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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是世界稅制發展中較早的一個稅種,所得稅的開征導致了一次世界性的稅制改革浪潮。在所得稅體系中,個人所得稅目前正逐步成為各國稅制的主體稅種,同時成為國內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目前來看,世界各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通常劃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一)分類所得稅制
分類所得稅制又稱為個別所得稅制。它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如對工資薪金等勞動所得課以較輕的稅,對營業利潤、利息、租金、股息等資本所得課以較重的稅。它的特點是只對稅法上明確規定的所得分別課稅,而不是將個人的總所得合并納稅,英國的“所得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典范。它的優點是可以廣泛采用源泉課征法,課征簡便,節省征收費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質的不同采取差別稅率,有利于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它的不足是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的、真正的納稅能力征稅,不太符合支付能力原則。現在純粹采用這種課征制度的國家并不多。
(二)綜合所得稅制
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一般所得稅制。它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它的特點是將來源于各種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總課稅,不分類別,統一扣除,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屬于這一類型。這種稅制的優點是:稅基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并考慮到個人經濟情況和家庭負擔等,給予減免照顧,對總的凈所得采取累進稅率,可以達到調節納稅人之間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并實現一定程度上的縱向再分配。但它的不足也很明顯:課征手續較繁,征收費用較多,且容易出現偷漏稅,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較健全的財務會計和先進的稅收管理制度。
(三)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混合所得稅制。它由分類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合并而成。它是按納稅人的各項有規則來源的所得先課征分類稅,從來源扣繳,然后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額,如達到一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它的特點是對同一所得進行兩次獨立的課稅,瑞典、日本、韓國等國家的現行個人所得稅屬于這種類型。這種所得稅制最大的優點就是能最好地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因為它綜合了前兩種稅制的優點,得以實行從來源扣繳、防止漏稅,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報,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因此,分類綜合所得稅是一種適用性較強的所得稅類型。
從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的總體觀察,分類制實行較早。以后在某些國家演進為綜合制,更多地演進為分類綜合制。現在可以這樣說,當前世界上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分類制,實行純粹綜合制的也不多。一般都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的混合制。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及存在問題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頒布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其中列舉11個項目為征稅所得,各項所得分類納稅,實行差別稅率,其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為20%,所得高的再加成征收;其他所得為20%。各項所得不再匯總納稅,扣除標準各不相同,也不實行兩次課征的辦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具有分類所得稅的主要特征,是一種具有較少綜合性的分類所得稅制。
自從1994年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對經濟建設和國家的宏觀調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在社會收入分配調節領域更是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這種個人所得稅征稅模式本身就有很多不足,結合我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的情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弊端: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模式不能充分貫徹其立法原則
在我國現階段,發展市場經濟對個人所得稅提出的最迫切的要求是調節個人收入關系,保證個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同時,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目前還不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中所占有的比例較小,組織財政收入近期內不是它的主要功能。所以,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矛盾,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政策”。而新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課征辦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不能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稅,給征收管理帶來困難,導致稅源流失
在征管上分項進行源泉扣繳,也容易造成納稅人稅負的扭曲。由于是源泉扣繳,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必須是在按月取得時繳納,這樣來繳納稅款,必然會產生一些對納稅人不合理的征稅。如果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在12個月內每個月都取得800元的勞務報酬,不需扣稅;而乙在一個月取得9600元的報酬,其余11個月收入很少或沒有收入,那卻要納1760元的稅。類似的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通過分散取得,也能減少繳稅數額。這樣稅法就容易被人鉆空子,通過化整為零的方法,就可以達到避稅、逃稅的目的。
(三)現行模式對扣除的規定不合理
