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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制度變革面臨的問題與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一直采用的是分類稅制模式。中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分類標準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規劃的。按照性質不同,將個人所得稅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并據此劃定稅率與費用扣除標準,目的是為更好地計算各種個人所得稅應繳稅額而服務。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費用扣除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第一是扣除成本費用,二是扣除個人免稅額,三是扣除家庭必須支出費用。下面通過分析我國現在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存在的優勢與劣勢,從而揚長避短,促進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更加完備與健全:
(一)橫向不公平
以個人為單位征收的分類所得稅制度存在著征管方便,提高征收效率,可降低征納成本、可按照不同性質的不同所得進行源泉扣繳等優點。但是,現存征收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一個家庭的經濟實力或者是否有充足的納稅能力,這就容易造成個稅征收的不平衡性。以工資薪金為例:將家庭分為A、B、C三組,假設每個家庭收入都為7000元,家庭A的收入來源為工資:丈夫為7000元,妻子為0元,納稅額度則為245元,稅后可支配金額為6755元,其稅收負擔利率為3.50%;家庭B的收入來源為工資:丈夫為3500元,妻子為3500元。納稅額度則為0元,稅后可支配金額為7000元,其稅收負擔利率為0.00%;家庭C的收入來源為工資:丈夫為4000元,妻子為3000元,納稅額度則為30元,稅后可支配金額為6970元,其稅收負擔利率為0.43%。由以上分析可知,各個家庭的的納稅額度不一致,即使家庭薪金總收入是相同的。這是由于我國現存的稅制收入結構不同所導致各個家庭所負擔的薪資稅率不同。這種個稅征管模式不能從根本上對我國各個家庭狀況作出綜合評價。在這種情況下,因為不能徹底的對每個家庭的納稅人薪資狀況進行考量,即使面臨相同的稅收負擔率,也會導致每個家庭的整體支出水平的差異。因每一個納稅人的消費支出,薪資收入,生計成本等不一致,更加容易導致每個家庭以及納稅人稅收負擔不公平現象的發生。
(二)稅負不平等現象愈加嚴重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制度,需要對當事人按合同規定的項目進行相應費用每月扣除3500元。合同規定的項目主要包括承租經營、承包經營所得的工資和經營利潤、薪金費用等。超額累進稅率在我們國家,除了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收入及工資管理,個體工商戶的收入,其它都是應納稅所得額稅率20%的固定稅率,它損害了社會公平。在勞務報酬所得納稅人中,以中低收入者為主,對于中高收入者的收入調控能力匱乏很明顯。據劉佐(2009)收集的有關個人所得稅的169國家和地區當中有139個開征稅率不超過40%,比例82.2%。相對來說,我國高收入者的邊際稅率很高,但高收入者的收入情況較為復雜,稅務機關較難掌控,從而更容易導致中、低收入者成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力量。
(三)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不夠明確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繳納其已經扣繳但仍未繳納的稅款,對于逾期未支付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處罰款高于百分之五十并低于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扣繳義務人應扣繳未扣繳的稅款,且稅款的納稅義務人仍是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并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已扣未交”和“未扣未交”作為將兩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行為,前者法律責任大于后者,我國法律雖然對于兩種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采取了不同的處罰措施,但是法律所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是相對模糊的,而且落實也不夠到位。由此可見,應對個人所得稅相應法律條文進行細化使其更具有實用性意義。
二、國外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先進經驗
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許多典型弊端,下面選取美、日這兩個典型的國家,分析個人所得稅在其國家征管方面的先進模式,以促進我國家庭課稅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一)美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先進經驗
