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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及其優勢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經歷了3個階段:首先是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資產類型只有住房抵押貸款;其次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歐美發達國家開始出現,所涉及資產有汽車、計算機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其他商業貸款;最后為其他公司應收款資產證券化,在20世紀90年代初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市場出現,類型遍布很多領域,如基礎設施收費、貿易公司應收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
資產證券化是直接融資的一種,除了具有一般直接融資特點外,還融合信托等制度的特點,形成了自己獨特優勢:第一是對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的引入。SPV可以是發起人內設機構、子機構,也可以是獨立第三方;SPV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通過真實銷售可以一次性變現發起人的資產池,實現破產隔離,最大限度地減少遭到清償的法律風險。第二證券化資產池和所發行證券的標準化程度遠高于其基礎資產。低流動性、個別化的基礎資產經過證券化,轉變為高流動性、標準化、大量投資者共同參與的投資工具。第三信用增級技術的廣泛使用。多樣化的信用增級技術保證了證券化證券違約風險的最小化,提高了證券化證券的信用評級,使得證券化可以適用較低的利率水平,通過設立SPV在資本市場進行證券化融資可以獲得比擔保債權融資更低的融資成本。最后資產證券化具有較高的透明性。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經過真實出售、打包形成資產池,與原始債權人實現了破產隔離,其結構清晰;信用增級技術和標準化發行更進一步提高了資產證券化的透明度。
二.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通過對金融工具即“資產證券”的界定來進行的:“資產證券指的是由一個特定的應收款資產池或者其他金融資產池來支持,保證償付的證券。這些金融資產的期限可以固定,也可以循環周轉。根據資產條款,在特定的時期內能產生現金流和其他權利,或者資產證券也能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服務或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資產證券化可以分解為一級證券化和二級證券化。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上發債或股票籌資,為一級證券化。其主要的金融工具包括商業票據、企業債券、股票。它動搖了銀行作為傳統資金提供者的地位。二級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和應收賬款資產集中起來,將資產的現金流重新包裝組合或者分割后,用以支持新的證券,即資產證券,出售給市場投資者。信貸資產和應收賬款等成為基礎資產,資產證券是建立在基礎資產之上的衍生資產,是一種衍生金融產品。
三.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
我國商業銀行有大量信貸資產,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對銀行還說是一種不錯的途徑。2005年4月20日,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標志著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從理論探討轉向實際運作。《試點辦法》對資產證券化的核心要素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些核心要素主要涉及發起機構、資產池、特殊載體(SPV)、證券的發行與交易,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銷售。
《試點辦法》對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1.各個交易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該辦法采取了資產證券化的SPT模式。其核心法律關系是信托,發起機構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是受托人,投資者則是受益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銀行將債權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信托財產作為基礎,以此來發行證券,投資者作為受益人持有證券。在2005年12月建行發行首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通過中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推出該項信托。在該項目里來看中國建設銀行為委托人、而中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則為受托人,對其產品購買的投資者就是受益人。
2.對資產池的選擇。資產證券化里面最核心要素就是資產池。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獨特的融資模式,其代表的是資產信用。所謂資產信用,是依靠資產本身帶有的信用而不是發行主體的信用,通過對這些存量資產進行證券化。證券化資產及其所產生的現金流是權益償付的主要來源。
3.資產證券化活動中的關鍵一環,是作為特殊目的載體(SPV)的信托。SPV是完成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的必要條件和關鍵環節。根據《試點辦法》,銀行將信貸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SPT。信托公司是受托人,投資者是受益人,信貸資產則是信托財產,是獨立于銀行、信托公司的財產,它不僅已移出銀行資產負債表之外,而且根據我國的信托法律制度,當受托人破產時作為信托財產的信貸資產不屬于清算財產,從而實現了破產隔離。信托公司以信貸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憑證。此次就是由獨立于建行的中信信托推出,建行將住房貸款委托給中信信托,資產池中的按揭貸款抵押物來自上海、無錫、福州和泉州四地。中信信托以這些資產推出總額超過30.16億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