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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好字當頭、后發快進、干字為本”的總體要求,推動市區經濟財政跨越式發展;強化財政服務和引導經濟發展功能,構建市區利益共享機制,調動市、區培植財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加強財稅監管,降低稅收成本;健全征管體制,規范財稅分配秩序,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實現市區財政收入科學、健康和可持續增長。
(二)基本原則:
1.促進科學發展原則。充分調動市、區兩級共同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從體制上實行“誰發展、誰受益,誰發展快、誰受益多”的模式,促進市區經濟跨越式發展。
2.效益與公平兼顧原則。核定基數,增量分成,保證各地既得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機制,實現市、區財力同步增長;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市區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
3.規范、透明和簡化原則。規范稅收征收管理秩序,合理劃分各級收入;公正透明測算基數,統一分享范圍和比例;簡化財政結算辦法,科學制定體制調整方案。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收入的劃分:市區稅收總體按屬地征管原則確定征管范圍和國庫級次。
1.市直收入范圍。
(1)市直保留年繳入市庫的市屬部門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各項收入(建安、房地產企業除外);金融、保險、證券、郵政、電信、移動通訊、煙草、鹽業、電力、石油等中央、省、市屬企業繳納的各項稅費;市屬供水、供熱、供氣等城市公用企業的稅收。
(2)市區范圍內征收的契稅(不含豫、城區所屬鄉鎮)。
(3)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市以上(含市級)為投資主體的重大工程項目所繳納的稅收。
(4)市審計、財政對市區企事業單位查補的混庫收入及罰沒收入。
(5)市級以上(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在市區繳納的稅收(含個人所得稅)。
(6)原體制規定屬市級的各項非稅收入和基金收入。
2.區級收入范圍。
(1)原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稅收。
(2)洋河集團的稅收仍繳入城區國庫,蘇玻和原屬豫區但目前在城區經營尚未搬遷的企業稅收仍然繳入豫區國庫。
(3)豫、城區鄉鎮范圍內征收的契稅。
(4)建筑安裝、銷售不動產稅收按施工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就地繳入各區國庫;市財政部門未明確的工程項目按勞務發生地,就地繳入各區國庫。
(5)區審計、財政部門對區級企業的混庫收入及查補收入。
(6)原體制規定屬區級的各項非稅收入和基金收入。
3.其他。
(1)市政府決定跨區搬遷的企業,老企業按原屬地管理,稅收繳入原屬地國庫;搬遷后新建或追加投資的企業原則上按原屬地管理,企業稅收另有協議規定的按協議規定辦理。
(2)以后年度新增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和辦法界定征管范圍和國庫級次。市招商引資的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入庫級次,企業稅收另有協議規定的按協議規定。
(二)專項結算事項:
1.省集中返還財力分成事項。以年為基期年,從年起,市經濟開發區、駱馬湖外向型農業示范區新增地方財政收入省集中部分(省新一輪體制調整集中口徑,不含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返還50%。
2.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企業,當年實際入庫國稅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財力以年為基數,城區、豫區基數內全留,超基數部分市直、豫區、城區各分成1/3。
3.房地產、重大工程稅收。老城區和市府新區建安、房地產稅收統一入城區國庫,從年開始,稅收形成的地方財力市與區按3:7比例分成。市及市以上為投資主體的重大工程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后統一入市級國庫,年終市財政根據各地勞務承擔情況給予相應的財力補助。
4.原由各區征收的專項收入(不含教育費附加)、罰沒收入、其他收入、行政性收費等各項非稅收入除按規定上繳外全額留用。
5.土地出讓金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凈收益,老城區及市府新區范圍內的市與城區按7:3比例分成,其余區域全額返還土地所在區;市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扎口收取,扣除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后,老城區范圍市與城區按7:3比例分成,其余各區全額返還項目所在區。
6.從年起,市區(不含豫區)地稅征收經費和國、地稅獎勵經費實行統一結算制度。市財政局統一與市地稅局結算市區當年所發生的征收和獎勵經費,與市國稅局結算獎勵經費。征收和獎勵經費按照完成的收入實績及省市規定的比例確定,超預算部分一事一議。年終由市財政局根據市、區收入情況,在市、區間按比例分擔,各區不再發生地稅征收經費和國、地稅獎勵經費支出。
7.契稅結算。按照市長辦公會議〔〕23號紀要及財契〔〕2號、3號文件規定執行,即豫區按入庫契稅剔除手續費全額返還,其他各區剔除手續費后市與區5:5分成。市區各鄉鎮入庫契稅全額(含手續費)返還各區財政,由區財政結算到鄉鎮。
8.蘇工業園區實行封閉運行,收入全留,支出自擔(年-2016年)。
9.在市對城區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年補助基礎上,再增加補助800萬元。
10.其他結算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
市區財政體制調整從年1月1日起執行(財力結算從年1月1日執行,稅收繳庫從年1月1日執行),暫定五年,如遇國家、省重大政策調整則作相應調整。
三、調整的配套措施
(一)加強稅收收入征管。各地、各部門要為經濟發展創造公平有序的財稅環境,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行為,不得擅自出臺減、免稅收優惠政策。要建立以區、鄉(鎮、街道)為主,社區及市直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覆蓋市區范圍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進一步加大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形成市區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收管理、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稅源聯動管理新機制,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益。
(二)強化非稅收入管理。深化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加大對非稅收入項目的清理力度,確保各項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嚴禁單位截留挪用或私設小金庫。深化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按照綜合預算和零基預算的要求,統籌安排預算內、外資金,并將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與規范公務員津補貼相結合。建立健全預算支出績效考評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推進鄉鎮配套改革。各地要按照要求,積極推進鄉鎮機構改革,精簡富余人員,節減財政支出。推進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鄉鎮財政收入上臺階,科學劃分區鄉事權和收支范圍,不得把鄉鎮收入收歸區級,不得把區級支出責任轉嫁給鄉鎮。嚴格資金審批手續,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優先安排“保民生、促發展”的項目支出,規范鄉鎮財政收支行為。
(四)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原則和內容,準確測算數據,核準企業名單,保證新一輪財政體制的順利過渡。國稅、地稅部門要規范和完善市區稅收征管范圍和入庫級次。人民銀行要完善財稅庫聯網系統,調整收入劃分軟件,保障財政收入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及時準確入庫。市建設、規劃、國土、交通、水務等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市財政做好對房地產企業、重大工程項目等的核定和上報工作。市財政要會同市國稅、地稅、工商等部門成立市區財稅秩序聯合管理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市區稅收納稅級次界定辦法,做好新辦企業和重大工程項目的納稅級次界定工作,并定期通報企業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信息,及時研究解決財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保證稅收收入繳庫的及時和準確。
這次市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對于提高市、區兩級發展經濟積極性,加快市區共同發展步伐,具有重要意義。各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貫徹落實新的市區財政管理體制,努力培植財源,加強收支管理,深化財政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體系,提高依法理財、科學理財水平,確保調整后的財政管理體制順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