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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對象
凡在市(含各、開發區、),一切有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的國有、集體企業、個體、私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有經營業務的事業單位(含發電、供電、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等)均屬征收范圍。
二、綜合規費的構成
企業繳納的綜合規費由市場物價調節基金、糧食風險基金、防洪保安資金、社會性開支等項目。
三、征收標準
1.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5‰征收。
2.對商業物資、供銷等流通企業從事調撥批發業務的單位按當年銷售收入的1.5‰征收。
3.金融機構(含銀行、保險、信托、信用社、證券交易機構等)按業務收入的5‰征收。
4.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按中方投資比例計算確定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并比照上述同類企業征收標準執行。
5.為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對工業企業全年銷售收入5億元(含)以上的按銷售收入的4‰征收,全年銷售收入10億元(含)以上的按銷售收入的3‰征收,全年銷售收入15億元(含)以上的按銷售收入的2‰征收。(銷售收入規模以上年實績為準)。
6.對企業歷年應征所欠繳基金,由稅務部門分三年予以清欠結束。
四、資金收繳及管理辦法
(一)市財政局是綜合規費的管理部門,負責綜合規費政策的制訂、票據及資金管理等。稅務部門負責綜合規費的具體征收工作,征收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二)綜合規費的解繳辦法:全市范圍內所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企(事)業單位的綜合規費由市稅務部門收繳后于每月底解繳市財政專戶。年終結算以12月31日入庫數為準。
(三)市、(區)分成辦法:各(區)的綜合規費按當年征收實際入庫額的35%分成。實行分成后,各(區)不得再向企業征收綜合資金、社會性開支等規費;對分成所得用于村級支出的比例不得少于35%。分成收入按非稅收入管理,不與財政體制結算掛鉤。
五、征收要求
全市各、各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積極支持綜合規費征收工作。各征收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征收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各部門要切實加大征收力度,杜絕漏征漏管戶,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六、本通知從一月一日起實行。以前市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