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網 資料文庫 網絡謠言法律規制探究范文

網絡謠言法律規制探究范文

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網絡謠言法律規制探究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網絡謠言法律規制探究

一、印度政府對網絡規制的概述

由于印度是多民族、多信仰的國家,為了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穩定,印度政府一直在對互聯網的治理和規制進行著努力。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的目的之下,印度政府的權力不斷擴張,手段也逐漸豐富。例如,2009年印度孟買遭遇恐怖襲擊后,印度政府為了打擊恐怖行為,要求Gmail、Blackberry和Skype等大型網絡通信提供商為國家安全部門提供其客戶的信息和資料,這些公司為了繼續在印度境內提供服務,均予以配合。印度政府治理互聯網的權力范圍和行為方式是通過立法逐步確定并改善的,由于法律化程度高,政府在執法過程中受到立法權限、程序和司法的諸多制約,在網絡治理的過程中,有效地降低權力濫用的可能性,保護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在這一方面,印度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互聯網出現的前10年(1991—2000),幾乎不存在網絡治理方面的立法。在互聯網治理領域,政府采取消極的態度,完全由各個互聯網公司進行“自我管理”。但是這些互聯網公司均被要求加入“印度國家軟件和服務公司協會(NASSCOM)”并接受該協會的管理。在這一法律真空時期,印度的互聯網技術產業迅猛發展,從而也帶來了很多例如不正當競爭以及網絡謠言和誹謗等社會問題。在這10年中,凡是政府遇到認為屬于“可合理限制的言論”時,便通過一家名為“VideshSancharNigamLimited”(VSNL)的國有公司將該言論或目標網址予以屏蔽。例如1997年VSNL便以“不正當競爭”為名義,屏蔽了一家軟件提供網站。該公司之所以有能力對網站進行屏蔽是因為直到1999年,其一直是印度唯一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雖然VSNL的行為經常會受到質疑甚至起訴,但由于相關法律缺失,印度政府和VSNL援引《印度電報法案》作為其行為的基礎。隨著VSNL的私有化以及其他私有的ISPs的進入,印度政府便開始起草互聯網治理的特別法《信息技術法案》。

2000年《信息技術法案》(以下簡稱《法案》)正式出臺,之后分別在2006年和2008年針對該法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現行《法案》。《法案》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規范“電子商務”和防范利用網絡進行的犯罪活動,如散布電腦病毒或竊取信息等。與此同時,該《法案》也在很大程度上授予了政府規范網絡語言、凈化網絡輿論環境的廣泛權力,例如將散布虛假信息、色情信息、令人厭惡的語言等行為入罪,同時賦予警察以及相關政府官員廣泛的調查權或“命令權”等。從另一個角度看,該《法案》通過將違法“表達行為”入罪的方式也將憲法中對言論的“合理限制”在網絡言論環境中具體化。另外,該《法案》還賦予中央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獲取私人信息和言論的權力以及屏蔽網站或特定信息來源的權力。為防止權力被濫用、保護個人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印度政府通過《信息技術法案》創設了幾個新的職能部門并將其各自的權力予以規范。這些機構主要有(:1)與電子商務和電子簽名有關的管理機構(ControllerofCertifyingAuthorities)(;2)負責裁決網絡違規或犯罪及其他爭端的“裁決長官”(AdjudicatingOfficers)(;3)針對“裁決長官決定”而設立的審查機構“網絡上訴法庭”(CyberAppellateTribunal)(;4)計算機緊急情況處理小組(CERT-In)。另外,為了打擊網絡犯罪,《法案》還規定凡是達到一定級別(警探)的警官均有權力針對網絡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因此,目前印度大城市的警察局,如孟買、德里等,均設有專門負責網絡犯罪的部門。[4]另一方面,《信息技術法案》鼓勵網絡供應商等中介機構進行自治,要求中介機構針對其網站內容進行必要的審查,同時要求各中介機構積極配合政府的調查和命令。印度中央政府于2011年出臺了《中介指引規則》以指引中介機構進行自治以及配合中央政府的命令和要求。

二、《信息技術法案》有關“網絡言論治理”的具體規定

(一)裁決長官的任命與權限《信息技術法案》第46條對裁決長官的任命和權限進行規范。裁決長官由中央政府從州或中央一定級別的官員中選任,一般由具有信息技術相關法律或司法經驗的主管以上級別的官員擔任。裁決長官所負責裁決的糾紛或違法,僅限于以“民事賠償或交罰金”為結果的案件,且涉案金額不得超過5000萬盧比。“裁決長官制度”是對司法制度的一種補充,由于裁決長官更具有專業性,且行政裁決較司法裁決更為快捷、廉價,裁決長官制度從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司法裁判的不足,不僅為法院減輕了負擔,并且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然而,一旦涉案金額過大或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裁決長官便無權裁決,需要交由普通法院進行管轄。這體現了該制度在“公正”和“效率”上的平衡,值得我國借鑒。

