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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各在建項目部:
當前全國各地建筑起重機械事故呈多發態勢,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建筑起重機械的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等建設部有關文件和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作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
(一)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簡稱產權單位)應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按照以下原則辦理產權登記:凡企業注冊地在我區的產權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工作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企業注冊地不在我區的產權單位應在企業注冊地當地完成建筑起重機械的產權備案工作。
(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完成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統一發放備案登記憑證,每臺建筑起重機械實行一機一證,即:每臺起重設備發放《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產權登記證》一份。
(三)未經產權備案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否則將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若發生安全事故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法律責任。
二、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一)我區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管理工作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二)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區質安站辦理使用登記,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交《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同時提交該表規定的相應資料。使用登記完成后,由區質安站制作發放《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
三、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注銷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有上述1、2、3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四、監理單位應當履行的安全職責
1、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2、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3、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4、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5、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6、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其它
1、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年限按照建設部在2014年6月14日所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659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2、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未經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的建筑起重機械一律不得在我區建設工地現場使用。否則我局將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若發生安全事故的,將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從嚴從重處罰。其它未盡事宜均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