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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6年開始,我國啟動了新一輪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但目前農村金融體系仍不發達,農村資金外流和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現象嚴重,農村和農民生產經營所需的資本投入不足依然制約著我國“三農”的發展,影響著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作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商業銀行應該怎樣調整自身業務結構,選擇怎樣的經營模式,實現改革發展服務“三農”相結合是一個值得研究問題。
一、文獻綜述
在金融市場上,銀行與企業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進而產生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Stiglitz,Weiss(1981),Wette(1983)提出了信貸配給現象,指出隨著利率(或抵押)提高,申請貸款的企業的平均質量會下降,而企業在得到貸款后會選擇風險較高的項目。在市場均衡的時候,銀行的利率(或抵押)會低于使市場出清的水平,此時,企業對信貸的需求高于銀行對信貸的供給,一部分企業的信貸需求無法滿足。通常情況下,中小企業缺乏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缺乏高品質的抵押物,對銀行而言,中小企業是信息不透明的。Berger,Udel(l1995)的研究認為,大銀行具有較低的中小企業貸款比重。Berney(1999)的研究表明,商業銀行的中小企業客戶一般歷史較久,財物安全性相對較高,貸款種類一般集中于交易性貸款。中小企業融資上的小銀行優勢在國內學術界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張杰(2000)、林毅夫(2001)、郭斌(2002)等都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進行了研究。研究發現,相對較為成熟的大銀行而言,小銀行更傾向于向中小企業放貸。針對目前國內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許多學者提出大力發展扶持小企業、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中小金融機構的建議。綜合以往的研究成果,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商業銀行相對于其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服務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存在一定的劣勢。商業銀行需要有針對性的在組織機制和經營模式方面進行創新,才能更好地適應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本文結合國外商業銀行服務農村金融市場改革的經驗,分析我國商業銀行進行改革的邏輯路徑,探討適合商業銀行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經營模式。
二、國外商業銀行改革經驗
國外金融機構的成功經驗表明,如果采取得當的措施,以適當的政策支持予以配合,商業銀行依然可以實現對農村金融業務的成功經營。起源于1885年的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現已成為法國農業金融體系核心機構的大型商業銀行,在促進法國農業現代化過程中發揮了極大作用。現階段,它占據了法國農業信貸市場份額的85%以上,在66個國家和地區擁有分支機構,業務涵蓋了商業銀行、金融產品、證券經紀、保險、股票發行、以資產為基礎的融資和私人銀行等多個方面,已經躋身國際最大全能銀行的行列。在其發展的這100多年來,法農貸結合法國農業的特點和自身的發展情況,探索自己獨特的發展模式。早期,它是政府政策性金融與合作金融的結合,是行政導向與農民需求的統一。面對著經濟的發展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單一的小額農業信貸無法確保可持續經營,促使中上層逐步走向商業化、多元化經營。最終,法農貸在業務上實施綜合經營。法農貸在組織結構上也創新出了適合自己發展的合理架構,它實行自上而下的三層金字塔結構,由吸收和管理活期儲蓄的基層地方信用社、自主發放貸款的區域銀行和落實農村金融政策的農業信貸局組成。美國的農村金融組織從需求的角度來構建,由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系統、政府農業貸款機構、政策性農村金融和保險機構組成。凡是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的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是“二戰”后由美國、日本及一些歐洲國家政府發起成立的,服務于歐洲的戰后重建和復興。目前是國際上進行中小企業貸款比較成功的銀行之一。它的業務主要通過在各國、各地區的行開展,行單獨考核與記賬,及時撇除壞賬。
三、我國商業銀行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模式探討
(一)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現狀
自2006年以來,我國啟動了新一輪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截至2011年1季度末,全國共有從事農村金融服務的新型金融機構552家,其中村鎮銀行500家,貸款公司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43家(見圖1)。圖1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狀況到目前為止,包括國有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商行在內的幾乎所有類型的國內商業銀行,都競相申請設立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在20世紀末大規模撤出農村金融市場的國有銀行以及在農村地區一直經營不善的農村信用社和農業銀行也是如此。隨著新型農業機構的發展,商業銀行農業貸款的份額正在逐步流失(見圖2)。