(二)網絡上訴法庭的設置《信息技術法案》的第10章(第48條至第60條)詳細規范了“網絡上訴法庭”。網絡上訴法庭由中央政府設立,管轄由裁決長官所裁決案件的上訴審。值得注意的是,《法案》第58條規定雖然網絡上訴法庭擁有普通法庭的權力且其程序亦屬于司法程序,但是網絡上訴法庭可以不遵守《印度民事訴訟法》所設定的程序,而自行確定采取何種程序,只要該程序不違反自然公正的要求即可。另外,針對網絡上訴法庭作出的判決,當事人仍可以上訴至高等普通法院。

(三)印度計算機緊急情況處理小組(CERT-In)2003年2月27日,印度通信和信息技術部了《關于成立計算機緊急情況處理小組和屏蔽網站之程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5]《通知》規定計算機緊急處理小組(以下簡稱“小組”)是唯一可以屏蔽網站命令的組織,同時《通知》還明文列舉了8個可以向“小組”提出屏蔽網站要求的政府機構,例如國家安全部門等。《通知》還進一步規定“小組”在確認了“屏蔽要求”的來源和可靠性后,應當指導通信部(DepartmentofTelecommunication)針對目標網站進行屏蔽。2003年9月,“小組”便要求印度所有網絡服務提供商屏蔽了1個討論網頁,該網頁的內容包含了煽動推翻政府的統治宣布地區獨立的言論。[6]然而,該《通知》在2010年5月17日被通信和信息技術部廢止了。但計算機緊急情況處理小組并沒有被取消,其仍然承擔著《信息技術法案》第70條(A)和第70條(B)條款所規定的職責,即保護關鍵信息基礎建設設施以及維護網絡安全等職責。

(四)網絡治理咨詢委員會(CyberRegulationAdvisoryCommittee)應《信息技術法案》第88條的要求,印度政府于2000年宣布成立“網絡治理咨詢委員會”,后于2012年又重新組建了新一屆“網絡治理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員會”)。[8]咨詢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為政府立法和規制提供咨詢服務。但是兩屆咨詢委員會均被印度相關專家學者批評。批評主要集中在人員構成上,兩屆咨詢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都是以政府工作人員為主,僅有個別代表來自信息技術行業。學者指出這一組成完全沒辦法包含大多數網絡治理利益相關者,應當還包括網絡用戶代表、消費者代表等。同時,2000年組建的網絡治理咨詢委員會在其任期12年內,僅僅開過兩次會,而且均在2001年,因此其實際作用也被學者質疑。

(五)網絡犯罪與政府權力《信息技術法案》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預防和懲治網絡犯罪,該《法案》第11章(第65條至第78條)列舉了網絡犯罪的構成要件、量刑標準以及政府調查權限。其中有關散布謠言的罪名規定在第66條A款“散布侵犯性信息罪”,該罪包括兩種行為模式(:1)以電腦或其他通訊設施為手段散布嚴重侵犯性或威脅性言論的;或(2)以電腦或其他通訊設施為手段,為達到憎恨、危險、毀滅、侮辱、傷害以及恐嚇等目的,散布明知是虛假的信息。其他與網絡語言有關的犯罪主要包括侵犯隱私權、身份權、財產權的犯罪,網絡恐怖行為以及傳播色情或引誘青少年進行色情活動的信息等行為犯罪。與懲治網絡犯罪相對應的是政府在偵查以及懲處網絡犯罪行為時的權力范圍。《信息技術法案》賦予印度政府廣泛的偵查權和強制權,這一做法也為印度學者所詬病。(1)《法案》第69條賦予了印度政府“截取、監視、解密來自任何電腦的任何信息等命令”的權力,并要求用戶和中介機構予以配合,否則將承擔一定責任。(2)《法案》第69條A款還賦予了政府在為了保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以及國家安全等目的時,可以阻止公眾訪問某一信息,屏蔽該信息來源。(3)《法案》第78條將網絡犯罪的調查權限定在一定級別(警探)以上的警官。(4)《法案》第80條規定任何有權調查網絡犯罪的警官,代表公權力可以進入任何公共場所并進行搜查。在沒有法院令狀的情況下,可以逮捕任何在現場被發現并被合理懷疑參與了網絡犯罪的嫌疑人。

(六)中介責任與《中介指引規則》《信息技術法案》第79條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中介機構不需要為第三方的信息、資料以及鏈接承擔責任。”免責的條件主要有兩個(:1)中介機構僅僅提供了信息平臺,不得主動傳播該信息或為該信息選擇接受者;或(2)中介機構需要遵守法案項下所規定的審慎義務,以及其他政府指導所規定的審慎義務。這一條文不僅僅保護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等中介機構,使其不必擔心暴露在過度的責任之下,同時也提出了要求中介機構履行審慎義務,進行“自治”的要求。為了配合第79條的規定,印度政府于2011年了《中介指引規則》(以下簡稱《規則》)。[12]該《規則》詳細規定了“審慎義務”的具體內容。該審慎義務十分嚴格、細致,其中與網絡言論治理有關的規定有(:1)第3條第4款規定中介機構一旦自行發現,或通過實名舉報發現在其網站上有任何違法言論,應當在36小時之內將該信息予以處理,同時,該中介機構還需要保存該信息達90天以為日后調查提供材料。(2)第5款規定中介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用戶有關其違規行為或言論的事項,中介機構有權立刻終止該用戶的使用權以及刪除該違規信息。(3)第7款規定中介機構有配合政府行政的義務。

