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實施的通知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嚴格電動自行車的源頭監管
(一)質監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對管轄范圍內的生產廠商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嚴格的技術和質量檢測,對生產廠商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偽造或冒用產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改變車輛結構、功能的電動自行車要嚴格依法予以查處、查封。
(二)工商部門要嚴格電動自行車銷售點的工商執照審批程序,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審批,并加強市場監督,嚴厲打擊非法銷售電動自行車的行為;要加強對經營者銷售環節的日常監管和檢查,加大對無照經營的查處取締力度,對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罰。
(三)城管部門要依照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查處店外以及流動攤點銷售電動自行車行為。
(四)公安部門要對申請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嚴格按照省經貿委公告的產品目錄進行比對,并對照產品照片及主要技術參數,核對車輛型號,認真把好上牌前車輛檢驗關。對未經省經貿委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品牌或型號以及擅自變更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予核發牌照。牌照統一懸掛在電動自行車車體尾部。
二、規范電動自行車的交通行為
(一)公安部門對未領取牌證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要依法予以查處。
(二)城管部門要加強市區混合車道路牙上電動自行車停放秩序的管理。
(三)市內各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加強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宣傳,曝光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通報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識。
三、建立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由公安部門牽頭,質監、工商、城管等部門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進一步加強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措施。各有關職能部門在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自身職能的同時,要適時在市區范圍內組織開展聯合大檢查,專項整治電動自行車問題。
四、建立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行政責任追究制
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整治不力致使管轄范圍內生產或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屢禁不止的;
(二)對普遍存在、群眾反映的有關電動自行車問題不抓不管的;
(三)對上級移送、督辦及群眾舉報的案件推諉不辦、敷衍塞責、不按期辦結的;或者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或者干擾執法、干預辦案的;
(四)消極應付、敷衍塞責,或者包庇縱容違法違規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