研究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行政執法理論的研究
教育行政執法不僅是教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主要形式,而且也是貫徹執行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根本途徑,更是促使教育健康與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近年來,學術界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相關理論進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所發表的成果亦涵蓋了教育行政執法的概念、主體、特征、地位、作用、分類以及形式等各個方面。但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學術界在教育行政執法的基礎理論研究上并未取得一致,對許多核心問題的看法依然各執一詞,無法取得共識。如以“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為例,就呈現了不同觀點。一部分學者認為,其應當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或“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而更多的學者則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個人,受委托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等”都應包含在內才能體現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完整內涵。毋庸置疑,教育行政主體在理論上引起的爭論,實是根源于教育行政主體在實踐層面的混亂,而這種混亂又加劇了理論的紛爭與歧見。筆者以為,產生歧見并非是一件壞事,它可以加強學界對教育行政執法若干核心問題和關鍵問題的關注與重視,而研究者們亦可通過這樣一種良心的爭辯和思考去尋求符合客觀現實的結論。
2.教育行政執法實務的研究
誠如以上所述,由于教育行政執法是國家管理教育事業的重要途徑與手段,因此,它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的運作問題。而我國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亦早已深入到了實務性領域。在當前,學界主要關注兩個問題:一是我國教育行政執法實踐的現狀、問題及其應對策略的研究。需要指出的是,這些研究既有從國家宏觀層面出發進行探討的,也有以某地區為例而潛入微觀層次予以研究的;既有涵蓋教育各個領域進行整體概括的,也有對教育某一具體實踐予以深入反思的。比如關于教育財政的執法以及涉及教育行政執法的責任界定和追究等,就是當前教育行政執法實務研究中的一個熱點和重點問題。對此,學界也積極地嘗試將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通過確立責任制的形式交付給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實施,并明確規定執法的內容、要求、考核與監督等措施,以為推進科學而有效的教育行政執法做出一些務實性的探索與嘗試。
3.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的研究
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一個民主的政體不可缺少監督的機制,換言之,監督已經成為民主的重要和必要組成部分。由此,我們亦可以理解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為何會成為我國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及依法治教重要一環的基本理由。與教育行政執法實務的研究相比,學界對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的研究則要淺顯許多,目前,還基本停留在關注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的地位、作用、方式以及中國教育行政監督現狀的反思等初級階段。而且僅有的一些研究與探討,其視角與教育行政執法實務的研究相比,也要單一許多。尤其是對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研究、主體及其功能與方法的研究等都鮮有涉及,而后者才是對實踐的推進與改善起到關鍵作用的因素。簡言之,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學界對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的研究還缺乏重視,研究成果也十分貧乏,許多研究空白需要去進一步探索與填補。
(五)教育領域的司法救濟研究
二、我國教育法研究面臨的困境和挑戰
新世紀我國教育法的理論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豐富和深化,其對于教育法的實踐應用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參考,無疑,這些都體現了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與進步。但與此同時,中國的教育法學研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挑戰。
(一)教育法學科體系尚未形成
教育法學作為一門教育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自創建之初就大量借鑒了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法學的基本理論,同時也積極融入了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但是,教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它的基礎研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在研究內容上,教育法學在自身的發展中理應形成自身的話語方式和理論知識體系,并給憲法、行政法和法理學等其他學科提供知識上的回饋。但是,對于教育領域中可以提升為具有普遍性的法理學問題,教育法卻沒有進行視野上的開拓,也沒有進行知識上的提升。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教育法學也還沒有形成自己具有獨立性和反思性的批判精神,而僅僅成為了教育法的解釋者或附和者。有學者指出,僅僅為教育法作解釋和宣傳服務,還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教育法學。由上可見,在學科體系及研究內容上,教育法學還沒有真正建立起屬于自己相對完整的結構體系。
