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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強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力保不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雞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病,狂犬病、豬II型鏈球菌病、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得到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雞新城疫免疫注射密度達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雞新城疫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5%以上。城鎮犬只狂犬病免疫密度達到100%,農村犬只狂犬病免疫密度達到85%以上。嚴格動物檢疫管理,動物產地檢疫、生豬屠宰檢疫率達100%。
二、工作重點
(一)加強基礎免疫。市、縣兩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制定并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鎮(街道)要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飼養動物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履行強制免疫義務。農村散養戶實行春、秋集中免疫,規模養殖場按照免疫程序免疫。繼續堅持“五統一、五不漏”(統一疫苗、統一免疫程序、統一操作規程、統一免疫標識、統一評價免疫質量,縣不漏鄉、鄉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畜、畜不漏針)的免疫質量要求,避免出現免疫死角和空白,確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雞新城疫等國家重大動物疫病應免盡免。各地要認真實施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儲備、調運、保管和領發登記、畜禽標識佩戴和免疫檔案建立等工作,確保免疫操作規范、程序嚴格、檔案健全、記錄詳實。
(二)加強預防消毒。對規模養殖場、畜禽產品交易市場、定點屠場業主要按照動物防疫制度進行指導和督促,全面落實防疫消毒制度。特別要在春、秋兩次集中防疫期間對畜禽圈舍進行全面徹底消毒,確保消毒面達到100%。
(三)加強疫情監測。動物疫情監測要堅持重點監測與全面監測、常規監測與應急監測、抗體監測與病原監測、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相結合。一要進一步完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要健全應急隊伍,搞好應急物資儲備,全面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各地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早、快、嚴、小”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嚴防疫情擴散,堅決把疫情控制在苗頭上、消滅在疫點上。二要制定完善動物疫情監測工作方案。摸清優先防治病種基礎信息,科學制定本地動物疫情監測工作方案,落實專業人員增加監測范圍、數量和頻次,重點強化對種畜禽場、交易市場、養殖密集區、候鳥棲息地等重點地區的疫情監測,確保監測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三要落實疫情報告制度。進一步完善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堅持定期巡查和疫情核查,確保動物疫情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處置。四要加強疫情監測結果分析與運用。要把臨床監測、流行病學調查與血清學、病原學監測有機結合,認真分析研究疫情監測結果,科學指導防疫工作。五要加強疫情追蹤溯源。對監測出的陽性動物要按規定采取隔離、淘汰、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及時予以處理,防止疫情擴散;要認真搞好流行病學調查,追溯疫病來源,準確判斷疫病發展趨勢,切實把握疫情防控工作主動權。
(四)加強動物衛生監管。各地要嚴格執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年第6號),不斷規范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行為,努力提高全市動物衛生監管水平。一要認真落實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各級動物衛生監管執法機構要對申報出欄的動物到場、到點實施全面檢疫,做到有報必檢,確保以鄉為單位的產地檢疫面達98%以上,規模場檢疫達100%。對屠宰的動物,嚴格實行駐廠(場、點)同步檢疫,做到有宰必檢,確保屠宰檢疫率達100%。二要加強養殖場、屠宰場動物違禁藥品監測。對養殖場、屠宰場動物的違禁藥品抽樣率必須達到2%以上,防止未經免疫的畜禽和病害畜禽進入屠宰加工環節。三要督促屠宰加工企業做好“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自查工作。屠宰加工企業要建立自查制度,規范自查記錄,為內檢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駐廠(場)檢查人員要按規定比例開展抽檢工作,抽檢原始記錄、企業自查文書和檢查報告要實行統一整理裝訂,保存在駐廠檢疫室內,以備后查。四要加強堵疫工作。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要切實履行防疫監督檢查職責,嚴防疫情傳入傳出。要繼續加強14個高速公路出入口監控,嚴防疫區及染疫動物和產品經過高速公路綠色通道進出。各高速公路收費站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動物防疫監督執法機構工作,對進出我市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查驗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要立即通知和移交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處理,嚴防疫區動物及其產品進出我市。五要嚴格異地引種檢疫管理。凡從省外引進種用動物,必須逐級上報,經市、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批同意后方能引進,防止染疫動物和疫區動物進入我市。對引進的動物進行隔離觀察,確定無疫后方可投入使用。六要加大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逃避檢疫、抗拒檢疫、無證交易以及屠宰、加工、販賣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發現染疫畜禽,必須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徹底切斷疫病傳播途徑,防止疫情擴散。
(五)加強養殖場(戶)防疫管理。要按新的動物防疫條件對已辦規模場、養殖小區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更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整改。要明確養殖場(戶)的防疫主體,指導養殖場(戶)建立和健全重大動物強制免疫、診療、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人員管理等防疫制度,降低養殖場(戶)的養殖風險。
(六)加強隊伍建設。各地要進一步穩定防疫隊伍,突出基層防疫隊伍建設重點,不斷提高防疫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務水平。要完善獸醫從業準入制度,清理整頓動物診療場所,扎實做好《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換發工作;要健全執業獸醫管理制度,抓好鄉村獸醫和村級防疫員培訓,促進獸醫行業健康發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領導,及時研究解決防治工作中的問題,為動物防疫工作創造良好環境。要按照獸醫體制改革要求,落實好村級動物防疫員,確保基層防疫工作有人抓。
(二)明確責任。動物防疫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要對本地區的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市動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揮部負責全市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各區市縣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動物防疫工作,要與各鄉鎮(街道)簽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書,做到責任落實,任務到人。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推動全市防疫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三)加大投入。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增加動物防疫經費投入,足額解決免疫反應補償、疫情監測、疫苗配套經費和應急演練等經費,加強消毒藥品、疫苗、消毒器械、防護用品等防疫物資的儲備,保證及時有效地開展防疫工作。要加強獸醫實驗室建設,落實專門人員、專用經費,確保獸醫實驗室正常運轉。
(四)加強督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促檢查,對按時完成目標任務、工作成績突出的要通報表彰,對組織領導不力、經費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按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