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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所得稅是獲利企業的一項重要稅費支出,因此獲利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成為稅收籌劃的重點。本文主要是對固定資產取得時計價和固定資產折舊對所得稅的影響做了分析,提出利用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價以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有效選擇,可以使企業獲得一筆較大的稅收收益。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借款利息資本化;稅收收益
前言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同時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二是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三是單位價值較高。固定資產的價值隨著產品的生產而轉移到產品的生產成本中,因產品的銷售而形成銷售成本,或者隨固定資產的耗用而形成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從而影響企業的利潤總額,最終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在一個企業中,特別是生產型企業,固定資產在資產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固定資產的核算對所得稅額的多、少有重大的影響。
1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價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包括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并使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這些支出既有直接發生的,如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也有間接發生的,如:應分攤的借款利息、外幣借款折合差額以及應分攤的其他間接費用等。今天的固定資產就是明天的成本和費用,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會影響到以后的折舊,從而影響到成本和費用及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價來節約納稅成本。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又規定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若在有關資產購建期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扣,這就為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可空間。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會考慮購建固定資產,其中對外借款是購建固定資產的一項重要資金來源。因此,企業在進行借款籌資時,可根據其借款利息對所得稅的影響考慮將借款利息資本化或費用化,使企業獲得稅收收益,最終決定所借款項的用途。
1.1.1若在正常納稅期間,企業計劃購建固定資產,企業貨幣資金不足,需專門借入款項購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考慮將其他用途的資金(如計劃用來購買原材料的資金)用來購建固定資產,避免借入專門款項,再從外借入款項來滿足其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這樣,企業就可以將借款費用在稅前扣除,從而減少當期應納稅額。例如,企業計劃在2006年期間新建一棟辦公樓需1000萬元,辦公樓于2006年1月1日開工,年底完工。企業于2005年12月1日從銀行獲得兩年期貸款500萬元,貸款利息率為5%.則:
2006年的應計利息=500×5%=25萬元
若不采用上述方法,企業為新建辦公樓專門借入500萬元,25萬元的利息應該資本化,不能抵減2006年應納稅所得額;若采用上述方法,25萬可以稅前扣除,2006年應納稅額將減少25×33%=8.25萬元,相當于從國家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1.1.2若在免稅期間,企業在借款時應說明其用途,盡量將所借款項用于購建固定資產,使借款利息計入成為固定資產成本,增加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從而減少以后各期的應納稅款,這樣就可以避免白白亂廢掉一筆可扣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