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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有效發揮城市規劃在加快建設宜居宜業宜旅的工業生態旅游城市中的基礎作用,配套完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突出山水園林城市風格,彰顯水都特色,不斷提升城市品位,按照“以人為本,服務發展”的規劃理念,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規劃管理
(一)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筑單體、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業項目、旅游項目、綜合管線、戶外廣告位及公共建設配套設施等必須全部納入規劃管理范圍。
(二)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及設計方案必須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查。為提高規劃管理效率,市規委會對建設項目實行分級分類審查制度(主要分為市規委會全體會議、主任辦公會及專題會議三種會議制度進行分類審查,具體見《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
(三)對于城市規劃區、東環路控制區域、丹土一級路控制區域、庫周控制區域范圍內私人建房一律停止審批,對以上區域現有危舊房屋改造項目,由各辦事處按照集中安置方式選擇合適安置點并報市政府審批。
(四)進一步加強違規建設項目監管工作。各辦事處(管理處)負責轄區內違章建(構)筑物的巡查監管工作,并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違章建(構)筑物進行依法處理。市供水、供電部門在進行水電接駁時,必須查驗建設項目的合法手續,對于違建項目一律不得對其進行供水、供電。
二、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一)轉變開發建設模式,擴大開發建設用地規模,引導城市開發建設由點狀向面狀、局部向片區開發建設方向發展。新建區域建設房地產項目用地面積不得低于20000平方米。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屬老城區棚戶區改造的,其土地出讓面積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危舊房、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必須按照“減量、增綠、留白、整容”原則進行,原則上由辦事處或丹投公司為主體,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以片區為單位組織編制改造規劃,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老城區現有建設用地面積不足5000平方米的,須與周邊地塊達成統一建設意愿且整體建設用地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讓,改造用地一般采用凈地出讓方式。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市規委會審定后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三、嚴格控制規劃指標,完善配套服務設施
(一)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設項目嚴格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控規中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位、建筑限高、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等技術指標進行方案設計及建設,未按設計條件和控規中技術指標進行設計的方案一律不進行專業審查及評審。同時應根據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及地塊區域位置,分片分區域控制建筑層高及天際輪廓線,保證城市空間通透性及景觀可塑性。
(二)居住小區內道路分為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三級,小區路車行道寬度不小于9米,組團路車行道寬度不小于6米,宅間小路路面寬度不小于2.5米。為減少對城市交通的影響,小區道路與城市道路之間銜接的起坡點應設在小區道路范圍內。小區出入口設置位置、坡度及轉彎半徑等技術要求參照相關規范標準執行。
(三)強化居民小區社區用房、居民文體活動用房、購物超市建設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新建居民小區社區管理用房面積配置不低于32平方米/千人,居民文體活動用房配置不低于25平方米/千人。居民戶數在1000戶以上的居民小區需配建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小商品和農副產品超市用房。小區內電話亭、報刊亭、治安崗亭、公交車站、標識物、強弱電箱體等配套設施要統一規劃設置,其他需要配建的公共設施和各類機構用房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居民小區社區管理用房需按以上要求無償提供給轄區辦事處居委會用于小區居民的公共服務,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小區綜合竣工驗收時由所在轄區辦事處對社區用房建設情況提出具體意見。
(五)提高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比例。新批建普通住宅停車位按不小于1.0個/100平方米標準建設,商業、辦公及醫院等公共服務項目停車位按不小于1.2個/100平方米標準建設(注:該面積為建筑面積)。