美國在1862年南北戰爭期間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至1918年,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占稅收收入最高可達60%并且其稅率達到了77%。美國個人所得稅適用的計稅模式是綜合所得稅制,這種模式的理念是“掙錢就要納稅”,具體計算方式是毛收入扣除掉免稅額和抵扣額和“排除納稅”的收入。綜合所得稅制較分類系統在所得稅制度的優勢比較明顯,表現為可以保證低收入水平者的最低生活保障,不影響稅收的公平分配。
1.征收對象體現的公平性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具有縱向的公平性,對象不是絕大多數的工人階層而是比例較小的那部分富人。其將征收對象化分為四類:“單獨申報納稅人(已婚)、未婚納稅人、聯合申報納稅人(已婚)、戶主納稅人”。美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不同的申報方式,每一種申報方式對應一個級距,然后按照選擇的申報方式,適用不一樣的稅率表。累進稅率能夠充分體現量能納稅及其稅收的公平合理性。美國稅率設計成“10%、15%、25%、28%、33%、35%”的六級超額累進稅率。并按照收入與稅率成正比的原則作出相應的變更。累進稅率的能夠充分體現量能納稅及其稅收的公平合理性。
2.普遍性與差異性體現的公平性美國橫向公平的稅收征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具有普遍性。二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差異性。主要措施為:首先,美國個人所得稅制度考量了納稅主體之間的差異性,保證稅率的整體累進性,對富人課征高稅,照顧了中低收入群體;其次,對于家庭負擔的差異,設計了已婚夫婦聯合申報機制,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合理性,維護了社會的和諧;另外,美國采取的是一種“分散”稅收系統,每個州根據實際的情況和需要可以指定不一樣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3.完備的征管制度美國納稅人必須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年的各項收入并且個人收入者的雇主要履行稅款預扣和代繳的義務,這就是雙向申報制度。預扣制度作為美國個稅征管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必須有效地履行,也是納稅人的義務;自行申報的主要內容包括預交和年終匯總申報。為了防止和約束了偷逃稅行為,方便迅速的掌握納稅人的資料,實現對納稅人信息的管理和監控,稅務部門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數據進行集中處理。美國納稅人偷逃稅的邊際成本非常高,因為對于那些故意偷稅漏稅的行為,會有嚴厲的懲罰和誠信檔案記錄。
4.稅基結構的公平合理性為了調整過高的收入AGI,而不是毛收入,美國聯邦設計了非常寬的個人所得稅稅基。減免、免稅、和抵扣是主要的三種調整方式,內容主要為調整個人寬免額、項目扣除額、以和非稅項目收入。其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理念是稅收公平,維護納稅人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所需。最早在1985年,美國會對個人應稅所得的適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作出相應的調整,其主要依據是當年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
(二)日本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合理性
日本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采用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模式,主要包括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兩種方式。其征收程序是先征收納稅人收入當中一定比例的分類所得稅,再綜合計算納稅人的整年收入所得。計算結果如果實現課稅征收的標準,則需要減掉已經繳納過的分類所得稅,再按照累進稅率標準綜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日本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存在合理性,值得我國參考與借鑒的先進經驗為:
1.以綜合所得稅制為主,分類所得稅制為輔日本的個稅的征收模式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自行申報,一種是源泉扣繳。最主要的方式是綜合征收,對于因此涉及的款項,通過納稅人自行向納稅機關進行申報。在納稅過程中,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方式主要有提前繳納稅款或者是通過他人代扣代繳,在此采納的稅率標準主要是超額累進稅率。對于工資、利息等款項,日本采取的征管辦法為分類征收方式,并按照各自規定的稅率從源泉進行相應地扣繳。日本采取源泉扣繳的稅收征收模式,此種模式存在較多的優勢,不僅能夠很好地控制稅源,還能保障納稅人納稅的公平,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防止偷稅漏稅現象的發生。
2.日本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較為完備日本為了更好地促進稅收征收的公平與高效,在稅收征收前要進行各項必要費用的扣除。而且對于日本個稅起征點的劃定也較為人性化,將納稅人的家庭成員數量以及納稅人的家庭負擔都予以最大限度的平衡。稅前費用扣除主要包括兩種類型。第一種是成本費用扣除,第二種主要是對必要生計的扣除。稅前費用扣除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種。第一種是比例扣除,第一種是定額扣除,并將第一二種相結合,第三種是成本費用扣除。對于稅前費用扣除的對象也主要涉及以下兩種,一種是針對人的費用扣除,目的是更好地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收入以及日常生活水平;第二種主要是針對事的費用扣除,目的在于更好地應對某些突發事件。
