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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從經濟責任審計的視角切入,針對目前我國黨政領導干部"一把手"的腐敗問題進行研究,運用理論分析方法研究經濟責任審計的反腐敗治理機理。研究結果表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揭示腐敗并具有威懾作用、增加了領導干部腐敗的成本、直指腐敗高發區、以常態化的形式從機制和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
關鍵詞:
經濟責任審計;反腐敗;“一把手”
一、引言
腐敗在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在國內被認為是最受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腐敗通常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多數文獻研究發現腐敗會導致效率的損失、阻礙經濟增長、影響經濟和政治的穩定等不良后果。而對腐敗的控制能力是衡量政府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和戰略高度強調了反腐敗的重要意義。如何預防和治理腐敗問題,制定有效的反腐敗策略成為我國政府和學術界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現有研究我國腐敗問題的文獻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文獻研究腐敗的后果和影響,主要關注腐敗對我國經濟增長、公共物品的供給以及收入差距的影響(楊燦明、趙福軍,2004;陳剛等,2008;傅勇,2010;吳一平、芮萌,2010;陳剛,2011;吳一平、朱江南,2012);第二類文獻研究腐敗的決定因素,該類文獻主要從經濟發展程度、政府規模、市場化程度、財政分權、經濟開放度、外商直接投資、教育水平等方面來具體考察有哪些因素會影響腐敗程度(吳一平,2008;周黎安、陶婧2009;萬廣華、吳一平,2012);第三類文獻關注我國現有反腐敗策略的實施效果,從官員交流制度、司法制度、工資激勵角度分析了這些反腐敗措施的效果(陳剛、李樹,2012;萬廣華、吳一平,2012)。目前大多數研究腐敗問題的文獻集中在第一和第二類,有關中國特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成效的文獻尚不多見。我國于20世紀90年代建立起來的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中國特色反腐敗策略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是監督制約“一把手”權力運行的重要措施(許百軍,2005;劉家義,2012),普遍被認為有助于遏制腐敗,促使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能夠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柏繼民,2000;田秀玲,2003;崔孟修,2007;蔡春和陳曉媛,2007;馮均科,2011)。但目前,根據筆者所掌握的資料來看,尚未有專門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實施是否具有顯著的反腐敗效應的理論和經驗研究文獻。基于以上判斷,本文系統研究了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反腐敗治理機理。本文的研究不僅有助于客觀地理解和評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實施效果,深化經濟責任審計與政府治理的相關理論,而且對于中國特色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設也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反腐敗歷程
當代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起源于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經理)的離任審計制度。廠長(經理)離任審計制度是針對“放權讓利”改革中企業負責人權力不斷擴大以及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導致的以權謀私、侵占和挪用公款等腐敗行為而建立起來的。隨著地方分權和財政分權改革的深化,黨政部門“一把手”逐漸擁有了對本單位人、財、物的支配權,且享有大量的事權和自由裁量權,由此滋生了貪污浪費、揮霍公款、跑官賣官等腐敗現象。
為克服這一現象,1995年山東省菏澤地區將廠長(經理)離任審計制度運用到黨政機關,要求對全區所有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和廉潔從政情況實施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的必要程序,自此中共中央開始重視并推廣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2002年11月,中紀委在黨的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作的工作報告中,充分肯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明確提出要推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2005年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強調了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權力監督形式,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2006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修訂,首次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據;2007年,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被寫入黨的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2010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1999年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2012年11月,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一部分,再次被寫入黨的代表大會報告中;2014年7月《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其目的是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般認為,中央政府大力推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具有如下方面的重要作用:正確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實施細則》中也明確指出: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在反腐敗制度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目前涉及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與反腐敗的研究文獻大多停留在初步的理論探索階段。