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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鑒于煤化工項目風險具有的特殊性,作為風險轉移重要手段的工程保險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一個煤化工項目是否成功完成項目建設,工程保險管理將在其中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工程項目的管理中通過風險分析、風險識別,合理投保相應的商業保險實現保險的風險轉移作用,對于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1煤化工項目的工程保險管理具有較強的特殊性
煤化工項目工程保險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是在中國煤化工行業的發展并逐漸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逐漸顯現出來的。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分析,煤化工項目的工程保險管理具有較強的特殊性。
(1)煤化工項目具有投資巨大的特點,國內近期的神華包頭煤制烯烴項目、神華新疆68萬噸/年煤基新材料項目、伊泰化學煤間接液化項目等投資都達到了上百億元,這些巨額投資一旦出現風險往往是投資者難以承受的。
(2)煤化工項目都具有建設期長的特點,通常的煤化工項目的建設期為3~5年,特大型煤化工項目建設期則需要5~8年甚至更長,在這么長的建設周期里,內部和外部的環境均會發生很大變化,不確定因素很多。三是煤化工項目的參與主體眾多,除了業主及政府主管部門之外,還有EPC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材料供應商、設備廠家、工程監理、檢測機構、保險公司等,這些主體之間利益和行為均存在交叉,甚至是沖突。
(3)煤化工項目的設計、施工均具有高技術性、特殊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常常涉及大量的高新的、特殊的技術和工藝,這一切均大大的增加了煤化工項目工程建設的風險。五是煤化工項目建設具有施工環境相對惡劣的特點,項目建設通常是在開放的場地進行的,施工環境和施工條件差,對施工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很高。工程保險是針對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質損失和依法應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提供保障的一種綜合性保險。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保障或者賠償的對象可以分為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兩個主要部分。
2工程保險的分類
煤化工項目工程保險的分類方式較多,從投保人、保險期限、投保方式來劃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2.1按照投保人分類
按照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將工程保險分為項目業主保險和承包商保險。項目保險是以具有可保利益的單位進行投保的。通常項目保險的被保險人包括參與項目建設的各個方面,如建設項目業主、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等。項目建設的業主應投保自身參與項目建設人員的雇主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在建項目整體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附第三者責任險;項目各承包商以自身的可保利益進行投保,如施工承包商應投保相應的施工人意險、施工機具保險;設計承包商應投保設計師責任險(或通過合同轉移相應設計風險),供貨商、材料供應商投保產品質量責任險,物流商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等。
2.2按照保險期限分類
按照保險期限可以將工程保險分為工期保險和年度保險。工期保險是保險期限與建設項目的工期相吻合的保險,年度保險是以年度為保險期限進行的保險。鑒于煤化工項目建設的周期較長,因此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附第三者責任險、貨物運輸保險通常以項目整體建設周期或貨物運輸周期為保險期限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設計師責任險、施工機具保險多以年度保險的形式投保。但隨著國內保險公司相應保險合同、保險條款逐漸靈活且有針對性,因此各險種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保險期限投保,以達到加強保險管理,利于保險索賠及節省保費的目的。
2.3按照投保方式分類
按照投保方式可以將工程保險分為確定保險和約定開口保險。確定保險是以一個確定的建設項目為對象進行的保險,約定開口保險則是以一定的承包條件,針對尚未確定的建設項目為對象的保險,屬于一種預先約定的保險。除非是項目的基礎設計已非常完善,已包括所有可能出現的裝置、設施、輔助公用工程,在這種條件下可以考慮以確定保險的方式投保外,考慮到煤化工項目建設工程中可能出現的設計變更、技術優化等因素,還是建議以約定開口的方式投保相應保險。
3工程保險的特點
盡管工程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但與其他財產保險相比,工程保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
3.1承保風險的特殊性
煤化工工程保險承保風險具有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工程保險承保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風險,同時還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其次,承保的風險的大部分裸露于風險中,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財產保險的標的;第三,工程在施工中始終處于一種動態的過程而且存在大量的交叉作業,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使風險程度加大。
3.2保障的綜合性
針對工程風險的特殊性,工程保險提供了較全面的保障。工程保險的主要責任范圍一般由物質損失部分和第三者責任部分構成。同時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工程中、保證期過程中等各類風險。因根據每個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有針對性保險策略。
3.3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于保險合同具有特殊性,要求合同雙方遵循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告知和保證。