3.日本個人所得稅稅收主要征管方式之一:稅收抵免日本稅收模式也采取了稅收抵免的措施,主要是指在稅收征收的過程中,將納稅人的稅款按一定比率進行相應的扣除。日本的《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都對個稅征收的免稅款項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在此當中涉及較多的主要是是文化功勞者的特殊津貼、國家發放給兒童的津貼等。日本的稅收抵免措施給納稅人帶來了較多的優惠,這更加有利于促進稅收的公平,從而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們應該結合當前國情,學習和借鑒美日等國在個人所得稅設計和征收管理上的完備制度和先進理念,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
(一)建立分類綜合計稅模式
在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當中,必須要對稅收征管的方式進行相應的改變。現在我國的稅收征管模式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如果直接采取美國綜合所得稅計稅模式,不符合我國稅收征管部門征管能力不夠強大以及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較差的基本國情。相對來說,采納日本分類綜合計稅模式不僅符合我國稅收征管現狀,而且更能很好地促進納稅程序與實質上的公平。所以說,符合我國的稅收征管模式,就是遵循以家庭為單位課稅征收制度,并將采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計稅模式。
(二)正確劃分申報納稅主體單位
個稅的改革創新要正確合理的劃分申報納稅主體。我國的納稅居民較多,納稅家庭也比較復雜,所以我們可以從每個家庭代際數的數量角度來劃分納稅主體,“一代家庭、兩代家庭、三代家庭等”;或者我們可以把家庭成員的數量作為劃分納稅主體單位的標準,比如“一口人的家庭、兩口人的家庭、三口人的家庭”等。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考慮到我國的未來人口發展趨勢,我們可以把“兩代三口的家庭”作為納稅主體的標準家庭。我們可以設定不同的稅前扣除項目和差異化的的稅率標準。不同家庭納稅人的稅收承受能力各不相同,與家庭收入支出情況、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相關聯,所以我們要正確的劃分納稅主體申報單位,這主要是考量了納稅人的稅收承受能力。
(三)簡化累進稅率層次,合理的調節稅率
稅率是稅收制度的核心,稅率關系著國計民生,它是衡量納稅主體的收稅承擔能力的重要標志之一。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比率有比例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3)按比例稅率征稅。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據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個稅稅率級次繁多而且復雜,級距安排不盡合理,最高邊際稅率過高,這造成了稅率的所調控的對象主要是中低收入人群,而最高稅率45%又不是絕大部分納稅人所能達到的標準,有失公平。所以,我們應合理的拓寬中低收入稅率級次;將工資薪金所得最高邊際45%,調整為40%;減少工薪所得稅率的級次;簡化累進稅率層次,合理的調節稅率。
(四)合理改革稅前扣除制度
從一些西方國家的稅收發展歷程來看,我國的稅前費用扣除項目可以對以下幾個方面改革:一方面是合理正確的劃分稅前扣除項目;另一方面是對稅前扣除項目進行指數化調整。以家庭為征稅單位的制度下,稅前扣除項目應綜合考慮家庭的情況,比如家庭成員數量、有無疾病人員、年收入支出等等。在減免稅前扣除項目時要仔細的核實各個納稅單位的稅前扣除項目申報,據此,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采用何種納稅單位申報。合理的劃分稅前扣除項目和稅收指數化,不僅有利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而且有利于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讓稅收制度更好的服務國民,用之于民。五、結語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仍舊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對以家庭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模式的建立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也有廣泛而深遠的意義,我們可以將其推而廣之,并通過改革試點進行相應地初步探行。總之,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探索的道路上,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國外先進的理念,來促進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不斷完善。(本文來自于《法制與社會》雜志。《法制與社會》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趙發花單位:山東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