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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生代農民工越來越成為勞動力市場的主力軍,在新時代的建設發展中是有著無可取代的作用。但我國的農民工就業大多數屬于非正規就業,文章從社會保險的不同項目闡述了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情況。分析了其成因并對新生代農民工維護其合法權益從不同的角度給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合法權益
新生代農民工是指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之后,具有農村戶籍,年齡在16歲以上的以非農就業為主的外出務工人員。具國家統計局的《2016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農民工占全國農民工總量的49.7%,已逐漸成為農民工的主體。相較于第一代的農民工,他們具有更高的受教育水平和素質,在就業上不斷的趨向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新生代農民工出生、生長于我國經濟社會的轉型時期,決定了他們具有時代性、雙重性、發展性和邊緣性的特征;在就業特征上,具有總體收入水平不高、崗位主要在制造業、勞動強度無明顯變化、維權難度高。社會保險是以國家為責任主體,對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有勞動能力卻因失去工作喪失生活來源的情況下,通過立法手段,運用社會力量,給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損失補償,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儲備性和補償性的特點;從保險項目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最重要的項目。
一、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
我國的農民工就業大多數屬于非正規就業。非正規就業是指一種臨時工性質的就業,僅僅是從勞動力的市場交換中獲得勞動收益,基本上享受不到實質性的福利保障待遇。農民工在進入到城市的就業過程中,簽訂正規勞動合同的比例比較低。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有一部分用人單位根本就不給就業者提供任何的社會保障待遇;一部分只提供三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
(一)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總體來說,新生代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率并不高。在一個1000家企業參與調查的報告中顯示,新生代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率為67.7%。相對于第一代農民工而言,新生代的農民工有一部分是隨第一代的農民工生長于城鎮的,他們對于土地、農村的生活方式、農業生產都沒有深刻的認知。老一代的農民工即便是離開農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他們都還能依靠“土地養老”與“家庭養老”的方式度過晚年生活;而新生代農民工對“土地養老”是指望不上的,而“家庭養老”的實際養老效果在減弱。所以從養老方式上,新生代農民工更多的要依靠社會養老的模式。即便新生代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實際意義更重要,但現實新生代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參保率并沒有那么高。
(二)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分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身體素質再好的人也都會有感冒發燒的時候,而對于背井離鄉、收入并不豐厚的打工者來說,這也是一筆支出,尤其是第一代的農民工,他們身體不舒服不太愿意去醫院就醫;新生代農民工對于自己身體健康的關注度要比第一代農民工好,但是由于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完善及不同地區間的差異,導致有一部分家庭因病返貧。相對于高昂的醫療費用來說,新生代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總體是偏低的;但從覆蓋面上來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必須以家庭為單位整戶參加,所以新生代農民工在基本醫療保險方面的參保率為77.4%。
(三)失業保險有調查顯示新生代農民工失業保險的參保率為55.9%,相交于城鎮職工85%的失業保險參保率來說,低了29.1個百分點。總體而言,新生代農民工失業保險的參保率很低。雖然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但在社會保險的五個項目中,失業保險是確保社會穩定、增加新生代農民工歸屬感的一個重要項目;同時,低參保率不僅影響了整體的就業服務,還對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發展性及其創造性產生一定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未得到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也是附著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一項差別待遇,使得遠離故土的農民工飄忽不定。
(四)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因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從國家和社會獲得補償的制度。工傷保險實行的是“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同時個人不需要繳費,工傷保險的參保率的為70.3%。絕大多數的第一代農民工是整個家庭的重要經濟支柱;雖然新生代農民工沒有這樣的重擔,但是高危、高風險的工作是不得不防范的。但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有一部分企業懷揣著僥幸心理不為就業者購買失業保險,事實證明根本就沒有絕對安全的職業,真正有意外發生的時候用人單位也是沒有絲毫好處的。在實際操作中工傷鑒定與工傷確認的繁瑣程序讓一部分傷害不大的新生代農民工放棄了權益的維護。
(五)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對女性勞動者因生育期間中止勞動失去工資給予補償的制度,是保護女性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曾有調查顯示新生代農民工生育保險的參保率只有30.7%,比城鎮職工的生育參保率低了30.8%。大多數第一代的農民工在進入城市之前就已經完成了生育過程,所以新生代農民工對生育保險的需求比第一代農民工更大。對于新生代農民工而言,在生育保險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的情況下,她們會選擇花費較少的、不一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生育,這無疑對她們帶 來了巨大的風險。
二、新生代農民工低參保率的原因
新生代農民工缺乏對社會保險的正確認識,有一部分的農民工認為在求職過程中詢問有關于養老保險等合法權益的問題會讓人覺得沒有上進心。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參保率低,在社會保險的五個項目中,新生代農民工的參保率沒有一項是超過80%的,而最低的參保率還不足31%的參保率。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新生代的農民工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選擇沉默、隱忍,從而助長了用人單位的不良風氣,在一定程度上拖延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但導致這些問題的不是單方面的因素,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導致的。