三、印度網絡謠言規制經驗總結

印度政府面對網絡諸多亂象,尤其是網絡謠言的規制進行了諸多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具體而言,通過對印度十多年來對網絡的專項整治進行研究可以總結出以下經驗:

1.規制網絡謠言,必須站在保護言論自由的大前提之下進行。雖然《印度憲法》允許法律對言論進行“合理限制”,但是在《美國憲法》文化的影響下,印度對“合理限制”的把握十分嚴格。由法律對言論進行“合理限制”的做法其實是很多國家的通常做法,如美國,但是這些限制僅限于誹謗、謠言、具有現實危害性等特定的、不屬于言論自由范圍的言論。同時,這些合理限制均不可以過于寬泛,如果法律所確立的合理限制威脅到了合法言論的自由表達,那么該立法便有違憲之嫌疑。因此,對網絡謠言,甚至網絡言論環境進行立法規制時,必須以充分保護言論自由為前提。

2.成立專門機構,對網絡謠言進行專項治理,有助于提高專業性和效率。印度自2001年起先后成立了信息裁決長官制度、網絡上訴法庭和網絡治理咨詢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對網絡謠言進行治理。這一做法的優勢比較明顯,在網絡治理專項問題上,專門機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對日常事務和突發事件的反應速度快、效率高。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成立網絡謠言或網絡言論治理專門的裁決機構和咨詢機構實際上沒有必要性。因為我國地域廣大,如果一刀切統一設置網絡專門法庭或咨詢機構,可能會導致大量的資源浪費。在網絡謠言情況顯著、糾紛量大的地區,可以通過設置“專員”的形式,在既有的糾紛解決途徑中解決專業性和效率的問題。其實印度已經設置的各種專門機構的實際運行效果和功能也廣受詬病。

3.明確網絡運營商責任,鼓勵網絡自治。這一點也是近年來各國對網絡謠言、網絡言論環境治理的趨勢之一,十分值得我國借鑒、學習。如果由政府出面對網絡謠言進行治理,很難在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框架下進行,如果權限過大可能會導致權力濫用,進而侵犯公民合法的言論表達權;如果權力過小,也可能達不到效果。但是,如果由網絡運營商進行自治,則非常合適。一方面,法律施加其自治的權利和責任,如果其怠于履職,對謠言或相關投訴不管不顧,則由行政部門予以制裁,同時這種懈怠的態度也會漸漸喪失用戶,喪失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如果運營商對言論過分限制,濫用刪貼、銷號等自治權力,也會導致其損失用戶。因此運營商有充分的動機來合理規制網絡言論環境,防止謠言傳播。當然,網絡運營商實現自治的前提,是明確運營商責任,對運營商提供必要的“免責保護”,防止其為了避免潛在的大量訴訟而過分規制言論。

四、總結

網絡謠言的治理是一種具有很強綜合性的任務,需要從民事、刑事、行政管理以及網絡自治等多種維度進行探索,才能找到有效的平衡點:既不能過分強調“責任”,而對合法言論表達產生寒蟬效應,也不能過分強調“自由”,而放任謠言的制造和傳播。印度政府對網絡謠言和網絡言論環境進行治理的這十多年的嘗試中,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都是我們在思考中國網絡謠言規制問題時的寶貴財富,在總結和梳理外國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本土化特色,才能真正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

作者:湯磊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午夜国产精品无码| 午夜视频www| 91粉色视频在线导航| 性色爽爱性色爽爱网站| 久久精品人人爽人人爽| 欧美日本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免费观看激色视频网站bd| 被公侵犯肉体中文字幕电影| 国产白领丝袜办公室在线视频| 99re5在线精品视频热线| 好男人网官网在线观看| 中文字幕无码日韩欧毛| 香港特级a毛片免费观看| 国产精品秦先生手机在线| sss欧美一区二区三区| 成人超污免费网站在线看| 久久只有这里的精品69| 欧洲高清一区二区三区试看| 亚洲欧洲日韩在线电影| 爱豆在线观看网址91|免费| 再深点灬舒服灬太大了网立占 | 亚洲精品国精品久久99热一| 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 四虎影院成人在线观看| 韩国v欧美v亚洲v日本v| 国产无遮挡又黄又爽在线观看| 永久看日本大片免费35分钟| 国产美女视频网站| 99久久免费国产精精品| 天天色天天操天天射| 一出一进一爽一粗一大视频| 成人男女网18免费视频| 久久久久久不卡| 日本媚薬痉挛在线观看免费| 久久精品人人做人人爽电影蜜月| 最近中文字幕完整视频高清电影| 亚洲依依成人精品| 欧美在线观看www| 亚洲成a人一区二区三区| 欧美精品束缚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精品在线观看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