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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科技的不斷發展,網絡文學作品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也催生了眾多的網絡文學網站以及網絡作者,但是與之俱來的問題也是屢見不鮮,不管是鬧得沸沸揚揚的抄襲案,還是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的辯解,都無一不在向我們證明我國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機制還存在的不足。在網絡文學產業規模的日益擴大的現狀下,我們應該進一步重視其存在的問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能夠有效地從源頭上遏制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三次送審稿也對該制度進行了規定。在這網絡文學作品侵權案件此起彼伏的情況下,無疑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著作權;懲罰性損害賠償;侵權
一、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困境
(一)侵權低成本化或無成本化,侵權難度低網絡最大的特點就是虛擬性,共享性。這使得作品一但發表在網絡上極容易被粘貼復制為他人自用。侵權者不用費時費力費財,只需單擊鼠標粘貼復制即可實現盜用。網絡文學作品的快速發展在擁有龐大用戶的同時,侵權無成本或低難度卻使得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難以預防和應對。
(二)著作權人訴訟成本高,獲賠金額少在網絡文學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成本過低,受害人訴求金額與最終獲賠金額大相徑庭。這樣的判決雖然受害人勝訴了,但也是對抄襲他人作品行為的一種放縱或慫恿。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更是為侵權人提供了便利與簡捷,整章復制,整段抄襲。只要有電腦和網絡,侵權基本是零成本。而更無奈的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作者大多為有名望的或是小有名氣的,但還有絕大部分作者,是未出名的或者積蓄較少的小作家,他們大多承擔不起高昂的訴訟費用,因而放棄使用法律手段,最終無疾而終。而這無疑是我國網絡著作權保護過程中的一大悲哀。
(三)網絡文學領域未形成良好的版權文化網絡文學領域是新型發展領域,不同于傳統紙質文學領域擁有這較為良好的版權文化,網絡的虛擬性既縮小的世界的距離,但也存在一些自身帶來的弊端。一是網民們普遍沒有樹立起網絡文學作品也應同傳統文學作品一樣被重視,尊重該被保護的意識。二是著作權人對于自身所享有的著作權缺少認識和重視。還有一些著作權人根本不知道作品何時被侵權,何人是侵權人。這就對侵權人形成了一種放縱。而隨著網絡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對于網絡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刻不容緩。
二、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必要性及概念
筆者認為,在網絡文學作品眾多保護機制中,懲罰性賠償制度最為合適。侵權人之所以敢于肆無忌憚地抄襲、侵權、將他人作品輕易改為自己作品;著作權人怯于維權成本高,獲配金額少而放棄維權等都是源于對于侵權行為沒有行之有效的懲罰制度做保障和懲罰力度不大所致。而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從源頭上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從而保護網絡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懲罰性賠償(punitivedamages)又稱警示性賠償(exem-plary),指當被告的加害行為有惡意、欺騙、粗魯等特性時,除了判令被告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外,并要求其支付額外的賠償金。二十世紀之后,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進步,懲罰性賠償機制的引進因而成為了不可抵擋的趨勢,為了順應時代的潮流,我國于1994年起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引入了它,并隨著之后的十年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也都移植了國外加倍賠償的規定。以上法律法規的適用于案件以及法官遵照之后的判決實踐,說明了懲罰性賠償機制在我國的適應性。它不僅可以有效地規避源頭問題,也可以通過實際的判決警示其他有非法意圖的行為人從而起到一個教育作用。
三、我國著作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不足之處
(一)適用范圍小在知識產權領域,僅新修訂的《商標法》確立了懲罰性賠償性制度,而《著作權法》并沒有明文規定,最新的《著作權法》送審草案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但是草案沒有法律效力,在層出不窮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還是沒辦法適用。侵權行為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的損失沒有辦法彌補。
(二)適用條件模糊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于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明顯看出,對于抄襲,相關規定只有一條即不能剽竊他人作品,而關于剽竊的定義,范圍,適用標準,法律并沒有詳細的規定。這就使得法官在具體實踐中難以裁量。
(三)懲罰力度不夠大新修訂草案雖然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但是筆者認為懲罰力度還是不夠大,規定兩次以上侵犯著作權的才可以根據計算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那么無疑是對首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縱容,達不到懲罰性賠償懲罰和預防的初衷,而由于侵犯著作權的零成本或低成本化,對比侵權后獲高額利潤機會,許多人會選擇鋌而走險,即使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賠償金額也是侵權人力所能及的,那么將會大大提高此類案件再發生的概率。筆者認為,如若將懲罰性賠償金額提高到侵權人一旦被認定為侵權賠付三到四倍的賠償數額,則可以有效規避著作權侵權的預犯罪,達到良好的效果。
