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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博弈的解概念
在聯盟合作博弈中,解的概念很多、也很復雜,而且很難找到一個像非合作博弈中具有納什均衡那樣具有核心地位的解概念。所以,基于合作博弈不同的角度,博弈論專家對特征不同的解概念進行了定義。以下是對合作博弈兩個解概念的簡單介紹。
1.1Shapley值。將博弈的“理性”最終分配求得是合作博弈論的求解目標,優超與賦值是其兩種主要方法。針對所有博弈形式,對沖突各方面的要求綜合考慮,將折中合理的結果構造出來是賦值法的目標。相比優超法,賦值法更加先進。根據Shapley的研究,博弈進行前,部分合乎情理的報酬就能分配給每個局中人,其對合作博弈的賦值法求解進行了設計,對沖突各方要求綜合考慮,將折中合理的結果構造出來是其目標[3]。以下假設是其模型存在的前提:參與博弈的局中人有限;合作博弈是該博弈的形式,契約對局中人具有約束力;可加性與可交換性。也就是某種交換媒介存在,可以自由、無限的轉移于局中人之間,以此實現可加的局中人的效用,同時,一方效用的增加額,是另一方效用的減少額;特征函數完備,定義好的特征函數U(K)一一對應于N的全部子集,未被定義的聯盟不存在。聯盟K中局中人數用來|K|表示;聯盟(由K個局中人組成)收益值用U(K)來表示;聯盟(第i個局中人在K個局中人被去除,由|K|-1組成)收益值用U(K/i)來表示。
1.2Nash談判模型和Nash談判解。參與人依靠自身行動與策略選取得到利益是非合作博弈利益獲取的特點,爭取最大利益只要對行動的選擇進行考慮就可以,不用對全局利益進行考慮。由“囚徒困境”得知,只是追求最大化的自身利益或許會降低聯盟的效率。而針對戰略聯盟而言,除了自身策略的選取這一個人理性之外,團體理性的實現對聯盟各方利益的影響也非常大。是否能將聯盟各方均認可的原則找出來是聯盟利益分配方案的關鍵所在。最簡單的形式就是分配協商兩人聯盟的利益。從該公理得知,不合作時的參與人利益小于聯盟中參與人所得的利益,個體利益不能因合作而受到損害,一旦受到損害,合作也就無法繼續,參與人會選擇退出。公理2Parteo最優公理。優超(u1,v1)的效用值并不存在于P中,就說明Pareto最優得以滿足。從該公理得知,聯盟最優的是最終分配方案,比其他方案優超。公理3無關選擇公理。存在談判局勢G,(u0,v0)為現狀點,P表示可行集,(u1,v1)是其解。假定存在新談判局勢G'''',P的一個子集是其可行集P'''',(u1,v1)為現狀點,那么G''''在P''''內的解依然是(u1,v1)。公理4對稱性公理。若對稱談判(涉及的全部方面都一致)存在于兩個談判者之間,那么存在對稱的談判解。談判雙方地位相同是對稱談判的特點,即便地位交換,談判局勢依然不變。公理5線性不變性公理。在談判的效用模型中,若保序線性變換任意一方的效用函數,那么不會改變談判的解,基于相同的保序線性變換原談判的效用解,能夠將效用解求得(對效用函數進行au+b,a>0的線性變換就是保序線性變換。基于保序線性變換,不會改變偏好的結構,只有效用值會變化)。基于以上5個公理,如下定理被Nash求證出來:定理2談判的唯一理性解。
2Nash談判模型
第一步,n個企業組建了該技術創新聯盟。同時定義如下:全體集合設為N=(1,2,…,n);Si表示的是企業i的策略集,笛卡爾乘積就是全部企業的策略空間:S=SI×Λ×Sn;假定基于策略組合SI×Λ×Sn,能夠數量化企業i的收益,那么v(N)表示的是聯盟總收益;Ui表示的是第i企業的效用函數;需要說明的是,在這里的定義中,“效用函數”的概念對應于合作博弈中的一個基本概念———“支付向量”,但是又在其原義上作了引申。與成員企業所得收益基本相等是其原定義。在此處定義的“效用函數”則不僅僅是收益的概念,而是代表企業獲得收益之后的效用值。企業獲得效用可以包含很多內容:直接的效用,如利潤增加、資本金的積累、技術能力增強等;間接的效用,如企業競爭力的增加、品牌的塑造、股票的升值等。很明顯,引申之后的定義更加科學適用。而這樣的引申定義絲毫不會影響到Nash談判解的合理應用。
3Nash談判模型的求解
接下來對Nash談判模型進行進一步分析,可得出其求解過程的幾個步驟。
3.1確定可行集與協商點技術創新聯盟各方在可分配收益里的分配值就是可行集;在不合作時,各自的最低效用值就是協商點效用。這里的“最低效用值”不僅僅包含企業沒有參與聯盟的直接損失(硬成本、沉沒成本),也包含不參與聯盟時已獲得的那部分效用值(機會成本)。為了分析計算的方便,可以將協商點的值定為零,各類損失及成本可以從技術創新聯盟帶來的可分配收益中扣除。所以,設定各個合作伙伴在扣除各自損失及成本后作以下假設:v(N)表示的是技術創新聯盟的可分配收益總額;根據以上所述,因此用(U1(0),U2(0),Λ,Un(0))來表示協商點效用。