大多數觀點都認為,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有效規范、監督和制約領導干部權力的運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是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的重要力量。劉滿堂(2000)認為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能夠揭露和查處已經發生的腐敗行為,其對領導干部監督制度化和經常化的特點能對腐敗行為起到預警作用,從而在源頭上治理腐敗問題。許百軍(2005)認為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增大尋租行為的風險和成本,有助于制約尋租行為,從而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崔孟修(2007)指出,相比于其他類型的國家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是對“人”的審計,特別是對各部門“一把手”的審計,健全了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蔡春和陳曉媛(2007)認為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和干部監督管理部門能夠判斷出領導干部是否遵守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從而揭露和懲治腐敗,并能預防錯弊,從源頭上治理腐敗。馮均科(2011)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官員個人權力制衡的一項有力工具,能從一定程度上緩解“用人”腐敗的問題。但據本文收集的資料來看,還沒有文獻專門系統考察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反腐敗作用機理。鑒于此,本文建立一個經濟責任審計可能影響腐敗的作用機理,以識別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反腐敗效應。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反腐敗作用機理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能夠發現和揭露領導干部貪污腐敗行為,對領導干部起到威懾作用,從而減少腐敗現象。大多數腐敗行為都與國家資產和資金密切相關,而經濟責任審計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資財作為主要審計內容,關注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較易發現國家資財被侵吞或侵占等違法犯罪行為。并且,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領導干部任職整個期間,時間跨度大,審計內容較為全面,能夠查出一些隱匿較深且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較難發現的問題,為紀檢監察部門提供大要案線索,從而有助于揭露和懲治腐敗。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增加了領導干部腐敗的成本,進而抑制腐敗現象的發生。Treisman(2000)研究腐敗的成因時指出,官員會對腐敗的預期成本和收益進行權衡,腐敗成本越低、收益越高,則腐敗行為越容易發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依據,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紀委則將其作為備案材料歸入干部廉政檔案。經濟責任審計一旦發現領導干部有嚴重違紀違規和腐敗行為,會將相關案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司法機關,使得這些領導干部不但喪失了晉升的機會,而且還可能會身陷囹圄。并且由于晉升機制采用“錦標賽”的方式,一旦官員在本環節落選,就無緣進入下一輪的晉升,不晉升則意味著永遠沒有晉升機會或出局,這就大大增加了領導干部腐敗的成本,從而促使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再次,經濟責任審計直接針對“一把手”的權力運行進行監督和制約,直指腐敗高發區,有助于從整體上治理腐敗問題。“一把手”是腐敗案件發生的主體,且“一把手”腐敗具有滲透性強、擴散面廣、危害嚴重等特點。而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要為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職領導干部,即各地區、部門及單位的“一把手”,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對“一把手”的權力形成有效制衡,促進“一把手”依法行使權力,從而遏制“一把手”腐敗。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層次從縣級以下到縣處級、地廳級、省部級領導干部的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反腐敗效應也逐漸擴大。
最后,經濟責任審計以常態化的形式從機制和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相比于近期興起的網絡“運動式”反腐,經濟責任審計具有規范化、定期化和制度化的特征,其能夠克服網絡反腐呈現的選擇性、偶然性和碎片化的缺點,而不僅是在末端處揭發腐敗現象。另外,通過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對干部監督制約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相應的改進管理的建議,促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和機制,進而能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
四、結論
本文主要分析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反腐敗歷程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的反腐敗作用機理。首先,經濟責任審計能夠發現和揭露領導干部貪污腐敗行為,對領導干部起到威懾作用;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增加了領導干部腐敗的成本,抑制腐敗現象的發生;再次,經濟責任審計直接針對“一把手”的權力運行進行監督和制約,直指腐敗高發區,有助于從整體上治理腐敗問題;最后,經濟責任審計以常態化的形式從機制和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具有顯著的反腐敗效應,但是實踐中經濟責任審計卻存在效用遞減的問題,這與我國反腐敗制度之間協同性較低密不可分。我國反腐敗機構繁多,包括審計、紀檢監察、檢察院、信訪局、預防腐敗局、巡視制度等,而這些機構之間在反腐敗過程中雖有關聯,但并未建立高效的協作機制,這勢必導致我國反腐敗成效降低。因此,建立以經濟責任審計為核心的反腐敗協同治理機制是未來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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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曉妍 單位: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