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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規定較原則,司法實踐中對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六款所規定的“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①有較大的爭議。如被保險財產的租賃人、借用人、掛靠人對該財產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違章建筑等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財產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不同主體可否就不同性質的保險利益對同一標的物同時投保等?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3〕14號,以下簡稱《保險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司法解釋規定的有關“財產保險中哪些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享有法律上承認的保險利益”的問題,首先涉及到對保險利益等基本概念的理解。
一、保險利益的含義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法律上承認的、包括經濟聯系在內的某種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并非所有利益都可以成為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利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要件:②
(一)必須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非法利益(如、贓物)投保,就不構成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是無效的。因為相關利益不為法律所承認。但有關此點也應該辯證地看。有些利益雖然不是合法權利,但仍然可能是可保利益。例如,違章建筑雖然不是合法財產,其所有權不能對抗依法拆除,但所有權人在投保火災險時對違章建筑仍享有可保利益。因為違章建筑雖然違反了行政管理法規,但其所有人為建設該建筑投入了一定的金錢和勞務,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客觀上也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如發生火災,仍會受到損失。而且,該建筑物權利上的瑕疵有可能得到補正,所有權人有可能獲得完全合法的所有權。因此,不能否定其可保性。
(二)必須是確定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能夠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與預期利益。以前法律曾明確禁止期待利益的保險,現在,期待利益的保險已經逐漸為各國所承認,如運費保險、利潤損失保險均直接以期待利益作為保險利益。
(三)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經濟上的利益是指能夠以貨幣計量的利益。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為了彌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標的出險所遭受的損失,如果相應損失不能用貨幣衡量,就難以確定保險賠付的額度,保險的賠償或給付功能也就無法實現。在人身保險場合,保險利益是隱藏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法定人身依附或信賴關系背后的經濟利益關系,推定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繼續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合理期待利益,對于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將蒙受損失或承擔責任。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功能
保險利益作為一個原則,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其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功能與價值。
(一)防止賭博行為保險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成員基于互助共濟精神形成的一種損失補償機制,其具有保障社會成員生活安定和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的作用;而賭博則是一種純粹的投機行為,對社會的負面影響要遠大于其積極作用。保險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且只有被保險人遭受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才能得到保險賠償,從而可以有效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二)防范道德風險及違法行為道德風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圖謀騙取保險金,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放任損失擴大的風險。此種風險,對于無保險利益的投保人來說最有可能發生后。而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其參與保險是為了獲得經濟保障,即使發生保險事故,也只能獲得損失補償,而不能獲得額外利益,從而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風險即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限定保險保障或賠付的額度保險的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偶發事故之發生所致生活上的困境。保險金的給付在于填補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不允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過保險獲取額外利益。保險利益是保險人補償損失或履行給付義務的最高限度,具有限制保險人的責任額度或范圍,防止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過保險獲得不當利益的功能。
三、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所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它在財產保險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財產保險合同成為補償合同的前提,決定或影響著保險價值、保險金額、損害大小、重復保險以及保險合同利益的轉移等。
(一)財產保險的利益范圍對于財產保險而言,從財產權益的形態上看,除所有權人對保險標的當然享有保險利益外,擔保物權人、用益物權人、占有人、債權人(包括合同債權人和侵權損害賠償債權人)也都可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例如,在車輛掛靠的情況下,掛靠人、被掛靠人對車輛都享有運營利益或使用利益,他們對車輛也都具有保險利益。從財產權益的性質上看,財產保險利益包括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三類。其中,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享有的可確定的現存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基于其現有權利而享有的保險標的未來可獲得利益,如預期的利潤、租金收入、運費收入等;責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其違約或侵權行為而對第三人應負擔的賠償責任所具有的利益。
