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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一項保護環境的長效機制,在環境污染事故頻發且損失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在我國一直以試點的形式推進并未得到最大范圍的推廣。全國政協委員吳焰在“兩會”期間表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發達國家大約占非壽險行業的30%左右,而在我國只有3%左右,這不僅是一個行業發展的問題,也是社會管理機制的問題,更是深層次的法制體制建設問題。筆者認為上述情況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政府、企業和保險公司三方在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程中目的不一致導致的——政府保護環境為維護社會穩定,企業為多盈利而破壞環境,保險公司則為多盈利才推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府面臨著社會管理和法制建設的問題,企業和保險公司則面臨著行業盈利的問題,目的不一導致行為各異,各異的行為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得不到最大限度的支持,最終阻礙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因此筆者總結,只有平衡政府、企業和保險公司三方利益,使三方在實現各自目的的前提下發揮自己最大能力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才能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得到最充分的發展。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困境:基于三大利益主體的分析
有關學者分析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總體偏軟,污染賠償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致使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的現象頻頻出現,以致于一些企業無懼于排污造成的后果,投保意愿不強;二是目前針對企業污染的罰款一般都是行政罰款,而民事訴訟賠償過程復雜且鮮有法律支持,大額賠償案件較少,導致企業認為發生環境污染事件都是小概率事件,年年交保費是浪費。由此可見在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過程中政府處于主導地位,政府只有先發揮自己的主導作用,才能進一步促進企業和保險公司發揮各自的作用,而在我國,發揮其各自作用卻有極大的困境。
(一)政府——司法、立法、行政未奠定政府的主導作用
1.從司法層面來看,司法機關理應以“裁判人”的身份依法公正處理環境污染事件,但我國司法機關對于環境侵權案件的處理卻處于較低的水平上。“十一五”期間,環境污染事件引發的信訪有30多萬件,行政復議有2614件,而行政訴訟只有980件,刑事訴訟僅僅30件,與此同時,全國各級法院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僅占同期審結民事案件總數的0.04%,真正通過司法訴訟渠道解決的環境糾紛不足1%。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環境侵權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善,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較難找到法律上的依據;另一方面是因為地方政府“唯GDP是從”的政績考核觀念深入導致環境保護問題被忽略。如此一來,就使得一部分可能會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鉆法律漏洞,逃脫法律制裁,更不會花“冤枉錢”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從立法層面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推動過程過于緩慢且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銜接性差。中央于2006年開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立法活動,明確涉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五部:2006年國務院在《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采取各種手段發展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并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2007年國務院批準《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2010年國務院在《太湖管理條例》中,將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立法條款,納入了該條例草案;2011年《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2013年2月21日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則是從2009年才逐步開展。沈陽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實現突破,2009年起實施的《沈陽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中明確規定,鼓勵保險公司設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相關企業積極投保。除沈陽市外,上海、湖南、江蘇、武漢等地方政府也出臺各種法規條例規范地方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總體上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規定仍然沒有明確界定。雖然2009年國家環境保護部與陜西省簽訂《環境保護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標志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立法的銜接逐步進行。但是此險種的核心法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仍然沒有出臺。這意味著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工作還未上升到最終高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政府的主導作用就很難發揮。
3.從行政層面來看,企業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率并未因行政部門的監督而減少,究其原因是針對于企業違反法定義務的行政法律責任設置并不嚴格,行政罰款數額不高、威懾作用弱,并且責令停止生產、關閉的程序和條件嚴苛,地方政府執法意愿弱。此外,據國家環保總局通報的環境排查結果顯示:總投資近10152億元的7555個化工石化建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數量巨大、危險事故發生率高的化工企業群也給行政監察部門的工作造成巨大壓力。面對生產方式各異、生產設備不一、生產工藝不同的化工企業群,行政部門靠一己之力很難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督。
(二)企業——未滿足盈利性組織本質發揮其推動作用
1.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過程中,企業兼具兩重身份——盈利性組織和投保人。作為盈利性組織,企業維持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以最小成本實現最大收益;作為投保人,基于理性人假設企業傾向于繳納較低的保費和獲取較高的賠付。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滿足企業這兩重身份之需求上卻恰巧處于弱勢地位,目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不但比國內其他險種的費率高,甚至比國外同險種的費率還高,并且賠付率也處于較低水平。以大連市為例,其在1991~1995年間的賠付率只有5.7%,遠遠低于其他險種的賠付率。企業基于自身經營利益的考慮,多數不會違背市場價值規律和理性人假設,選擇盈利少、賠付率低的保險。
2.在某些試點地區,盡管地方政策法規已明確規定具備投保資格的企業種類,但大多數具備資格的企業仍不會主動投保。主要是單個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小,大多數具備投保資格的企業都對此抱有僥幸心理。大規模企業自信憑借自身的能力能夠很好的應對環境污染事故;小規模企業則在發生污染事故后僅僅需要負擔行政部門的罰款,不需承擔治污費。如此一來,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主動投保的積極性不高,企業的推動作用很難發揮。
