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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義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目前,我鎮生產經營單位仍有部分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亟待加強。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確保全鎮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全面完成縣安委會下達的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率、持證率達到100%,復審率達到98%的安全生產考評目標,縣安委會決定將年定為“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年”,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
二、特種作業人員范圍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最新公布的特種作業人員范圍,特種作業人員共分17類,分別是: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用。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送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立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14、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送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三、工作部署
(一)調查摸底,建立檔案階段。(年月日至月31日)
全鎮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在年月日前對本單位現有特種作業崗位從業人員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摸底,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并填報統一的特種作業人員匯總表于3月29日前報鎮政府備案。各企業、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對照上報的特種作業人員匯總表,對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登記情況進行檢查、核對。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登記無漏登、錯登、不登情況。
(二)開展培訓,持證上崗階段(年月日至9月30日)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識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意義,要處理好生產與培訓的關系,樹立“培訓出安全”、“培訓出效益”的觀念,認真組織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和到期復審人員參加培訓取證或復審。確保特種作業人員都按國家規定進行了專門培訓、考核、取證,做到持證上崗,持證任職。
(三)執法檢查、考核驗收階段(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特種人員安全監管工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預防事故發生的主要措施。縣安委會和鎮政府將不定期組織開展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為主要內容的專業執法檢查,對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逾期未經復審人員仍然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嚴格查處。
四、工作職責
鎮政府:負責協調做好我鎮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對我鎮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從業人員的登記、建檔和培訓工作;負責依法對用人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上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學校:負責對全鎮中小學的鍋爐作業進行登記、送培工作。
供電所:負責對全鎮供電系統的電工作業人員的登記、建檔和送培工作。
文化站:負責對廣播電視行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登記、建檔和送培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高度重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是扭轉我鎮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混亂的有效措施,同時也是安全目標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事關高危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生產企業、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開展特種人員安全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整治任務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把特種作業人員專項整治工作一抓到底。
2、協調配合,加強合力。要本著分工負責的原則,協調好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強大的合力,確保整個整治工作按計劃、有步驟進行。各部門之間要相互溝通情況,密切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協作,共同打一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專項整治的總體戰。
3、嚴格檢查,確保安全。縣安監局、質監局、公安局及鎮政府將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和到期未復審人員仍然從事特種作業的,將給予嚴肅查處,由此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