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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有限公平,構建稅收公平評價體系
稅收的絕對普遍公平在客觀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須是考慮到投入和收入之間合理關系,在機會均等基礎上對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進作用的收入均等,這就是有限公平,它將有利于效率。我國稅制的公平目標應該是實現資源配置優化的公平,本文從經濟、社會、生態三個層次分析公平問題,探討適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的稅收公平評價體系。
(一)經濟公平
稅收的經濟公平考慮的是如何通過課稅機制建立起經濟利益主體之間平等競爭的條件和環境。通過有效的途徑將稅負在社會成員中進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會成員有負擔沉重或負擔很輕的感覺,主要運用納稅能力負擔原則。根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應當一視同仁。目前外資企業享受的15%優惠稅率,實際上是享受了超國民待遇,這對國內企業顯然有失公平。一直以來,我們對外商實行1到2年免稅、3到5年減半,據統計,從1983年到1992年期間,僅這一項稅收優惠,稅基就損失了1500億,稅款流失了500億,并對內資企業帶來嚴重歧視。從實際效果來看,稅收的優惠并非外商投資中國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首先,應該進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把《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所得稅法》和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合并,制定一個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稅率問題。我們過去的法定稅率是33%,因為對外資企業有很多的優惠,實際稅率可能只到12%~15%.內資企業在扣除優惠以后實際稅率在25%左右。稅率高,優惠多,就為逃稅漏稅創造了機會。稅率降為25%~30%比較合適。三是稅收優惠問題。除了減少優惠以外,稅收優惠應該體現鼓勵高科技產業的精神,對特定的行業、項目應給予更多的優惠。最后,應該對西部開發給予地區性優惠。
(二)社會公平
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稅收公平要考慮如何利用課稅機制達到社會有序發展的目標,應從兩個方面來貫徹稅收的社會公平。一方面通過征收社會保險稅用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社會失業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負擔能力的人應繳納同樣數量的稅。社會公平的實現不僅需要好的稅收制度,還要求在實行過程中能普遍征稅。一個稅種對納稅人征稅應盡量普遍地觸及征稅環節的每一次交易,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免稅減稅,并防止偷漏稅。整體稅法是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惟有個人所得稅相反,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這種考慮是因為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的立法過程中不是先考慮怎么把居民的錢都收上來,而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器,平衡貧富差距。首先,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只有800元,這個起征點是以20年前的收入標準和物價水平來確定的,而現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僅僅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卻要交稅。另外由于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和健全,個人所得稅60%以上是由工薪階層所繳納的,高收入者根本觸及不到。為了保護居民消費熱情、提高居民消費能力,應盡快將個人所得稅征收起點由800元提高為1500元或2000元,擴大扣除額,并按一年的總收入征收所得稅。同時稅收減免應考慮家庭負擔的不同,根據納稅人撫養、贍養的人數不同,扣除額也應不同。目前我國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須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稅力度,稅收所得可用于補貼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應抓緊制定遺產稅法。遺產稅的好處是鼓勵人們勤勞,也能夠使貧富差距縮小,同時也是國家收入的來源,遺產稅也存在起征點的問題,在我國將起征點定到100萬比較合適。
(三)生態公平
生態環境問題是當今世界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經濟發展只有在不僅維護了生態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如果由于外部效應的作用,一部分企業的利潤獲取以犧牲其他企業和居民賴以生存、享受的條件為代價,或這一代人的資源享用以犧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資源享用或生存條件為代價,都是不公平的。生態外部效應破壞了帕累托資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條件,因而也是不經濟的。稅收的生態公平,就是要通過課稅機制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防止企業為了追求眼前利益,將不可再生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轉嫁給社會和未來,消除企業因資源環境占用條件不同而形成生態層次上的機會不平等環境,克服市場機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為,引導企業追求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組合——生態經濟效益的提高。建議加快對污染征稅立法,以污染稅代替罰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