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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我國在做出改革開放巨大決策后,我國的社會發展不斷進步,經濟也得到了更好地發展。中國社會總體水平得到了提升。與此同時,所面臨的困難也較多,出現的問題也較多。在此背景下,筆者秉著傳承、反思的態度,樹立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從多個角度去解決在改革開放中所遇到的問題,對經濟進行調控。如對經濟法理論的總結、經濟法體系的重構以及從風險社會和信息社會給經濟法理論帶來的挑戰,希望能夠在新時期背景下推動經濟理論的再發展。
中國經濟法是改革開放背景下和法律相結合的產物,在我國不斷的努力下,中國經濟具有自己的獨特的特點,經濟法也成為了中國發展過程中對其進行制約的法律。在經濟法的研究中,伴隨社會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國在不斷的創新,反思過程中尋找到了適合中國發展的經濟體系,由此經濟法也經歷了幾次變革。在目前市場發展中,經濟法的利用取得了良好的反響,社會中各個領域都對經濟法有了一定的了解,經濟法成為了一種普遍的法律體系。
一、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遞進式理論周期
中國經濟法的成熟是伴隨著社會變革進行的,我國在研究之初,相關理論大多借鑒國外一些專業的理論,但是從目前的發展狀況可以看出,我國在研究方面已經不斷成熟。以前借鑒國外的知識體系,但更多的是在符合中國過去發展的,并且在不斷的學習中總結,最終得出適合中國發展的經濟法體系。由于我國的不斷努力,我國在經濟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由于我國經濟在不斷的變革,經濟法的體系也隨之改變,以下對這三個理論周期特征進行詳細分析:(一)“民法通則”頒布的第一個理論周期。這一周期的時間為1979年到1992年,其中以“民法通則”的頒布為時間節點。該周期可以大致劃分為小經濟法理論和大經濟法理論。“民法通則”頒布之前屬于大經濟法理,這一階段的經濟法學尚未有充足的實證法支撐,且在立法機構的影響下,以經濟法調整全部經濟關系為主要基礎理論。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后,個體之間的平等關系受到了限制,經濟法需要不斷的調整理論知識,調整縱向關系。根據社會的發展現狀,以及立法者的意圖。在此期間內,人們通過研究經濟法,而發現了符合自身發展的體系,形成了自己的初探階段。在研究過程中,對象以及范圍都在不斷的發生變化。在研究中發現,經濟活動與社會體系,與經濟法得內部部門有重要的關聯。在進行經濟法的研究時,需要對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經濟活動進行一定的了解。(二)以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為標志的第二個理論周期。這一時期的時間為1992年到2011年,在這一周期之前的經濟法理論可以將其作為計劃經濟經濟法理論,而在這之后的理論就可以稱之為市場經濟法理論。隨著1992年的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和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經濟法理論的研究邁入了井噴式發展階段,這個時候的經濟立法更多的致力于維護市場經濟發展,并建立一個完整的經濟法制體系。該理論周期涌現出了較多的學說,但是在談及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時,還是要秉著將市場作為基礎的優先原則。總體而言,這一時期的經濟法學研究更多的在考量或者重塑市場和政府之間的關系,而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將不具備絕對影響或者不必然具備優越性。(三)以中國特色社會注意法律體系的形成為標志的第三個理論時期。這以理論時期是2011年到今天,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系形成標志,在此之前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可以稱之為理性形態的理論體系,而2011年至今的理論可以稱之為實證法形態的經濟理論體系,對于經濟法來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意味著政府法律部門的地位已經初步確定,而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也已經搭建完成。在中國特色社會注意法律體系構建完成之后,經濟法具體由哪些法律構成已經十分清晰和明確,其研究對象已然具體化,所以當下階段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更多的傾向于對實證法形態的研究。理論法向著實證法轉型同樣會讓經濟法學的研究方向發生轉變。
二、以調整對象和法律關系為核心的傳統認知范式
如何建立一個經濟法部門的法學認知體系,很難實現從一開始就采用和法律科學傳統認知范式完全隔離的認知方式,而是必然受到法律科學傳統認知范式的影響。(一)“調整對象-法律價值-基本原則-法律體系”的認知范式。不管是贊成經濟法部門,還是不贊成經濟法部門的經濟法理論,更多的都是傾向于從調整對象著手,進而再進行相關問題的討論和研究。以調整對象理論為基礎,建構型的經濟法理論在研究過程中展現出鮮明的特點,幫助研究者找到合適的理論觀點。其關系的主體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價值”以及“經濟法原則”等都是不同時期經濟法研究的理論主線。(二)“主體-權力-行為-責任”的認知范式。法律關系是法律體系常見的一種方式,通過對法律關系的認知,能夠確定立法的合理性,也可以為立法提供詳細的理論基礎,構建法律框架,受到法律關系范式的啟示,在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權利上形成并且產生了更多的理論基礎,最終形成了主體,權利,行為,責任的結構體系。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對此框架的法律關系也產生了不同的解釋,為經濟法的立法提供了更多的價值,保證法律關系作為核心構建出的經濟法理論。(三)以“政府-市場”之間的關系為主體的基本認知范式。經濟法研究的一種常規邏輯就是從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著手,其目的在于理清政府和市場在經濟中的關系、定位和功能,雖然這種經濟法理論中對于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言論中存在“干預”“協調”“調控”等詞,但是其本質上大致相同,都可以作為經濟紊亂政府采取矯正措施使用的描述,反映出的是國家為了保持市場經濟的穩定,政府采取的某種干預理念,凸顯出國家的宏觀調控作用,也正是因此和“私法自治”的調整模式相區分開來。政府和市場關系的經濟法認知范式對于推動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學體系的構建有著重大意義,在該基礎之上形成的“市場規范法-宏觀調控法”的經濟法律體系要更加具有系統性,更加有利于經濟法知識的傳遞和普及。此外,在此范式當中,政府對于經濟的干預作用同樣必須是合理的,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政府需要保證一種公共意識,政府需要掌握強有力的監督能力,對經濟的控制權利,糾正市場經濟的錯誤發展,對于一些較為嚴重的市場經濟問題,政府對其進行干涉,最終保證經濟的合理發展。
三、經濟法學研究的展望
經濟法是一種現代法,所以在未來的研究中需要有著和不同于傳統發的認知方法,經濟法作為法律層面較為重要的研究方向,研究者需要注重市場和政府之間的關系,以及兩者執行能力,同時需要對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問題進行理論分析,數據研究,保證最終的實施。實現經濟法要素和內涵的升華。所以在未來的研究當中,要形成“促進-發展”范式和“經營者-消費者”范式。(一)“促進-發展”范式。根據我國的國情發展,經濟在整個社會發展中占據重要的位置,經濟是國家發展的重點,在促進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積極創新,保證經濟的合理,合法性,將促進,發展的意識融入到國家的發展中,以及經濟法的體系建設中,同時,時間與空間的問題仍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二)“經營者-消費者”范式。經濟法和其他部門存在明顯的差異,經濟法中的主體形式更多的是以群體形式出現,相關學者指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種差異導致最終的交易存在一定的經濟弱勢性,想要解決這種問題,需要將消費者納入到經濟法的主體中,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總結
我國對于經濟法的研究經歷了四十年的風風雨雨,雖然獲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其中也遇到了很多棘手的問題,四十年來經濟立法活動為國內的研究學者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和資源,由此,需要研究者考慮經濟法的適用條件,以及在經濟法主體中的理論研究方向,以及中國經濟主體到底需要經濟法如何實施。并在研究過程中找出經濟法自身的價值,為中國經濟發展給予更多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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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淑梅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