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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優稅收標準
談及最優稅收理論,首先要了解最優稅收制度的評價標準。歷史上諸多的經濟學家對稅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備受關注的是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提出的平等、確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則,以及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的四項九目原則等等。在效率與公平問題成為經濟學討論中兩大主題的今天,理想的稅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三大標準的框架內,即:(1)稅收公平標準;(2)最小行政成本標準;(3)最小負激勵標準(效率標準)。
二、最優稅收理論的假設條件
簡單的說,最優稅收理論是研究如何以最經濟合理的辦法征收某些大宗稅款的理論。最優稅制理論是建立在系列嚴格的假設前提之下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設有三個:(1)完全競爭市場假設;(2)行政管理能力假設,即任何稅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限制(總量稅例外),并且行政管理費用是相當低廉的;(3)標準福利函數假設,標準福利函數給定了衡量最優稅制的目標,即實現福利最大化;最優稅制理論的假設條件還包括其他一些方面的內容,如:個人偏好可以通過市場顯示出來,公共支出與稅制結構特征無關等。
在這些假設條件下,最優稅收理論認為:政府不可能不費代價的征集到所需要的收入,這種代價集中的體現為稅收干擾資源配置產生的經濟效率損失。故政府和稅收理論都應致力于尋找一種最優稅收工具,這種工具在能夠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產生最低限度的超額負擔。
三、最優稅收理論的主要內容
最優稅收理論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最優商品稅理論、最優所得稅理論、商品稅與所得稅的組合理論。最優商品稅理論研究在既定的財政收入目標下,應當如何對各商品課稅,才能做到效率損失最小;最優所得稅理論旨在分析和解決課稅在公平和效率之間的權衡取舍問題;商品稅和所得稅的組合理論這種比較兩者之間的優劣問題。
1.最優商品稅理論
(1)拉姆塞法則。最優稅制應當使對每種商品的補償需求均以稅前狀態的同等比例下降為標準。即,假設政府是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稅籌集,為使效率損失最小,要做到邊際稅收的效率損失相等,即從每個商品籌集到的最后一單位的超額負擔相等。后來的經濟學家在利用拉姆塞法則研究最優商品課稅時,把拉姆塞法則歸結為兩個具體的法則:一是逆彈性法則。其政策含義是:為了使課征效率損失最小,兩種商品的稅率應該與其需求彈性成反比,也就是說應對需求彈性較低的商品課以較高的稅率,對于需求彈性高的商品,應課以較低的稅收。一是按比例遞減法則。其政策含義是:為了使稅收引起的效率損失最小,不同商品稅率的確定應使對兩種商品的需求同比例減少。
等比例減少規則和逆彈性規則有著非常嚴格的假設條件:(1)沒有對外貿易的完全競爭的市場體系,不存在外部性問題,僅考慮單一消費者或者把所有消費者看成是同一的情況,即單人經濟情況;(2)貨幣的邊際效應對所有的消費者都是相同的;(3)假定只有兩種商品,課稅商品之間并不存在交叉價格效應,從而每種商品的需求只取決于自身的價格和消費者工資率的高低。
拉姆塞法則雖然解決了對不同需求彈性的商品課征選擇性商品稅時稅率設計的問題,但它未考慮公平。拉姆塞法則沒有考慮商品之間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補的關系,也沒有專門處理諸如閑暇這類商品的征稅問題。
(2)考慮閑暇的科利特-黑格法則。
后來的學者放寬了拉姆塞法則的單一消費者經濟和商品間不存在交叉效應的假定。科利特和黑格提出,當存在三種商品時(不課稅的勞動和兩種消費品),應該對與閑暇互補的還是商品課以較高稅率,對與閑暇替代的商品課以較低稅率。他們的研究有助于解決不能對閑暇課稅所帶來的困難。
(3)考慮收入分配的拉姆塞法則。斯特恩概括了對拉姆塞法則修正后的結論:
一種商品的分配特征值越高,則稅收引起的該商品的補償需求彈性減少的比例應該越低,即使這樣做會帶來較大的效率損失。基于公平的考慮,對于高所得階層尤其偏好的產品無論彈性是否很高也應確定一個較高的稅率,對于低所得階層尤其偏好的產品即使彈性很低也應確定一個較低的稅率。
值得重視的是,對拉姆塞法則的修正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對于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窮人特別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塞法則行事;其次,盡管有人辯稱商品稅無須承擔收入分配職能,收入分配問題只應由所得稅解決,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這就提供了通過對這些商品課稅以改進收入分配的可能性。拉姆塞法則有其應用上的價值。
2.最優所得稅理論
19世紀末,埃其沃斯(Edgeworth,1897)以邊沁主義社會福利學說為基礎,認為最優稅收的目標就是使社會福利即個人效用之和達到最大。要使社會福利最大,則應使每個人的收入的邊際效應相同。要使每個人的邊際效應相同,就應該對富人的所得課以高稅,累進稅應當隨收入遞增最后達到100%,因為富人的損失的邊際效用比窮人的小,這奠定了高稅率、多檔次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這一傳統觀點的理論基礎。埃其沃斯模型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個人被課稅后在行為上做出的反彈,即忽略了稅收在激勵上的代價。
1971年,米爾利斯一定程度分析了最優所得稅的一般結構,即在政府目標是使社會福利函數最大化的前提下,社會完全可以采用低累進的所得稅來實現收入分配,過高的邊際效率不僅會導致效率損失,而且對于公平分配目標的實現也是無益的。米爾利斯模型表明,對于高收入者課以重稅未必導致公平的結果,反而可能使得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斯特恩提出的最優線性所得稅模型結論為:線性所得稅的最優邊際稅率隨著閑暇和商品之間的替代彈性的減少而增加,隨著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評價而增加。這說明一方面人們對減少分配不公平的關注越大,則有關的稅率就應越高;另一方面,最優稅收與勞動供給的反應靈敏度、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價值判斷密集相關。
3.商品稅與所得稅的組合理
商品稅與所得稅的組合理論對商品稅和所得稅的優劣進行了比較。有人認為所得稅可以解決所有的公平與效率問題,也有人看法正好相反。更為一般的看法是:商品稅在解決效率問題上更有效,而所得稅有助于解決公平問題。除非做出極嚴格的假定,最優的選擇還是商品稅與所得稅二者的綜合。
四、最優稅收理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1.必須批判的借鑒最優稅收理論
2.改革要兼顧效率與公平
3.我們需要重新認識所得稅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討累進性所得稅的合理性
4.提高政府了解掌握信息的能力與稅收征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