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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利益觀的理論依據
利益,是人類生存和社會發展的原動力,是為了滿足其自身生存和發展而應運而生的,是人類最原始動機、最終目的的有機結合,但它也是受到客觀規律的制約。作為一部社會本位法的經濟法,社會利益是其所要保護的首要利益目標。亞當•斯密倡導的是人類所的一切經濟活動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對于社會利益的促進則放在次位,這樣會使其行為要比出于自身本意的情形下會更加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的發展。此時人們才逐漸認識到個人本位主義并不能夠很好地促進對社會利益最大化的保護。19世紀社會法學派、目的法學派所提倡的恰恰相反。美國學者龐德認為社會利益是法律保障的主體需求。并強調社會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目的法學派代表耶林認為,法律的創造者是社會利益。也是法律的唯一的源頭,一切法律的產生都是以社會利益為目的。這一利益理論為國家規制個體本位主義提供了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對國家、社會、個人利益起著協調平衡的作用,通過立法的傾向對弱勢群體給予保護。企業在創造財富的同時,也破環了環境和不可再生資源的耗竭,導致社會和公眾為其行為買單,這有背于正義、公平。經濟法對企業負外部影響予以否定評價,對其規制從而實現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兼顧和協調。由此可見,社會利益觀為企業所要承擔的社會環境責任夯實了理論基礎。
(二)企業生態環境社會責任的價值成因
法律的價值屬性和功能表現為滿足主體的需要。社會經濟體中的企業自身不斷的發展和壯大,更凸顯了對社會生態環境環境的影響,企業是與社會多方面利益相關者有著密切聯系的獨立體,在追求企業價值的同時,還應該依法承擔起生態環境這一社會責任。通過對企業生態環境社會責任是否符合法律基本價值這一問題的論證,就能得出法律追究機制對企業生態環境社會責任的合理性、正當性。一是從秩序價值來看,所體現的是在社會進程中與自然進程中兩者之間表現出來某種程度的連續性、一致性、確定性。是實現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法律的轉變,達到利己與合作的協調與平衡,實現社會聯帶、社會統合,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和諧構建。企業社會環境責任對秩序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首先是益于構建一個穩定的秩序利益關系。其次是益于構建一個良好的資源秩序。二是從自由價值來看。自由價值主張主體行為和法律規范的有機統一,如果主體實施的行為符合法律規范,就享有法律所對其界定的行為權利。法律對自由的保護主要表現為對個人權利的界定,是在個人與社會的對立、統一關系中。企業如果不考慮社會利益以及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不顧及到社會公眾和后代的發展,肆意開采、損耗資源,排放污染物這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對人類社會所賴以生存自然環境的奴役。三是企業生態環境社會責任的正義價值,是人類恒久的價值追求,是法學界研究的永恒主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是要以社會條件以及各階層的經濟為基礎,通過其所享有的基本的權利、義務等進行平等分配,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正義。如果企業怠于承擔社會責任,法律通過其強制力推動企業承擔生態環境社會責任。四是效率價值。是要符合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目標,最大限度地利用社會資源用于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自然生態價值是人類發展所投入的最重要的成本,所以企業在發展的同時要最大限度地創造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經濟模式,以發展低碳經濟,減少對資源、能源的消耗,保護環境,實現社會公眾的環境權,使企業肩負起經濟行為和生態環境保護行為的多重社會責任。
二、實施責任追究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企業責任追究機制的必要性
有利于企業本身適應和參與國際化競爭的需求。也是激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對企業實施環境責任追究制,實質是有效地促進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因此,對企業實施責任追究機制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也是必然要求
(二)建立企業責任追究機制的可行性
在目前的國情下是完全具備對企業實施責任追究機制,并使其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動力。一是上述已說明實施企業責任追究機制所具備的思想、理論基礎。法律制定、法律體系都反映了這個時期的思想價值觀。農業時代、工業時代充分表明了人類對自然環境的改變能力在不斷的加強,但負面影響凸顯,人類開始認識到尊重自然規律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也使生態人文主義取代了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理論。二是充分體現公眾利益和企業利益的一致性。由于我國社會性質所決定,國家、社會公眾與企業的根本利益存在一致性,這是建立企業責任追究機制的基礎和原動力。企業其各個經濟活動環節,自覺地肩負起環境保護意識,適應新經濟發展的要求,由此體現出公眾利益與企業利益的一致性。三是建立追究制具有法律保障。我國憲法、刑法對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以及危害、破壞自然環境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以及國家頒布實施的一系列保護環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規,從一個側面表現出企業社會環境責任的重要性,通過法律追究、激勵機制使企業更好地肩負起其社會責任。所以,建立和完善企業責任追究機制不僅有堅實的理論依據,同時也具備了客觀的現實基礎。
三、完善企業責任追究制的幾點思考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賠償基金制度
在加大對違規企業懲治力度的同時,還要通過財政投入、稅費征收、社會捐助等籌集賠償金以達到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救濟為目的,是對環境污染而遭遇損害的有力補充,其實質是責任的社會化分擔。賠償基金具有基礎性、積極性、最后保障性的特征。將基金用于傳統民事無法救濟的責任轉嫁給社會的一種方式,形成對污染者規制失控的救濟,實現責任的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變,促進了社會的公平。
(二)建立多元共治的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監督機制
鑒于我國對企業環境責任現狀,應建立以法律監管為主,社會監督的多元共治的監督機制。多元共治是在充分調動社會各主體進行監督的積極性,是政府、行業組織、消費者、社會媒體等共同參與運作,構建多重監督的良性互動機制,其表現形式為政府有效督導、中介科學評估、社會通力配合。政府監管雖具有強制性和組織化、制度化程度高的特性,但成本也是高昂的,對企業只是要求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標準。而社會監督盡管缺乏強制性,但所具有的預警性強、覆蓋面廣的優勢,且對企業要求高,能夠對企業在環保問題上達到更為理想的狀態。
(三)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公益訴訟機制
一是擴大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要從擴大原告資格入手,將環保訴訟資格要件擴大到有間接利害關系者,這就為其提供了及時獲得救濟的保障,也能達到對潛在的環污企業產生威懾力。二是構建公益訴訟制度。環保部門和社會相關組織應當為對具有原告資格的當事人,在給予精神鼓勵的同時提供法律援助和相關的技術支持,從而使訴訟更具有公益性,免除原告的后顧之憂。三是建立公益訴訟費用制度。為維護公眾的環境權,應改變有償主義的訴訟費用征收標準,建立公益訴訟費用制度,對公益訴訟勝訴的,應判決被告承擔涉案的一切費用(監測、鑒定、化驗、評估等費用),提高公民環保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四是完善激勵機制。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從被告的賠償金或由國家、地方政府及組織出資設立的環保基金中給予原告一定的獎勵。
四、結語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保護環境、保持生態平衡,就是維護人類及子孫后代福祉。由于受我國社會結構、法律規制等因素的影響,企業對社會環境承擔的現狀并不理想,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探索制定企業社會責任的途徑。調動公眾對環保監督的積極性,促使企業重視和承擔起社會環境責任。
作者:于堯單位:吉林財經大學研究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