3.試點地區政府為推動企業投保推出的優惠措施力度不夠,導致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就2008年而言,全國僅有近700家企業和船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據投保企業的普遍反映,政府推出的優惠措施力度不夠。投保企業已經獲得的政策優惠效果沒有在經營過程中顯現,而未投保企業經過其他的途徑可以和投保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甚至可以用企業投保的錢來獲得其他的經營優勢。這樣,企業無法有效發揮其推動作用,阻礙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作為盈利性組織的企業在上述情況存在的條件下,主動投保的積極性還有待提高,企業的推動作用是由其經濟組織的本質決定的,因此,發揮企業良好的推動作用還是要滿足其盈利性的本質。
(三)保險公司——未解決承保后顧之憂發揮其驅動作用
現代保險業已經不僅僅是風險分擔的共同體,更是一個以保可保風險盈利為主的商業性團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是否具備其承保的理想可保風險的特質,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也間接決定了保險公司在推廣環污險過程中的驅動作用的大小。
1.保險公司承保時,首先會基于概率論中的大數法則和數學中的平均數法則,計算出危險發生的概率和有投保意愿的社會成員的多少,然后決定是否開展此種險種以及設計出大多數人能夠承擔的保費。而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大量增加的同時隱含著另一不利因素就是同質風險事故過少。每一起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后果都大相徑庭,為保險公司在進行保險合同的設計、保費的制定、承包范圍的規劃以及賠付金額的制定等方面設立了極大的障礙。保險公司不可能根據每一家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為其量身定做一份保險合同甚至于一套全新的定損賠償機制。如此不僅會增加保險公司的人力物力的投資,更會讓保險公司的定損理賠機制不合理,削弱保險公司的積極性。
2.衡量理想可保風險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風險本身可以明確確定和準確測量。由于目前國內環境監測機制的不完善和環境檢測機構的水平有限,環境污染事故的測量成為保險公司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一個障礙。保險定損理賠的精確性是保證保險能夠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囿于國內環境質量檢測的相關技術水平不到位,再加上我國環境監測歷史記錄較少,保險公司能夠建立精確的定損理賠標準就顯得尤為困難。此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的驅動作用進一步減弱。
3.絕大多數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都是不可估量的。2011年7月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國渤海海域發生特大漏油事故,其造成水產養殖大縣河北省樂亭縣的三個養殖區的700萬籠扇貝的死率高達50%-60%,共造成損失達13億多。除了現階段可以明確監控出的經濟的損失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累積性損失更是不可估量。因此,環境污染事故本身就是一個巨災性的風險,對于未來更是一個具有潛在風險的事故。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開展這樣一個發生巨災頻率如此之高的險種需要慎重考慮。
4.保險公司開展一項新險種時還要考慮的就是政策因素。政府的政策方向和政策態度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的險種設計以及承保意愿。政府的優惠政策和對投保的強制性規定都會推動保險公司的承包積極性。以美國為例,其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就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可能引起的損害推行強制性責任保險,同時對有害物質“從搖籃到墳墓”進行全程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我國目前4%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率和美國接近50%的投保率相比,可見政策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保險公司驅動作用的發揮。
三、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對策建議
政府、企業和保險公司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行過程中,需要的是相互統籌下的統一配合。尤其是政府擁有的主導地位,其從司法裁決、行政執法和立法完善等多角度輔助企業和保險公司,后兩者才能積極發揮推動作用和驅動作用,良好的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1.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良好運行,政府的主導作用必不可少。使具有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在進行有關環境污染案件處理的過程中,不僅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更要在環境污染測控方面具有權威測量體系,為處理環境污染案件提供確鑿的依據,提升司法機關處理環境污染案件的效率;加強監督檢查,增強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機關在處理企業相關環境污染事項時的主動性和效率性;法律是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基石,加快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專門法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立法進程,從法律的層面來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讓企業和保險公司能夠有法可依,解決其后顧之憂;加強監督監察減少政府的尋租行為,尤其是在進行環境污染巨災風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更要保證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定時定點向公眾公開基金的運行狀況。多層次保證政府在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程中的主導作用,為企業和保險公司有效發揮作用奠定基礎。
2.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良好運行,企業的推動作用必不可少。政府和保險公司通過政策優惠、保費優惠等,滿足企業盈利性組織的本質,保證投保企業獲得良好的競爭優勢。作為試點地區的湖南省,對于上年度已經投保而未出險企業的續保,保險費給予5%的優惠;連續兩年未出險的企業保險費給予10%的優惠。除此之外,湖北省給予已投保企業在銀行信貸、企業項目的申請方面一定的優惠措施,開放相關的綠色通道,或者是在進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時將投保作為一個加分點。當然政府和保險公司的側面推動作用仍是間接動力,根本動力是企業要認識到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帶來的利益,保證企業能夠積極主動投保。
3.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良好運行,保險公司的驅動作用必不可少。調動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需要企業和政府的相互配合。企業健全自身的環境污染處理機制,盡可能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頻率,進而降低保險公司的賠償概率;政府發揮其主導作用,利用自身財政優勢和號召力,一方面出資建立巨災風險保障基金,另一方面利號召多方通過多渠道籌集保障基金,一定程度上減少保險公司資金上的后顧之憂;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建立強大的風險分擔共同體,將環境巨災風險轉化為風險較小的承保對象,從而減輕單個保險公司的賠償壓力。歸根結底,發揮保險公司的驅動作用,還是要滿足保險公司的商業性質。
四、結論與余論
要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政府、企業和保險公司要形成相互合作和促進的關系:就三大利益主體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開展過程中的重要性來說,三者位于同一水平線且缺一不可;從政府與企業和保險公司的關系來看,三者相互促進相互影響,政府不僅通過其政策主導(如資金支持等)來促進保險公司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而且還通過政策主導(如稅收優惠等)來敦促企業投保,反之,保險公司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又減輕政府的治污負擔,而企業也會因為投保得到保險公司的監督而減輕政府的行政監督負擔;從保險公司與企業的關系來看,保險公司在擁有政府政策支持后開展的保險業務會通過業務優惠來驅動企業投保,企業投保之后,又會進一步推動保險公司更廣泛的開展保險業務,二者相互促進。只有良好的發揮三大利益主體各自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作者:夏文靜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