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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76號)等有關法規,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143號)要求,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實長城保護管理責任制。
明長城為內長城的一部分,位于鄉小嶺底村鶴度嶺上。人民政府要將保護長城的責任分解落實到長城沿線村民委員會,明確保護管理區域和目標,分段簽訂責任書。建立群眾性長城保護員隊伍,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積極動員人民群眾參與到長城保護工作中來。
二、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長城保護維修工程的立項、勘察設計、施工必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在長城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長城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依法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長城安全和有礙長城景觀的設施,禁止私采濫挖礦山資源。凡涉及長城的重大建設項目、開發利用計劃和管理體制的事項,要進行科學論證與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縣旅游、國土等部門同意。
三、合理開發利用長城資源。
長城的一切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必須以保護為前提,嚴禁無序、過度、破壞性地開發和利用。要依法理順長城保護管理體制,由縣旅游局主管本轄區長城保護管理工作,不得將長城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交由企業承擔或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四、加大長城保護執法力度。
要將打擊破壞長城的犯罪活動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實行標本兼治。縣旅游、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嚴厲查處破壞長城的違法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停工、依法拆除,并處以罰款;對長城造成損壞的,要在縣旅游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修繕,所需經費由責任單位負擔。在基本建設和開發利用過程中,對造成長城破壞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