對個人征稅只有建立在“凈所得”概念上才有意義。因此,為得出應稅凈所得,必須在調整后毛所得中如實扣除納稅人應該扣減的費用。由于在現實生活中,每個納稅人為取得相同數額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費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遠,因而規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例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夫妻分別申報制帶有不合理性,在實行累進稅率的類別中,夫妻合并申報更為公平,有利于對家庭稅收負擔的調整。
(四)分類制對經濟的變化缺少彈性,難以隨通貨臌脹而得到及時調整
在綜合制中,可以根據零售物價上漲指數調整免征額及級距而維持稅負不變,而在分類稅中指數化便成為一個問題。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物價水平必然會有一定波動,如何在這種經濟形勢下保證稅負水平相對穩定,確是分類制的一個難點。
(五)目前我國全民的納稅意識淡薄,這是我們稅收工作的難點和缺陷
在尋求適合于我國的稅制結構模式時,也應考慮運用個人所得稅制去促進全民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分類稅制難以做到這一點。因為征收過程將以扣繳為主,納稅人主動申報的不多。這樣,個人所得稅征管將仍主要是沿用傳統的征收方法,以征的一方為主,稅務機關不找上門,納稅人就不會主動納稅。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我國稅收征管方式已開始轉變,稅收申報以納稅人上門繳稅為主。個人所得稅也應適應這種趨勢,稅制模式的選擇應有超前性和長遠眼光。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改革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種種弊端,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最終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我們應該借鑒一些國外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探索一條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道路。
(一)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的發展
從世界稅制發展史上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經歷了一個由分類所得稅制到綜合所得稅制的過程。英國是最早實行所得稅的國家,素有“所得稅祖國”之稱。1779年英國開征所得稅時,采用的就是按稅法列舉的各項收入分別課征的制度。直到1909年,英國才開始將各類所得匯總計算,綜合征收,從而由分類所得稅逐步轉向綜合所得稅。德國于1808年開征所得稅時,實行分類所得稅制。1891年德國頒布新的所得稅法,按綜合所得實行累進計稅。法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征的個人所得稅也是分類所得稅制,1959年稅制改革時又改為綜合所得稅制。
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典型的混合所得稅,就是1917年法國所實行的個人所得稅。這種稅制首先對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分類課征,然后再就其總的所得課征附加稅。當時稅制的重點是在分類稅上,而對總所得的課征則是一種補充。在分類稅方面,它將全部所得分成七類,根據區別對待的原則實行不同的稅率。而在附加稅方面,它主要是根據個人的負擔能力進行征收,實行累進稅制。法國的這種混合所得稅制一直沿用到1947年,后來被單一的綜合所得稅制取代。目前,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國家還有葡萄牙、韓國等。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的重新選擇
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我國應堅持和完善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強化源泉課稅,堵住稅收流失的漏子;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應徹底拋棄現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實行綜合所得稅制。
結合目前實際經濟發展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應由分類所得稅模式向具有較強綜合性特征的混合所得稅模式轉化。主要原因有這么幾個方面:第一,在現階段,由于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較低,稅收征管手段比較落后,這就決定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須依賴于源泉課稅的辦法,也就是說客觀上要求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稅制模式;第二,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時期,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發生劇烈的變化,貧富分化已成為了我國的一個不爭的事實,這就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任務就是調節社會分配,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顯然這正是綜合所得稅制的優勢所在;第三,實行混合所得稅模式可以結合分類稅制和綜合稅制的優勢,揚長避短,是符合我國具體國情的理想選擇。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模式改革的具體內容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分類稅。在納稅年度結束后,由夫妻合并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部門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后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對年度內已納稅額作出調整結算,多退少補。如果應稅凈所得額超過一定的數量界限,則最后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綜合的個人所得稅(附加稅),以調節稅負,量能負擔,防止逃避稅,公平分配收入。
具體包括以下幾點:(1)在目前的所得分類基礎上,先按源泉預扣的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分類稅;(2)在納稅年度結束后,由家庭(夫妻)合并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部門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后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對納稅人已納稅額作出調整結算,多退少補;(3)如果納稅人的應稅凈所得額超過一定的數量界限,再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即附加稅,以調節稅負,實現量能負擔、公平分配的原則。當然,為了實行這種混合所得稅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還有許多具體的事要做,如附加稅的累進稅率設計問題、實行綜合征收后的稅收征管問題以及費用扣除問題等,這些都有待大家去共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