(二)財產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英美傳統保險法一般認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和損失發生時都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因財產保險的主要目的是補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只要被保險人在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時具有保險利益,損失補償的目的就能完全實現,而在保險合同成立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無太大實際意義。所以現代各國保險法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財產保險合同訂立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在保險事故所致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則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該法第48條進一步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三)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范圍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范圍問題也即保險利益的歸屬判斷問題,即法律要求誰應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我國《保險法》要求,在財產保險中應該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因為財產保險合同是以損害填補為目的的保險,有損害才有賠償。被保險人在損害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才會因保險標的的毀損、滅失而受到損害,才應該得到保險賠償。如果發生損失的時候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則保險標的的損失就不是被保險人的損失,而是他人的損失,被保險人如果獲得賠償就違反了損失補償原則。由于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同一人,在投保時,財產保險的投保人一般也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如果投保人在合同訂立時沒有保險利益,并不影響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因此,保險人也不用因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無效而返還保險費。③
四、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分別投保的典型情況及其處理
綜上,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分別就同一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利益進行投保。實務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的典型情形及其處理方式一般有以下這些:
(一)對同一財產保險標的上的不同保險利益分別投保的情形就同一財產保險標的,不同被保險人存在不同保險利益,這些利益的形態可能是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租賃權、使用權、合同債權、侵權損害賠償債權、收益權、占有等各種形式。例如,以機動車為例,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主體基于物權關系享有相應的保險利益,其中所有權人的保險利益相當于機動車的價值,抵押權人的保險利益則是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所擔保的其享有的債權。如果機動車所有人將該車租賃給他人或出借給他人,則承租人、借用人等主體基于合同關系享有相應的保險利益,該保險利益屬于責任利益,以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須向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賠償額度為限。該機動車駕駛過程中,可能因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從而基于侵權責任產生相應的保險利益,該保險利益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的賠償額度為限。又如,貨物所有人及貨物承運人可分別就承運貨物投保財產損失險和責任險,由于貨物承運人對承運貨物享有的是責任保險利益,因此只能在責任保險利益范圍內獲得賠償。再如,房屋所有權人在家庭財產保險中當然對房屋的價值享有保險利益,但當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時,房屋租賃人在租賃期間處于實際占有人的地位,對于房屋的毀損負有管理責任,當然對房屋享有保險利益,該利益也屬于責任利益。多人對同一財產保險標的投保一般也并非是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多人對同一財產保險標的投保雖然也是同一保險標的上存在兩個以上保險合同,但其與重復保險有本質區別。重復保險中不同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是同一的,而多人就同一保險標的投保是為保障不同的保險利益;另外,重復保險可能導致超額保險,而多人就同一保險標的投保,只要每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不超過相應的保險利益價值,就不存在超額保險。
(二)同一財產保險標的多人投保的處理同一財產保險標的上雖存在不同保險利益,但不同保險利益的性質各不相同,每個被保險人只能在自己的保險利益范圍內獲得賠償,這是同一保險標的多人投保時的處理原則。但在實踐中,保險市場上并不存在與所有保險利益相對應的險種,有些保險利益雖沒有相應險種,但由于擁有該保險利益的主體也需要轉移風險,故其只能投保與其保險利益不一致的險種,保險人基于盈利或擴大市場的考慮也愿意承保此類保險,這就出現了保險合同保障的利益與被保險人實際享有的保險利益不一致的情況。另外,有些投保人為了降低成本,也會投保與被保險人保險利益不對應的費率較低的保險產品。例如,在貨運保險中,承運人對承運的貨物享有的是責任保險利益,而不享有所有權保險利益,但由于相對應的責任險的費率遠高于損失險,實務中仍存在有不少承運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財產損失險的情況。對于這些保險合同,應根據投保人、保險人的過錯來認定賠償范圍。④
(三)保險競合的處理由于同一保險標的上可能存在不同的保險利益,不同投保人可能會為同一保險標的投保多份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則源于不同保險利益的多個承保主體可能存在同時理賠的情形,也就是所謂保險競合。其中最為典型的是財產損失險與財產責任險的競合、財產損失險與抵押物信用保險的競合。應分別予以處理。當責任保險與損失保險競合時,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該是最終責任承擔者。因為財產損失險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后,有權依據保險代位權向引起保險事故的第三人索賠,如該第三人與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訂立了責任保險合同,則該第三人可將應承擔的責任轉嫁給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所以最終是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承擔了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而當財產損失保險與抵押物信用保險競合時,應由財產損失險的承保人承擔最后責任。因為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毀損滅失后,其獲得的賠償仍應作為抵押的財產,對尚未實現的債權提供擔保。因此,抵押物毀損滅失導致債權人受損的,抵押權人的保險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在其履行范圍內向財產損失險的承保人進行追償。
作者:趙晶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