(二)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邏輯
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一個顯著特點是以現有金融機構為主導,對民間資本的進入進行了審慎的限制。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必須由現有金融機構作為主要發起人組建。盡管政策上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卻不允許其吸收存款,在轉變為村鎮銀行時還要由現有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資金互助社為社員提供存貸款、結算等社區互助性服務,不得為非社員辦理金融業務。由現有商業銀行來組建村鎮銀行,當出現經營風險時其母行會進行救助,可以將風險損失內生化,降低了機構的風險行為;而由民間資本組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如允許吸收存款,當出現風險時只能由政府來實施救助,其冒險動機相對較強,但規定必須由全部自有資本運營則存在著過度防范金融風險,損害了經濟效率。下面通過建立一個基于風險選擇的道德風險模型來予以說明。假定農村金融機構面臨兩類借款人,分別擁有風險項目和安全項目,兩類項目成功時投資收益分別為Rr,Rs,對應的概率為pr,ps,項目失敗時沒有任何收益。其中,Rr>Rs,pr<ps,pr*Rr<1<ps*Rs。假定投資所需資金全部來源于貸款,投資資金標準化為1。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于自有資本k和吸收的存款1-k,存款利率為r,度量項目風險需要成本c。當且僅當資本比例超過一定水平時,金融機構才會激勵冒險。由pr[Rr-r(1-k)]≤ps[Rs-r(1-k)]-c,解得,k≥k*=1-(psRs-prRr-c)(/ps-pr)。可見只有當資本比例超過k*時,金融機構才會選擇安全項目。政策要求村鎮銀行擁有少量資本金,如資本充足率達到8%的最低要求,但必須由現有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或大股東。當村鎮銀行經營失敗時,母行必須對其進行救助,甚至是直接實行并表監管。相對于母行來說,村鎮銀行的規模顯得微不足道,這一舉動就相當于給村鎮銀行注入了無限大的自營資金,將風險損失完全內生化,現有金融機構作為大股東沒有任何冒險激勵。商業銀行紛紛在農村地區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處于對以下特權價值的向往。通過在農村地區設立新型金融機構,母行至少可以獲得四個方面的收益:一是較大的存貸款利率差;二是農村金融市場壟斷產生的價值;三是可能從事非農金融業務的價值;四是響應政府號召給母行業務發展帶來的額外收益。正是這些特許權價值的存在使得現有金融機構有激勵積極申請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并在短期內有助于改善農村融資狀況(洪正,2011)。
(三)商業銀行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模式探討
現階段,商業銀行要想針對農村金融市場進行改革,就要做出一種新的制度安排,在此制度框架內,非正規金融機構將有條件地被納入正規金融機構之內,從而形成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體系,新型金融機構能夠兼具農村金融機構的優勢,并引入競爭機制使各類金融機構之間形成明確的分工和有效的合作,互相彌補業務與能力的缺陷,避免各自的不足,擴大金融服務的范圍。因此,建立一套新型的商業銀行型金融控股公司就成為當下農村金融改革的一種模式。它的組建方式、業務模式和組織結構有別于以往。由于信貸業務目前仍然占據著農村金融業務相當大的比重,因此,新型金融機構的建立可以考慮在強化和完善銀行信貸業務的基礎上加以實施和完成。可參考歐洲復興銀行的發展思路,借鑒“合作制”的組織結構,保留我國現有商業銀行的身份,充分利用其資本資金實力,以及其在農村地區的營業網點和風險管理水平,以參股的方式參與經營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互助性農業保險基金等地方性、基層性金融機構,建立因地制宜、靈活、高效的新型金融控股公司,保證客戶和銀行之間的有效溝通,銀行的專業人士和當地農村專業人士或有威望的農業專家之間的良性合作。可借鑒法農貸的成功經驗,嘗試采取多級控股的思路重新設置商業銀行,在總行、省級分行兩個層面參股經營包括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產業基金、信托公司、農業租賃公司等在內的多種地方性、基層性金融機構(楊衛東,2009)。通過這種控股模式,能夠滿足金融機構商業化運作農村事業的需求,有效地解決大型商業銀行面向中小企業客戶時的規模經濟和比較優勢的問題,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既堅持了自己的優勢,形成了相對獨立的經營特色,又合理地避免了與同行業的過度競爭。
四、結論
在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不可避免的環境下,為適應我國金融體系的建設,商業銀行必須緊密圍繞“商業化運作”這個核心,設計出一整套制度、業務體系和組織架構,建立適應農村金融市場的金融機構,以創新模式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由于我國農村經濟問題的復雜性,我國農村金融問題的解決不可一勞永逸,應該繼續不斷加強對農村金融體系及其相關問題的研究,不斷調整金融體系、創新金融服務模式,為經濟轉型提供完善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