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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市公共客運管理,維護城市公共客運秩序,促進城市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和《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規范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秩序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縣城規劃區內從事公共客運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等相關證件。嚴禁使用摩托車、人力車、殘疾人代步車等其他未取得城市公共客運營運證件的車輛在縣城規劃區內從事非法載客活動。
二、縣城規劃區內各類車輛必須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一)二輪摩托車、自行車:停放在人行道停車泊位內。
(二)貨運三輪車:蘭村方向的,停靠清水路;巖門方向的,停靠新城路與老石橋路相交處;綠溪口、蘭里方向的,停靠城北停車場內;谷達坡方向的,停靠谷達坡路;栗坪方向的,停靠栗坪公路進口處。
(三)中巴、出租車、貨運汽車、拖拉機:停靠在規定的停車場點。
(四)公共客運汽車必須按規定的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停車場(站)上、下乘客,嚴禁在城區道路上隨意停車攬客。
三、縣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加大對無證營運和亂停亂放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全力維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秩序。
四、凡違反本通告規定,擾亂城市客運市場,破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秩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