3.2效用函數構建效用函數的構建,需要將分配因子的概念引入。假定αi表示技術創新聯盟各成員企業的分配因子,各成員企業收益分配的比例由分配因子的大小決定。基于分析概括,效用函數構建的條件有:(1)單調增函數(所得收益);(2)邊際效用遞減;(3)分配額與分配因子成正相關;(4)零是協商點處的效用值。基于對以上條件的充分考慮,效用函數構建采用。
3.3分配因子求解
選擇分配因子的度量指標。分配因子雖然和收益分配密切相關,但是本質上還是對于聯盟成員企業對聯盟作出貢獻的衡量手段。它的大小基本可以由聯盟企業“直接貨幣投資”、“技術水平和人才投入”、“技術成果市場化中所起的作用”、“財務健康狀況”、“企業聲譽”5方面來度量,這5個指標構成衡量分配因子大小的第一層評價指標體系。分兩步求解分配因子。(1)基于對層次分析法的運用,將指標權重確定出來。基于對層次分析法的運用,將第一層次的5個指標的判斷矩陣建立出來:以基本的五級分類法為依據,將判斷尺度選取為:1針對分配因子,Ai與Aj重要度相同基于對一致性指數(C.I.)的運用,檢驗權重有無邏輯錯誤,通過后表明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各項權重無邏輯錯誤,上式中W珚1,W珚2,W珚3,W珚4,W珚5即為分配因子五大指標———直接貨幣投資(所占股份)、技術水平和人才投入、技術成果市場化中所起的作用、財務健康狀況、企業的聲譽的權重。(2)分配因子的大小評估。由于存在不確定與模糊的評估過程,所以估計方法引入模糊綜合評判法。上述五個評價指標可以分為兩類:定量指標(所占股份、技術水平和人才投入)和定性指標(技術成果市場化中所起的作用、財務健康狀況、企業的聲譽),為了得到更具有說服力的結果,必須將兩類指標分類處理。對技術設備這項子指標,本文認為采用設備的“凈現值”進行衡量較為科學合理。由于“凈現值”能夠同時衡量設備的先進與新舊程度。首先以公平透明的方式獲得將各企業所提供設備的凈現值,再進行歸一化處理。對三個定性指標,首先采用專家評分法(Delphi法),參照評價集V對各因素U進行評價,根據因素處于不同評價程度的關系,對各因素進行評價得到隸屬度;進而對全部專家的評價結果進行統計,同時用[0,1]區間的數值來表示每一因素各等級的評價結果,進一步將各因素的模糊向量求得,進行一個矩陣的合并,從U到V的模糊關系矩陣R從而得出。在Nash談判方程中代入所得各聯盟企業的分配因子αi,接下來,基于對運籌學中的動態規劃方法的運用,將技術創新聯盟收益分配的Nash談判解最終計算出來。
4算例分析
有大型農業科技企業A,具有比較好的行業內知名度與經營狀況;B為行業內一家生物技術開發類中小型民營企業,由于資金短缺經營比較困難;存在著名跨國公司C,經營業績非常好。A、B、C三家企業為了開發某項市場急需的新產品,組成技術創新聯盟,成立合作研發小組。200萬是三家企業的資金投入總額,35%、20%與45%分別是A、B、C三家企業的投資占比。在研發過程中,各企業投入的技術人員及資源如下:A企業委派2位學歷為碩士的工程師加入研發小組,投入一臺技術開發設備,經專家鑒定,現值20萬元,A企業還為此項目投入自身擁有的3項相關專利;B企業委派2位博士學歷的高級工程師和1位碩士學歷的工程師加入研發隊伍,投入的兩臺技術設備,現值為60萬元,相關專利5項;C企業投入的相關人員和資源為:1位碩士學歷工程師、3位本科學歷普通技師,無技術設備投入,專利2項。經過長時間的攻關,終于收獲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的技術成果,生產的新產品在A企業出色的策劃推廣下,銷售非常成功,扣除相關成本后,最終聯盟獲得銷售凈利潤為500萬元。根據前文研究,首先對該問題建立Nash談判模型,然后分四個步驟求解。
5總結
技術創新聯盟既能有效的利用市場競爭機制提高交易效率,又降低了企業間交易費用,有效解決技術創新過程中的巨大投入和風險問題,使企業的創新資源協調互補,產生“1十1>2”的合作效應,使得聯盟企業“雙贏”或“多贏”。筆者基于界定的技術創新聯盟收益,對技術創新聯盟收益分配模式進行分析,并引入了合作博弈理論。在方法上,對合作博弈Shapley值和Nash談判解進行比較分析;以Nash談判模型為基礎,構建了收益分配模型的指標體系,針對其中兩類指標分別做相應定量或定性處理,最終求得企業分配因子和Nash談判解。筆者所述方法為構建沿創新鏈合理分配的利益共享機制提供了一種有效的解決模式,為技術創新聯盟保持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提供決策參考。
作者:雷磊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政治學院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公共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