3.4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二是保險補償是彌補被保險人由于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補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補償原則的核心是,一方面要確保被保險人在遇到承保風險造成損失時能夠得到充分的補償,以穩定其正常的生產、建設和生活;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一些不法的被保險人利用保險進行非法牟利。只有這樣,項目的工程保險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的作用。
3.5代位原則
代位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權。代位追償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由于保險事故發生,從保險人和第三者責任方同時獲得雙重賠償而得到額外的利益。現代的煤化工項目建設大多具有投資規模大、周期長、技術新穎、影響因素多的特點,可以說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危機四伏。所以項目管理人員有必要充分認識建設工程項目的風險,合理地對其進行評估和分析,并針對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來采取相應的保險控制措施,以便最大限度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完成。加強保險管理,無論是保險合同管理、風險處理措施以及現場安全管理,都必須嚴格按相關規程將建筑工程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過程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加強風險管理手段。這樣才能使工程保險管理水平更上一層樓。
4保險利益的概念
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特殊原則,有其特定的含義。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系而享有的合法的經濟利益。此種經濟利益因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保險事故發生,以致經濟生活不安定而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損;因保險事故不發生,保持經濟生活的安定而繼續享有。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法律關系的一個要件。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險合同才生效。對于不具備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法律將不予保護。保險利益在形式上表現為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的財產、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公民、法人對其因侵權行為或合同而可能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債權人對現有的或期待的債權等。
5由業主控制保險的必要性
5.1全面控制項目風險
業主能夠較為客觀地將工程各有關利益方,如業主、設計、監理、質量與安全監督、施工承包商、設備制造商、材料供應商,共同列為被保險人,使各方利益均能夠得到保險保障,全面控制工程風險,避免多頭投保造成的漏洞。同時也可避免工程建設各方在發生事故時相互追償,影響相互之間的合作,甚至工程的順利完工。
5.2統一保險保障的范圍和標準
本建設項目的參建各方,由于保險的認識程度和知識掌握各不相同,在安排保險計劃時,投保的險種、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率等因素會不一致,得到的保險保障也各不相同。業主投保,則可以避免多頭投保,使保險保障的范圍和標準能夠統一。各分包項目可能會于不同時段完工,如分別投保,則不同保險合同的合同有效期終止日各有不同,但是對于業主而言,在建設期內承擔的風險是一直到竣工驗收投入實際使用時止,因此對業主的利益保障并不充分。
5.3保障業主的利益
如果由承包商投保,承包商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選擇費用較低、但有利于自己的保險計劃。忽略對業主承擔的各項風險的保險保障。而且對其是否選擇有資質的保險人投保,是否嚴格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災防損措施,難以監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業主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充分的保障,而蒙受損失。業主自己操作保險,就能主動選擇最適合的保險保障,維護自身利益。
5.4節省保費支出
業主統一投保,保險費用開支通常要低于承包商投保。首先,保由于有較大的業務規模,險人對于業主對整個項目的統一投保,將給予較大的優惠。其次,承包商投保,難免出現高報價、低投保的現象。(注:即使不存在此現象,至少承包合同中的保險費要計入營業稅稅基,增加近4%的稅金)
5.5統一防災防損工作
投保僅僅是風險管理中一個環節,確保工程順利完工,有效的防災防損措施采用,對于降低損失的概率和損失程度,有著重要的意義。如果不由業主統一管理,防災防損工作可能就是各自為政,難以有效監控。
5.6掌握索賠的主動權
索賠的主動權一定要由業主來掌握,首先在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了解損失的程度及大致的造成事故的原因,根據事實形成一致的報案口徑;其次便于立即通知并配合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在索賠過程中也便于協調各級承包商、供貨商提供相應索賠材料,并與保險公司完成索賠談判。最后在獲得保險賠款時,也能根據實際情況決策是否及時重建/重新采購,或是根據新的項目需要進行相應的變更。
6結束語
從保險利益原則出發,可以看出對煤化工工程項目具有最大可保利益的是業主,無論是建設期還是運營期間的工程或財產,任何保險事故的發生,都將損害業主的經濟利益。而作為承包商來說,如果發生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商責任的風險事故時,承包商將承擔合同責任,其經濟利益受損,可見,承包商對其承包部分也具有可保利益,不過僅限于建設期其承保部分。為了更好的解決煤化工項目工程期與運營期、工程期與運輸期、承包商之間責任交叉、可保利益時空不一致等諸多問題,由業主統一投保是具有先進風險管理理念經營的煤化工項目的業主的合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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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暉 單位:中國神華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