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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具有經濟性,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發生在直接的經濟生產領域,是必具有經濟目的性。經濟法反映著價值規律、投入產出規律。石油的供應與需求不是靠政府的行政命令來實現的,而是以經濟運行成本為考量依據,受石油開采成本、能源分配成本、權力配置成本等多重因素的制約。經濟法調整的是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發展關系,因而經濟法與政府參與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特別是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帶有更強的行政主導色彩,市場化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采取的都是自上而下的推進方式。在我國石油的勘探開采、石油供給的構成都是由國家主導的,而市場上對成品油的需求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自發,國家主導的石油產業和市場對石油的需求產生了錯位,導致了我國近幾年出現的“油荒”。經濟法的綜合性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本位法的外化特征。經濟法本身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既涉及到國家的以公權力手段調整的預算、計劃、價格、稅收等行為,也涉及到合同、交易、消費、質量等私權利因素。在市場經濟運行的社會形態下,石油企業為利益最大化為追求目標,在開發、生產、銷售等方面充分考慮其運行成本,因此石油的價格和供求取決于其開發的綜合能力。但是過度的追求利潤最大化,油企不顧社會影響伺機囤油,造成市場供求緊張,必將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效的運轉,從而造成企業的社會責任的缺失。
從經法基本原則探究“油荒”的解決對策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功用,從強調經濟法體系識別的功用上側重于統領行為規范的意義,它對經濟法具體制度有統率作用;而從規范落實層面則側重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作用,它能有效調整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
1.注重運用法制規范來破解“油荒”。經濟法調整直接作用對象是經濟生活中的特定社會關系。因為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而法律有所區別,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中形形色色的社會關系。對于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主體行為,無論宏觀層面還是微觀層面,都應由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明確規定。從宏觀層面來看,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產業結構的布局和調整,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都應以國家競爭法、能源法、價格法等法制法規為依據,避免經濟政策出現大起大落,造成各個行業出現能源短缺。
2.注重運用調制適度來破解“油荒”。調制適度原則要求經濟法律法規必須符合規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實際,一切從國情出發。從宏觀層面,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措施要立足我國經濟發展的現有條件,堅持可持續發展,注重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共贏。從規制層面,經濟法的主要價值在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護的內在利益均衡。我國能源行業普遍存在著壟斷現象,能源行業的準入有一定的限制,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因此在生產供應方面很難大到雙方的均衡,需求者處于劣勢地位。石油行業屬于自然壟斷行業,自然壟斷是指由于市場的自然條件而產生的壟斷,經營這些部門如果進行競爭,則可能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或者市場秩序的混亂。
3.注重運用調制績效來破解“油荒”。經濟法律規制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經濟效益。“油荒”既是我國經濟經濟快速發展的必然反應,也是我國石油壟斷行業體制改革的現實呼聲。就“油荒”問題而言,加強經濟法律法規規制的最終目標,是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能源配置利用上達到有效合理,在經濟上得到永續發展,能保持整個社會的穩定。
從經濟法責任理論探究“油荒”問題的破解路徑
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確認的違反經濟法律規范所應當承擔的后果。
1.經濟法主體的本位責任是解決“油荒”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經濟法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增強政府的本位責任意識,加強政府本位責任的追究機制,將為一次性消耗能源健康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空間,減少“油荒”對經濟發展的不良影響。
2.經濟法主體的他位責任是解決“油荒”的重要保障。經濟法規主體的他位責任主要是強調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新《反壟斷法》在對壟斷責任的規定上,以行政責任為主,也規定了相關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方面僅限于相關企業妨礙調查行為和相關機構人員的讀職行為。對于自然壟斷,其濫用支配和優勢地位造成的損害也是巨大的,因此有必要納入刑法進行規范。一是在刑法中規定增設罪名,納入刑法典進行規范。二是在反壟斷法中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通過制定附屬刑法的方式進行制約。(本文作者:李慧杰、楊志杰單位:重慶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