四、完善我國著作權懲罰性賠償的構想
(一)擴大懲罰性賠償對著作權的適用范圍2014年新《商標法》的適用,在第63條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它在知識產權領域正式適用的標志,而在之后的實踐中更是體現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適應性與生命力,而2012年3月第三次修訂草案也是將它引入了著作權法中,但是草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尚處在待定階段,因而我國應該盡早通過草案,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具體應用到個案當中,懲治不法行為,保護受害人合法利益,規避預犯罪行為人的不法念頭,保護原創作者的創作熱情,進一步創造良好的著作權環境。
(二)降低訴訟成本,規范賠償數額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否達到它預想的懲治,指引,教育功能與最終獲賠金額息息相關,如若獲賠數額較低,無法有效懲戒侵權人,不能合理地彌補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打擊了原創作者的創作熱情,縱容了侵權人的不法行為,挑戰了法律的威嚴。而如若獲賠數額太高,則會使得民心不安,原創作者濫用權利,加劇社會的動蕩。因此筆者認為賠償數額應由法官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侵權人主觀過錯的嚴重程度,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侵權人獲利數額,侵權人財產狀況來綜合考慮。侵權人不法行為的可譴責性和主觀過錯嚴重程度不僅是決定是否使用懲罰性賠償的關鍵因素,也是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首先要考量的因素,需要我們綜合不法行為發生的動機,侵權人主觀的類型,實施侵權行為后的表現以及是否具有可責難性進行考量。而根據侵權人獲利的數額,對其侵權行為進行略高的懲罰性賠償,可以有效地遏制侵權人的不法行為。對于侵權人的財產狀況,也是考慮的因素之一,對于同樣的懲罰,對于富裕的人和貧窮的人是完全的兩個概念,富人也許對于賠償金不屑一顧,而窮人卻是無比沉重。而受害人的訴訟成本,尤其是合理正當的維權成本,筆者認為應該對此減少或者降低,從而激勵被侵權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當然,上述幾項因素只是宏觀上的,至于具體案件的適用,還需要法官根據案件的情況綜合考量,靈活參考,充分考慮判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三)完善相關立法,明確侵犯著作權認定標準由于著作權法中其立法規定的表述不明,適用條件較為模糊,對于抄襲的認定標準不清楚,對于主觀狀態中“故意”“情節嚴重”等要件在實務中如何界定都沒有明文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完善對抄襲的認定標準,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法官在認定“故意”時可以參考侵權人是否知曉著作權的存在,在實踐中,確實有巧合,有的侵權人并不知道著作權的存在;還需要參考侵權人侵權后的行為表現,有的侵權人在明知侵權后不僅沒有悔改之意,反而對原創作者言語辱罵,有的網絡作者雇傭水軍在原創作者微博下進行惡意攻擊;侵權人的動機也是法官需要考量的,侵權人是否是為了高額利益做出行為,是何因素讓其做出侵權行為也是法官在庭審中需要了解的;還需要考量侵權人是否反復侵權,欲遮蓋自己侵權的行為,如果侵權人反復侵權那么其主觀上一定具有故意形態,欲遮蓋自己的侵權行為說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有認識的,即知曉自己行為是不法行為。故而,國家立法部門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認定標準,法官在適用法條時,綜合考量各種因素,靈活應用到個案當中。
(四)提高懲罰力度筆者認為,應將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案修改為:“對于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侵權行為的動機、情節、損害后果等因素,將根據前款計算的賠償數額提高至兩倍以上四倍以下確定”。將賠償金提高可以從源頭阻止侵權行為,懲罰力度大,起到良好的懲戒作用,讓侵權人受到法律制裁之后不敢再重復侵權行為,為民眾樹立反面典范,警示民眾。雖然懲罰性賠償目的在于懲罰遏制,但還是需要平衡侵權人和被侵權人的利益,在計算方法上我國可以采用比例計算方法,即在全面賠償的范圍的基礎上按比例推算懲罰性賠償。根據所在城市的經濟情況,當地發展水平,適度處罰,在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基礎上按比例計算,不僅可以平衡雙方的利益,更能避免賠償金額太高或太低的現象。而再根據侵權人的主觀狀態,情節的嚴重,損害后果等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更容易實現個案的公平。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立之后,還需要完善相關立法,健全配套措施,指導法官合理確定金額,法院也需要總結相關審判經驗,及時交流糾錯,使著作權懲罰性賠償更具有合理性。
五、結語
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是借鑒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在我國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還未形成完整嚴密的保護體系。懲罰性賠償雖然集懲治,遏制,指引教育于一體,突破了傳統的賠償理論,但是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在知識產權領域尤其是網絡著作權方面還未正式實施,故我們應從大局出發,注重體系完整化,完善相關立法,明確適用標準,確定裁量范圍,提高國民素質,發揮積極功能,規避消極功能,為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網絡文學著作權領域提供一個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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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荊琦 單位:西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