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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加強行政應訴(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應訴工作既是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依法行政的法定渠道,又是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執法力度的加大、人民群眾維權意識的增強,行政應訴案件呈現出逐年遞增的態勢,尤其是以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案件也時有發生。新形勢下行政應訴工作的開展情況將直接影響縣委、縣政府一系列重大決策的有效實施,關系到縣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因此,各鄉鎮、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對行政應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嚴格依法履行各項應訴職責和義務,自覺接受政府層級監督、司法審判監督、人民群眾監督、新聞媒體監督,努力維護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健全工作機制,推進行政應訴依法開展
(一)明確行政應訴責任主體
1、縣政府應訴案件的主體要求。對以縣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誰承辦、誰應訴”。涉及由縣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案件,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應訴;經縣政府復議后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案件,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應訴,有關行政機關協同配合;涉及政府各職能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案件,由各部門負責應訴(如土地確權登記、建設用地審批、征地審批、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等案件,由縣國土局負責應訴;涉及城市房屋拆遷事項的案件,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應訴);涉及多個單位共同參與的案件,以牽頭單位為主負責應訴,其他單位協同配合;涉及縣政府履行其他法定職權的應訴事項,由具體的承辦單位負責應訴;應訴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縣政府根據應訴事項另行確定。
2、縣政府派出機構或委托單位應訴案件的主體要求。因縣政府派出機構或委托單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以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案件,其應訴的具體事務由作出該行為的派出機構或受委托的單位負責辦理;因縣政府設立或批準設立的非常設機構或其辦公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以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案件,其應訴的具體事務由該非常設機構或其辦公室負責辦理,辦公室設在某個政府部門的,由該辦公室所在的政府部門負責辦理。
3、鄉鎮政府及部門應訴案件的主體要求。以鄉鎮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應訴案件,由該鄉鎮政府自行負責應訴。
4、法定授權組織應訴案件的主體要求。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應訴案件,由該組織自行應訴,但該組織應向主管部門報告應訴情況,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應訴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二)完善行政應訴工作程序
1、以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案件。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或行政應訴答辯通知書經縣政府辦公室簽收后,盡快按程序批轉給縣政府法制辦處理。縣政府法制辦收到應訴的有關法律文書后,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定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應訴主體為縣政府法制辦的,由縣政府法制辦提出應訴方案,做好答辯、舉證等工作,并在答辯期(自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或行政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屆滿日逢法定節假日時順延)屆滿前的3日內,將擬訂的答辯狀(或答復書)送縣領導審批。
(2)應訴主體為政府部門的,縣政府法制辦應及時通知應訴單位做好答辯、舉證等工作。有關部門最遲應于答辯期(自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或行政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屆滿日逢法定節假日時順延)屆滿前的4日內,將擬訂的應訴方案、答辯狀(或答復書)、相關證據及依據材料交縣政府法制辦審核后送縣領導審批。縣領導審批后,加蓋縣政府印章,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送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
2、以鄉鎮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案件。有關單位簽收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或行政應訴答辯通知書后,應立即送分管領導和具體承辦應訴事務的責任科室,具體承辦的工作機構要確定應訴方案,做好答辯、舉證等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將答辯狀(或答復書)、相關證據及依據材料送單位主要領導審簽后送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
應訴單位因正當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舉證、答辯的,應說明理由報經本部門主要領導同意(以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應訴案件,需報縣政府領導同意)后,依法在答辯期屆滿前向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答辯的書面申請。準許延期的,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答辯狀(或答復書)、相關證據及依據材料。
(三)規范應訴事務辦理
1、嚴格遵守法定時限。應訴單位必須在案件受理部門送達行政起訴狀副本或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內,完成有關應訴的準備工作,向案件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答復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有關材料,并按時參加庭審等應訴活動。
2、全面收集證據材料。各應訴單位要全面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并按要求進行整理匯編。對案件的焦點問題進行準確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應訴意見,對重大或疑難案件要召集有關人員進行集體討論。
3、積極加強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在辦理以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應訴事務時,應訴準備的有關資料(答辯狀、證據、依據、意見等)應經縣政府法制辦審核。必要時,縣政府法制辦也可自行組織進行案情分析討論,有關單位應積極參加,并按要求協同配合。
4、主動匯報案件情況。在應訴過程中,具體承辦人員(包括委托人)應及時主動地向負責辦理應訴事務的單位領導匯報有關情況,涉及以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案件,應及時交縣法制辦審核后,向縣政府領導匯報應訴的有關情況。
(四)規范應訴委托行為
各應訴單位原則上應依法委托本單位熟悉案情、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應訴,并按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確因特殊情況需委托律師應訴的,應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并同時委派一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參與應訴,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對以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案件的委托,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核,并報經縣政府領導同意,方可確定委托人,并出具相應的委托手續。
委托人要及時、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分析、研究爭議焦點,認真起草答辯狀、答復書等法律文書,依法提出應訴意見及其他處理意見。
(五)建立健全備案、年度統計分析、重大案件報告、敗訴案件分析報告、案卷歸檔等制度。
各應訴單位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包括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等文書)和行政訴訟法律文書(包括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等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縣政府法制辦備案。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等法律文書的履行情況、執行情況,應當同時抄送縣政府法制辦。
各應訴單位應當及時對本年度本單位的行政應訴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對承辦以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行政應訴工作的分析總結,應于次年1月底前向縣政府法制辦報送書面材料。縣政府法制辦于次年3月底前對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全年的行政應訴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并向縣政府報告。
對重大復雜、政治敏感性強、社會影響面廣、易引起社會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各應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應訴案件報告制度,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對敗訴的行政應訴案件,各應訴單位要認真查找問題,分析敗訴原因,吸取教訓,并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行政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上訴以及提出下步整改意見;對以縣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敗訴案件,各應訴單位應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行政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縣政府書面報告是否上訴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見。
行政應訴案件結案后的30日內,各應訴單位應當將行政應訴工作各環節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整理齊全、裝訂成卷,存檔備查。
(六)嚴格追究行政責任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據《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政府令〔〕第1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納入全縣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評議的范圍外,還將依據《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政府令〔2010〕第1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是無正當理由拒絕、推諉履行或未及時履行答辯、舉證義務導致案件敗訴的;
二是未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判決或者未按規定反饋、落實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建議書、司法建議書、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
三是未按規定執行備案、年度統計分析、重大案件報告、敗訴案件分析報告以及案卷歸檔制度的;
四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案件敗訴的;
五是未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引發社會群體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響的;
六是未依法履行行政職權或超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等原因造成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引發行政訴訟的;
七是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情形。
縣法制辦要加強對各應訴單位落實縣政府行政應訴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三、加強溝通協調,健全化解行政爭議新機制
各應訴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7號)精神,建立健全行政爭議化解機制,在行政應訴前、應訴中,以及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行政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后,都要認真分析矛盾焦點,及時研究化解矛盾的有效舉措,積極促成當事人息訴服判,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
各應訴單位要切實加強與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對某些行政管理領域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問題以及某些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情況,應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進行說明,積極爭取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聽取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對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落實、執行各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文書。要積極配合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為化解行政爭議所做的調解工作,共同依法、妥善化解復雜、敏感的行政爭議。要通過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等形式,加強對共同關心的法律問題的交流和探討,積極推進行政和司法的協同配合、良性互動。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后,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以縣政府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應訴工作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