(二)教育法的本土生成性研究不足
對于教育法學研究而言,比較法研究是較為常用的方法,如對美國、日本、英國等國教育法的借鑒與研究就為許多學者所采用。但在現有的比較法研究中,比較多的還是側重于法律規范的比較,缺少對教育法律制度在該國的功能、歷史文化背景及現實運作狀況的分析,缺少教育制度在中國本土適應性的論證。固然,我國教育法學研究的起步較晚,通過對他國已有教育法的借鑒,以及求助于它國的教育法學研究成果來解決本國的問題,無疑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尤其是對于教育法研究比較成熟、教育法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的研究成果更應予以吸收,它對于我國教育法學體系的建構具有一定幫助。但一國之教育法律法規畢竟是本國教育管理經驗與傳統的沉淀,它與本國的教育實踐、立法體制、司法體系以及國民教育法律體系等都有著緊密的聯系,這些特點要求教育法學學科應更注重研究過程的本土性、生成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實效性,因為這不僅關涉到國家的教育主權問題,而且還關涉到教育法律的本土化與科學性問題,關涉到教育法律指導與規范教育實踐的實效性問題。
(三)教育法實踐研究的操作性不強
正如上文所述,法學原本就是一門操作性極強的學科,其對實踐起著最直接的指導作用。但現實的狀況卻是,目前的教育法研究大量充斥著對規范文本的詮釋與說明,存在著重“文本中的教育法學”研究而輕“行動中的教育法學”研究的傾向。盡管近年來,教育法學研究在基本理論研究、比較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績,但這些成績遠不能滿足教育立法與教育司法實踐對教育法理論的訴求。換言之,目前教育法學的“可訴性”問題仍然是一個有待研究的課題。而法律規范的效力又涉及到規范是否具有正當性或值得民眾遵守的問題,因而其實效性的應用一直受到人們的關注。目前,在國內學者的研究中,主要集中在教育法的強制性和合法性上,對于教育法實施的困境與可能性則顯得相對冷落。而實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卻是教育法效力實現的關鍵所在,如果缺乏了實施的可行性,那么教育法規盡管具有有效性,但卻不具有實際的效力。因此,無論是對于教育法可訴性的深入研究,還是對于其可訴性如何給予貫徹實施的探討,都是教育法研究與發展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我國教育法研究的未來展望
面對教育法研究出現的困境與挑戰,我們應從基礎理論、價值取向、內容框架等方面加以重新審視與突破。首先,重視教育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十分重要。由于我國的教育法仍處于學科完善時期,因此對于未來教育法學的研究目的和價值基礎、教育法律關系的完整解釋、教育法學的基本邏輯起點以及教育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教育法的元理論問題都應給予系統而明確的解答。其次,在研究的價值取向上應當更加注重與加強對公民應該具有的教育權利與義務的實際研究與分析。當前,教育法學的研究大多趨向教育法法理層面的探討,毋庸置疑,教育法在研究過程中應當持有理性的價值取向,但是中國的教育立法研究與實踐并不完善,教育法律法規也不健全,這就使普及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識顯得尤為重要。換言之,執法、懂法以及對教育法規的正確認識和強烈意識應是當前教育法學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與使命。因此,在今后的教育法學研究中,應當努力通過“教育價值的法律化”和“教育法律的價值化”去實現教育法學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研究、動態研究與動靜結合研究的有機統一與整合。第三,應進一步加強對實踐層面需求的關注,更加注重解決教育實踐過程中產生的具體問題。當前,我國社會正處在一個變革的轉型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因素對教育領域的滲透不斷加強,而教育主體的多元化又使教育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一旦來自社會的現實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起來,就使教育主體的矛盾更加糾紛叢生。因而對于政府、社會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學校、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應該如何加以規范與調整,并使其處于有序而良性發展的狀態,就非常重要。除此以外,通過什么手段和方式進行調整?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進教育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法律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又是什么?教育相關主體的權利應如何在教育實際生活中真正得到切實保障?若有侵權的行為,侵權者又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違法者應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受害者如何獲得真正的法律救濟?這些關乎教育公平及社會公正的價值問題一再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但就目前的現狀而言,僅提出設想還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它更需要教育法學研究者通過自己的研究與探索,幫助社會形成規范和正義,而這一過程也將推動中國教育法學學科的發展。
作者:黃欣單位: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常務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