(一)新生代農民工自身的因素首先是收入低,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與第一代農民工相比,新生代農民工的整體收入并沒有多。更開放的消費觀念、并不富裕的收入,致使新生代的農民工更無心也無余力去關注這樣“不切實際”的待遇。其次是新生代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導致了參保的困難,新生代農民工的就業趨向第二、三產業,就業地點頻繁的變換;目前雖然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實現社會保險的接續,但不同地區的具體保險細則不盡相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生代農民工的參保。最后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參保意識薄弱,雖然新生代農民工擁有較高的受教育水平,但對于社會保險的認知還是不夠;更準確的說是新生代農民工的綜合素質還有待進一步的提升以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被社會所邊緣化。
(二)勞動力雇傭方的雇主的因素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繳納除生育保險之外的四個社會保險項目,繳費比例根據不同的項目、不同的計算方法從0.6%~20%不等,這筆費用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不小的支出。因此,有一部分缺乏社會責任感的公司、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給雇員購買應有的社會保險,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樣的做法就算被舉報也并不會有很嚴重的后果,越來越多的同類現象就相繼出現了。長此以往,就導致了很多企業主忽視了在社會生產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人,新生代的農民工在心理上更需要的是一種情感上的關懷,但對他們就缺少了應有的這種人文關懷,把他們物化成了生產線上冷冰冰的機器。
(三)制度方面的因素一是制度的不完善,這樣的不完善表現在很多方面:地區間的巨大差異、對于違反規定的懲罰規定力度不夠、“一刀切”的規定了不同群體的范式等等;二是現有體制的不合理,即使不同的保險項目由相應的機構、組織在具體運作,但歸根結底,就猶如一個比喻所說的:運動員自己去當了裁判。這樣的比賽是毫無意義的。同樣的,現行的社會保險體制對于社會保險運作的監督力度是不夠的,在這樣不合理的體制之下出現這樣那樣的一些情況就不足為怪了。
三、提高新生代農民工參保的建議
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生代農民工將成為勞動力市場的主力軍,在新時代的發展中是有著無可取代的作用。因此,解決好新生代農民工在其社會保險中所遇到的這些情況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根據眼下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所面臨的狀況,提出以下建議。首先,提高新生代農民工自身的綜合素質。相對而言,新生代農民工有更高的受教育水平和素質,但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對他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斷的提升各方面的能力。提升新生代農民工的就業能力是最根本的一個方法,通過專業職業技能培訓或是相應的技能考核來提升其基礎的職業技能,從而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就業競爭力,爭取在勞動力市場上能夠獲取薪酬、福利待遇更好的工作。通過由政府組織的或者是由政府購買第三方所提供的定時或不定時的培訓或是集中學習,讓他們認識到社會保險是勞動者最基本的合法權益,并授予其必要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知識,以提升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能力。同時還要暢通新生代農民工表達自身訴求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相應渠道。其次,建立適合新生代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針對不同的農民工群體,適當的調整社會保險項目的側重。比如,對于從事重體力、高強度、高危險的建筑、生產行業的新生代農民工要對他們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項目的參保情況及對于相關單位的監督,并完善工傷保險的糾紛調解機制;對女性就業比較集中的紡織業、餐飲業要加強對生育保險的參保情況的監督;對年輕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用人單位及行業要特別關注其失業保險項目的參保及落實情況。對適齡勞動者開展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宣傳工作,使他們掌握一定的知識、技能在必要的時候能夠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在必要的情況下成立專門的新生代農民工工會,使他們能夠更好的去表達自身的訴求。再次,不斷的去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進一步的建立、完善與農民工,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相關的工資福利待遇、就業信息公開、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等機制。加大對于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行為的懲罰力度,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從側面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違法行為的包容是對勞動者的不尊重,同時也是對于遵守法律的市場主體的一種不公平對待,因此對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是多方面的一致要求。逐步的改善社會保險中同一主體發揮不同作用的現實情況,以更好的實現社會保險對于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社會支持作用,使這一社會安全閥產生其最大的效用。此外,有必要對各個行業的管理階層及社會大眾進行一定的職業社會道德教育。生活中的每一個人對社會都應該有一份社會責任感,大家的冷漠可能就會導致不幸。反過來看,如果這樣的不幸降臨到了自己身上時,應該都會后悔自己在此之前的冷漠。尤其是對于社會中層人來說,更需要有這樣的人文情懷來對待身邊的人和事;如果生活在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環境中,那生活必然是美好的,但這種公平、這一份和諧需要每一個人的努力,在自己遇到不公時要勇于發聲、在身邊人遭受不正當的歧視時要敢于伸出援手,為自己所賴以生存的社會貢獻一己之力。對于生活于社會基層的新生代農民工來說,這樣的環境更為重要,提高自己的能力,使自己不斷的強大起來,帶領著身邊的同伴一起不斷向前,使生活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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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小青 單位:貴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