(六)社區用房設施和停車位配建未達標項目,不得辦理規劃驗收和產權初始登記手續,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和頒發營業執照。
(七)用地規模較大的商業兼容居住用地,其商業用房與住宅用房應分區獨立建設,不得采用樓下為商業房、樓上為居住房的混建模式。
四、突出城市景觀效果
(一)沿山邊、水邊和臨主次干道的建筑連續面寬度不應超過50米。建筑布局應保證建設用地內部環境與城市外部空間的通透,并留足視線通廊。
(二)城市主干道臨街建筑退后道路紅線不小于30米,次干道臨街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支路臨街建筑后退道路紅線不小于10米。退出空間主要用于道路綠化帶建設。
(三)臨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設項目應有不少于建設用地總面積10%的綠地廣場對城市敞開,其開放空間的綠地可計入該項目的綠地率,同時保證一定的進深和視線的通透性,其場地標高與城市道路自然銜接,且不得綠化實體圍墻等影響視線通透的設施。右岸臨街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實體圍墻。臨城市交叉路口的建設項目需預留出行車視距區域作為對外開放廣場進行建設,廣場上不得安排修建任何建(構)筑物。小區綠化樹種應以適應在區域生長樹種為主,同時兼顧綠化樹種的多樣化,營造植物搭配層次豐富、四季分明,特色鮮明的綠化環境。
(四)臨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設項目,臨街面室外陽臺應作統一封閉處理,并做好室外空調機,落水管、管線等設施的隱蔽設置工作,以減少對建筑外立面的影響,建筑外立面一經審定不得擅自改變。臨城市主次干道建(構)筑物外立面裝飾改造(含戶外廣告位)必須按程序報住建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五)各類城市建筑原則不宜采用大紅大綠等鮮艷刺目的外觀用色,禁止使用低檔次的外墻裝飾材料,應充分利用現代環保科技飾材,體現城市與自然山水環境的和諧統一。
(六)建筑物附設戶外廣告位應結合外立面統一設置,其尺度、風格應與建筑造型相協調并體現街區特色。戶外廣告位不得影響街道景觀視線和建筑整體造型,要嚴格控制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輪廓的尺寸。建筑方案一經審定,原則上不再批建新的戶外廣告位。
(七)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在保證其寬度、連續性和無障礙的同時,應按規劃要求采用統一的材質和形式鋪設,以形成街區風格。對垃圾站等配套設施進行有效遮蔽,城市公廁應盡量設置在公共建筑角落,避免獨立設置。
(八)項目建設原則上不得破壞山體、必須開挖山體的須經市國土資源、住建部門審核批準后按照先治坡后建房的原則進行開工建設。臨近山體進行建(構)筑物建設的,須先進行地質結構分析和地質災害防治,并做好邊坡、擋墻處理,確保建(構)筑物安全后方可動工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審查和監督檢查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因工程建設形成的切坡、擋墻等一律不得留白,必須進行立體綠化。
(九)臨水臨湖建設項目需先進行項目環評,環評符合后再按程序進行項目報建,項目建設需滿足相應后退距離,并不得侵占水岸線及城市藍線。
五、完善規劃方案技術審查
(一)受理規劃評審方案,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經市政府或市規委會批準已進行選址的項目。
2.持有土地開發權屬證明、環評批準的項目。
3.經市發改部門批準立項的。
若不具備上述條件,則書面退轉。
(二)設計方案受理后,市住建部門需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提出初步書面審查及修改意見,待方案初步修改完畢后,市住建部門召開規劃聯席會議,對設計方案進行專業技術審查,并在3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各業主單位根據專業審查意見對設計方案進一步進行修改。設計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市規委會秘書處初審并提請市規委會評審,形成會議紀要。項目單位按照會議紀要進行調整,調整到位后按程序審批。
(三)臨城市主次干道和重點景觀節點的建設項目至少提供兩個以上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新穎、風格各異的設計方案備審。提交方案應重點提供正常視點的實景融入效果圖和夜景亮化效果圖。
六、其它事項
(一)強調按審批規劃進行建設的嚴肅性,任何建設單位不得違反規劃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及規劃功能。申報規劃審批的建設單位必須同時提出遵守規劃的書面承諾;過去存在違反規劃行為的建設單位必須對違反規劃建設或改變規劃功能的行為進行整改并接受處理到位后,方可受理其新的報建申請,市城管執法局要依法查處無規劃許可證照的建設項目。
(二)市住建部門作為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落實規劃建設內容,項目建成后嚴格按規劃要求進行驗收把關。驗收程序完成后,要形成驗收報告,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方可發證。對于重大項目的驗收要提交市規委會研究確定。
(三)城區各辦事處,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國土資源、環保、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結合各自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市住建部門加強城區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